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化妆品汞含量超标致人中毒,何种情况网购平台需要承担责任?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购越来越成为人们热衷的一种购物方式,但网上购物损害发生后,有些商家跑路的或者不好找的,能不能直接找平台进行赔偿呢?对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网购化妆品汞含量超标致人中毒,何种情况网购平台需要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网购平台不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邹昌绿于2015年3月5日在天猫公司开办的天猫网向宝尊公司经营的官方旗舰店购买了空气净化器2台,货款共计6998元。由于一直未收到货物,邹昌绿将宝尊公司和天猫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予以赔偿。

法律点评

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本案买卖合同的交易双方应为邹昌绿与宝尊公司,天猫公司本身不参与交易,并非涉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邹昌绿主张天猫公司与宝尊公司构成共同销售,理由为涉案交易使用天猫分期方式付款,而天猫分期是天猫联合商家共同推出的赊购服务。分期付款仅为买卖双方就合同付款方式所做的约定,本质上不会改变合同的主体与性质,天猫公司仅是为买卖双方提供分期付款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有违合同相对性原则,因此,邹昌绿关于天猫公司与宝尊公司构成共同销售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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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未尽监管义务,明知或应当知道产品存在问题的,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原告张某在京东商城网站购买雨滋公司生产的台湾松竹脱丽露美白祛斑五件套产品。张某使用后被确诊为汞中毒及肾病综合症。张某认为因使用美白祛斑产品造成自身汞中毒等病情,故诉至法院,要求雨滋和京东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68775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鉴定,化妆品远远超出标准的汞限量7000多倍。

最终,法院判决告雨滋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五千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54611.3元;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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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点评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上述责任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主观要件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客观要件即对销售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只有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既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在交易平台上实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又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才会承担上述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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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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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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