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行圈第一案”,同行队友到底应尽多高的注意义务?

近年来,新的运动方式开始风靡全国——“骑行”,这种运动方式既刺激又解压,深受学生、白领们的喜爱。然而,追寻刺激的同时总会有危险并存,骑行者在骑行过程中受重伤甚至死亡,其中的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呢?

你认为一起骑行的队友对同伴的伤亡应当承担责任吗? 单选 00% 应当担责,一起骑行就有义务相互照看 00% 看情况,已经提醒同伴注意安全了就可以免责 00% 不应当担责,队友非要作死拦都拦不住 00% 其他,请在评论区留言

案情介绍

53岁的刘先生是一名自行车骑行爱好者。去年9月,在一个骑友微信群中,汤先生提出倡议,包括刘先生在内的数名骑友响应,大家相约于12日开展往返门头沟的骑行活动。
当天中午,由20余名骑友组成的车队到达门头沟安家庄附近河边,之后众人自助烧烤饮酒。
下午1点半左右,活动基本结束,各路骑友随即散去,只剩下尚在睡觉的刘先生和汤先生等7人。下午4时,刘先生睡醒,8人遂组成一路车队,沿109国道复线返回。
“骑行圈第一案”,同行队友到底应尽多高的注意义务?

骑行途中,刘先生落在了队尾。不久,同行队友收到路过机动车司机的提醒:后方有骑车的人摔倒受伤。众人赶紧掉头返回,发现事故现场车胎全爆、车架摔断,刘先生此时已经昏迷不醒。大家赶紧拨打急救电话,并拦截过路救护车。刘先生随后被送往门头沟区医院救治,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后刘先生的血液检材中检出酒精,其含量为56.4mg/100ml,交警综合调查情况认为符合单方交通事故。

“骑行圈第一案”,同行队友到底应尽多高的注意义务?

一审法院:活动组织者尽到了注意义务,不承担责任

组织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法院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汤先生是此次骑行活动的组织者,他对于参加活动的人员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微信发言时,他便提示大家注意骑行安全,在发起户外运动之初,汤先生尽到了应当注意的义务。

参加者应自担风险

事发的这次骑行活动的参加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涉及经营或者盈利,应属于自发式户外运动。因为自发式户外运动存在危险性,参加者自愿参加该类活动,应视为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
“骑行圈第一案”,同行队友到底应尽多高的注意义务?

组织者不存在重大过失可不担责

作为自发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并非都是决策者,其决定也不一定都是周全或者正确的,只要不存在明显的重大过失,就不应当要求其承担责任。

受害者自己应承担自己饮酒的风险

刘先生应当清楚饮酒后骑行的风险,汤先生作为自发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没有权利和义务制止参与者自愿的饮酒行为。

另外,骑友协会既不是这次户外骑行活动的发起者,也不是组织者,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最终,门头沟法院驳回了刘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

“骑行圈第一案”,同行队友到底应尽多高的注意义务?

二审法院:同行队友应当有比一般人更高的注意义务

二审法院北京市一中院改判汤某等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首先,在类似于相约骑行这种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中,相约者之间并不负担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是,被约之人一旦以实际行动加入到骑行活动中,则本案不仅存在单纯的相约行为,而且在相约之后汤先生等7人与刘先生按照同一路线共同骑行,因而在他们之间产生了比一般注意义务更高的注意义务

tips:“情谊行为”这一术语源自于德国民事判例,是指那些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的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情谊行为通常应当理解为一方当事人出于善意无偿的意思,作出一定行为使得对方获益或受惠,比如,请他人吃饭喝酒、同意他人搭顺风车等。
“骑行圈第一案”,同行队友到底应尽多高的注意义务?

其次,汤先生作为组织者所选择的线路存在较多的陡坡和弯道,虽然提升了骑行活动的挑战性和趣味性,但也增加了此次骑行活动的危险性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组织者的汤先生应对骑行活动的安全性进行起码的评估,并提醒、告诫和督促参加骑行人员注意安全。作为组织者的汤先生除了进行一般的“注意安全”式的提醒外,至少应提醒和告诫参加骑行者不应饮酒,或者在发现有人饮酒时进行善意的提醒或规劝

“骑行圈第一案”,同行队友到底应尽多高的注意义务?

最后,刘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作为具有一定骑行经验的骑行者,仍然不顾安全而饮酒骑行,并造成骑行返程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自身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此次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而汤先生等7人的过失行为对其死亡结果的原因力非常小,且汤先生等七人在事发前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在事发后积极参与救助。汤先生因作为组织者在骑行活动中较之一般参与者发挥着更大的作用,应当承担相对较大责任,其他六人承担相对较小的责任。

 (作者:张月 工作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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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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