当代人必备技能:遗嘱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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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人必备技能:遗嘱写作

大家好,我是老李。

当代人真的太难了,不仅要挣钱养家,还要学会积累财富,甚至要懂法律以防止财产损失,最后,还要在临终前再学一门技巧——写作。

是的,写作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技能,尤其是遗嘱写作,毕竟,如果写不好,很可能会把终生奋斗的财富留给不想留给的人

随着私人财富的增长和个人安全感的缺乏,类似"金融海啸"、突发的个人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不确定事件的发生,人们似乎不再忌讳谈论死亡,甚至对死后的安排更加谨慎,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提前制定计划,提前为自己做安排。

然而立遗嘱绝对不是一件简单的事,随随便便立一份遗嘱,然后把财产分一分就可以解决问题了吗?

你是否担心在你的生命结束时,事情没有得到妥善的计划?家庭和孩子之间会因为这份遗嘱而发生冲突吗?你是否担心遗嘱不会实现?

生命尽头的你是否也担心自己身后事没有安排妥善?家人子女是否会因为这份遗嘱爆发冲突?你又是否会担心遗嘱没有实现了心中所愿?

今天老李就和大家来稍微讨论一下,到底如何立遗嘱。

当代人必备技能:遗嘱写作

我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

遗嘱不能太随心所欲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遗嘱有效的前提条件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完全符合法律,也就是说,存在各种各样的缺陷,导致各种遗产纠纷并不少见。

首先,你如何证明你所谓的"我"名字下的财产100%的属于你?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夫妻结婚后一起买的房子,只登记了丈夫的名字,所以丈夫立了遗嘱,说房子只想留给他的父母,行吗?

《民法典》继承编第1153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如果这套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丈夫立遗嘱时没有事先将妻子的财产析出,比如没有事先约定好,房屋归丈夫,妻子拿一部分的补偿金,则丈夫的遗嘱无效。

虽然,中国有一句老话:"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但有些人不想把自己的财产留给生病的妻子/丈夫,或者身体残缺没有收入来养活自己的孩子,这样的遗嘱在法律上是不能太"随心所欲"的。

《民法典》继承编第1141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立遗嘱人必须为缺乏工作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法律将违背遗嘱的自愿性,强制性的在遗产的"蛋糕"中划出一块给某一特定继承人。

总之,虽然财产似乎以你的名义存在,想怎么分配就怎么分配,但遗嘱不是你想怎么写就怎么写的,立遗嘱人需综合把控与配偶之间财产的“楚河界限”,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注意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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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相亲相爱到“老死不相往来”

不要试图考验亲情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所有家庭成员都是产业的共同继承人,但遗嘱人的真正意愿会倾向于某些亲属,一旦财产分配的平衡失衡,势必会导致各种家庭矛盾。

刚刚去世不久的赌王何鸿燊生前拥有5000亿财产,即使他试图周全,他的家族也早在2005年至2018年的十年里就为遗产而斗争。四个妻子、三个家庭,十七个子女,为争夺财产在媒体上互斥互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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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鸿燊90岁生日时,在医院和三房家人庆祝)

考虑到家庭矛盾的频繁出现,《民法典-继承篇》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重新明确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现存《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只有两条路径:一是配偶、子女、父母;二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最多再加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等代位继承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亲属可以通过其他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8条则明确规定: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成为代位继承人。

目前,立遗嘱的主要群体仍然是老人,“隔代亲”在老一辈人中很普遍,留给孙辈一笔财产也很人之常情,但持有老人遗嘱的孙辈是否有权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将财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属于遗嘱继承;而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属于遗赠。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即使立遗嘱人明确写的是“遗嘱”,但事实上却属于遗赠。

遗嘱和遗赠只相隔一个字,但差别很大。根据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在一段时间内明确接受继承,否则将由法院决定被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4条则明确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公证制度框架内,遗嘱的认定和生效往往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其表现形式之一是遗嘱的类型丰富,更难以辨认。

从思考我们身后事到临终,人们的主观情绪将持续发生变化,因此,制定多份遗嘱,或者修改以前的遗嘱,或者临时安排遗嘱,都是司空见惯的事。

多份遗嘱前后有许多冲突,甚至遗嘱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如自己写的、代表他人写的、口头的、公证的遗嘱等等。

那么,当有不同形式和内容冲突的多份遗嘱时,究竟应当以哪一份遗嘱为准呢?

《民法典》继承编第1142、1143条则明确规定:

第1142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1143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虽然公证遗嘱是最可靠的,但操作也很麻烦,对于一些不方便移动的立遗嘱人,或者迫切想修改遗嘱的人来说,条件非常苛刻。

问题又抛给了专业人士:

如何确定那一份遗嘱才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不同遗嘱是否在内容上存在交叉或歧义?

是否存在时间上的捏造和篡改?

这样看来,写遗嘱比在高考中写作文难多了,但大多数人都不是法律专业出身。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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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写不好有风险

专业的事还是要交给专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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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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