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播“调戏”七旬大爷,是强制猥亵,还是寻衅滋事?

7月6日,合肥一300斤重的女主播在街头故意浓妆艳抹、并在菜场强行搂抱过路男子,以此种扮丑方式来吸睛博眼球。年过七旬的洪大爷路过,没想到却遭该主播强吻、并录入直播视频。
视频中记录了如下内容:年过七旬的洪大爷正在买菜,女主播拿着自拍杆冲向洪大爷,一把揽住洪大爷、要强吻他,大爷被吓坏了、手中的菜都掉了一地。
女主播“调戏”七旬大爷,是强制猥亵,还是寻衅滋事?

后来这段被强拍的视频在网上传播开来,洪大爷向警方报案,警方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了女主播。网友对此事议论不断,对警方以寻衅滋事拘留该女子表示非常诧异。

女主播“调戏”七旬大爷,是强制猥亵,还是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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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还是猥亵?

该事件被曝光后,在网络上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网友表示“难道不是猥亵吗?为什么是寻衅滋事呢?”、“难道不是涉嫌猥亵吗?”、“性骚扰,应该报警”…… 网友们对警方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女主播表示不解,大部分人认为涉嫌猥亵才是更加恰当的处罚罪名。那么到底应当以寻衅滋事还是以猥亵来拘留处罚呢?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上,寻衅滋事具体表述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猥亵被表述为,“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女主播“调戏”七旬大爷,是强制猥亵,还是寻衅滋事?

从两者的法条表述来看,寻衅滋事更加侧重于处罚对公共秩序的扰乱,而猥亵则更侧重于处罚对其他个人权利的侵犯。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刑法上的强制猥亵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十四岁的儿童,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不再有性别限制。而这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为 “猥亵他人”,则也没有这种对对象性别的限制,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猥亵或是寻衅滋事在这里都是合适的。

但是,从“猥亵”的文义来看,猥亵是指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对猥亵行为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性自由。而事后警方了解到,这次出格的行为主要是出于扮丑获得点击量,因此不属于“猥亵”的范畴内。

总而言之,虽然女主播的行为不堪入目、也涉及侵犯了大爷的性自由,但女主播主要是出于吸睛涨粉的目的,因而不属于“猥亵”的范畴内,在这种情况下,以寻衅滋事为由进行处罚是更加合理的。
女主播“调戏”七旬大爷,是强制猥亵,还是寻衅滋事?

行政处罚,还是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都有对寻衅滋事的处罚规定,此处警方对女主播进行了行政拘留的处罚,但两者到底应该如何区分呢?此处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是否适当呢?

从处罚结果来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寻衅滋事的处罚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中对寻衅滋事的处罚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显然刑法中的处罚结果更加严重,相应的,其要求行为的危害性也要更加严重、与刑罚相对应。
女主播“调戏”七旬大爷,是强制猥亵,还是寻衅滋事?

从处罚条件来看,刑法中往往还有“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类似的要求,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就没有,这也能说明刑法所要处罚的行为危害性要更加严重。

刑法司法解释中有对“情节恶劣”的规定,从这里可以看到行为危害性更加严重的具体标准,其概括来说,一般要造成受伤或者财产损失严重的后果,或者是多次反复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才能够叫做“情节恶劣”。(具体标准可见司法解释)

就女主播强吻七旬大爷一事,可见并没有达到司法解释中所要求的严重后果,因此女主播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政拘留的处罚是更为适当的。总体来讲,虽然此事冲击了很多人的三观,让人接受不能,但就法律评价而言,它还是不能成为刑法的惩罚对象,并且虽然女主播强吻了大爷,但该强吻与性满足的目的无关,因此也不构成大多数网友所说的“猥亵”。
(作者:谢雪倩 工作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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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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