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做出重新界定,删除按假药论处情形

8月26日上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假药、劣药、药价高、药品短缺等突出问题,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体现了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精神,进一步健全了覆盖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法律制度。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做出重新界定,删除按假药论处情形

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作出了哪些更改?

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共十二章155条,其中对何为假药劣药,作出重新界定,按假劣药论处情形被删除。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于处罚。

修订草案明确,假药包括:

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劣药包括:

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影响药品质量的药品。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做出重新界定,删除按假药论处情形

原来“按假药论处”“按劣药论处”情形中,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使用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原材料生产的药品,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的药品单列,明确禁止生产、进口、销售这些药品,并从严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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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刑法第141条规定的罪名,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型的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从具体危险犯改为抽象危险犯,也就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再要求产生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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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的“生产”,不仅包含常规意义上的生产,同时也包括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此处的“假药”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有两层含义,一种是假药,另一种不是假药,但是按假药处理。假药包括:(1)成分不符;(2)以其他物品冒充(此种情况下,即使材料本身对人体无害,但会贻误病情的,也属于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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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神》是人性之光,法律是理性之光

公众的认知与法律的认知总是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大多数时候,公众的关注点在个例,而法律必须兼顾更广泛、更全面的利益。

要以发展的眼光审慎法律,从本质意义理解法律,从实质意义上理解犯罪与刑罚,通过制度进路解决社会问题。司法虽然是一种个案式的解决路径,但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形成最高层级的指导案例和原则,为根本性的制度解决方案积累经验,打通立法与司法界限,理解法治的运行方式,法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体。

程序正义或许不能实现全面的正义,但绝对是任何历史阶段的现阶段最广泛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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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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