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外飞狗”到“天降苹果”,高空坠物造成伤亡的事件不胜枚举。因为“肇事者难追溯,查到了难约束,约束后易反弹”,“高空坠物病”始终是久治不愈。近日,在一起找不到肇事者的高空坠物案件中,楼房所有人南新化县农村商业银行承担了406229.14元的赔偿费用。
原告谭锡兰系被告湖南新化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刘建伟的妻子。案发前一年,刘建伟调到被告下属的琅塘支行工作,因工作需要,刘建伟暂时在其职工宿舍居住。刘建伟身体不好,原告谭锡兰为照顾刘建伟的生活,于案发前一个月与刘建伟在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琅塘支行宿舍左栋一起居住。2016年8月15日上午9、10点左右,原告谭锡兰在该宿舍的右栋二楼缓步平台受伤昏迷,身边有散落的石棉瓦碎片和枕套,受伤经过无目击证人。
新化县四人民医院诊断医生认为谭锡兰的伤情符合高空坠物伤所致情形。
新化县公安局琅塘派出所赶到事故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并拍照,发现事故现场一楼和二楼通道散落有从四楼顶层坠落的石棉瓦碎片,认为此事非刑事案件,故不予立案。
本案中,被告农商行对原告谭锡兰主张的受伤经过事实有异议,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对此,法院先后委托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对谭锡兰受伤经过进行鉴定,但均以超出其鉴定技术或能力为由不予鉴定。
在司法鉴定机构无法作出谭锡兰受伤经过鉴定的情况下,其受伤经过只能根据谭锡兰本人陈述及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首次接诊医院病历记录和当地派出所均证明谭锡兰受伤符合高空坠物致伤的情形,被告主张谭锡兰系高空坠落致伤,但没有提交证据佐证,故谭锡兰系高空坠物致伤这一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点评:
关于高空坠物的过错推定责任 一般而言,侵权责任的产生都需要有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过错以及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这些都需要提出主张的受害人进行证明,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法律规定受害人不用承担严格的证明责任,只需要证明存在基本的事实即可,如果责任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需要承担责任。其中就有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情形。实际上,这是对侵权行为人更为严格的责任,也即,法定情形下,只要侵权行为人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法律推定其有过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事故发生后,新化县公安局琅塘派出所派人到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发现事故现场有从四楼顶层坠落的石棉瓦碎片,经对参与急救的医生李爱珍、李涛等进行调查,认为谭锡兰的伤情系高空坠物砸伤所致。现新化农商银行虽不予认可,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推翻上述事实,一审法院依法认定谭锡兰系被房顶的石棉瓦坠落砸伤并无不当。
点评:
民事诉讼证据中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对于已经发生过的事,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做到百分百还原,查明客观事实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只能尽可能追求法律事实——能用证据证明出来的事实。民事审判中,对于无法确认的争议,只能根据双方的证明程度来进行判断,谁能在更大程度上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就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比如,小明和小红都说棒棒糖是自己买的。小红说自己付的现金,给了5块,找了三块,但是没有要超市小票。小明说自己付的现金,给了5块,找了3块,还有超市小票。现在假设没有监控,没有人证,只有他俩的举证,我们可以推定,小明提供的证据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标准。支持小明主张的事实。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对于能够确定侵权行为人的,当然还是侵权人承担责任。对于无法确定侵权人的,就只能尽可能公平的分配责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重庆烟灰缸案中,受害者将可能丢烟灰缸的24户全部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由22户共同承担共计17.8万余元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4项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018)粤01民终16444号民事判决中,受害人姜磊被商铺掉落的风扇砸伤,物业作为商铺的管理者,对其管理的商铺内设施依法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姜磊被商铺内坠落的风扇砸伤,物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错,依法应对姜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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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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