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金融6条

《河北雄安新区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0条,其中六条涉及金融内容:

第二十二条 雄安新区应当重点承接以下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

包括承接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入住;

第二十四条 雄安新区应当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在雄安新区布局,建设金融科技中心,有序推进信息科技前沿成果在金融领域应用。

雄安新区应当支持设立各类法人金融机构,支持民营和外资金融企业发展,吸引金融机构总部、创新研发中心到雄安新区注册。

第三十七条 雄安新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推进综合性、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金融监管框架,加强本外币协同监管,实现金融活动监管全覆盖,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第四十一条 雄安新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支持金融业实施更大力度的对外开放举措。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开展相关业务。

第四十二条 雄安新区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创新本外币账户管理模式,允许跨国公司总部在雄安新区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建设面向全球的数字化贸易平台,便利跨境支付结算。

第四十三条 雄安新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放宽外汇资金进出管制,促进投融资汇兑便利化,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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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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