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老师属于治安处罚还是寻衅滋事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如何定义

今之受九年义务教育者必有师。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古往今来,老师都是一个受人尊敬的职业。一听有学生打老师,多数人的第一反映都是荒唐!简直就是大逆不道!然而,又有消息称该老师多年前曾体罚学生,学生20年后仍念念不忘,于是选择“复仇”。天道好轮回,苍天饶过谁。

你认为该名学生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单选 00% 构成,法院已经出判决书了 00% 不构成,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而已 00% 其他,请在评论区留言

20年后,学生认出当年体罚自己的老师,在公路边大打出手

2018年7月,常仁尧驾车与同村的潘某某一起外出时,遇见曾担任过其初二班主任的张军骑电动车经过。想起上学时因违反学校纪律曾被张某某体罚,心生恼怒,遂将手机交给潘某某,要求为其录制视频。

接着,常仁尧到公路上拦下张军,确认后即予以呵斥、辱骂,并连扇四个耳光,又朝张军面部猛击一拳。之后,常仁尧强令张军将电动车停靠至公路旁,继续进行辱骂、呵斥,又先后朝张军胸、腹部击打两拳,并将张军的电动车踹翻,致使电动车损坏,引起二十余人围观。

五个月后,常仁尧将所录制视频传播给初中同学观看、炫耀,造成该视频在多个微信群和朋友圈传播扩散,被众多媒体平台连续报道,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但大量当年的同学和学弟站出来,举证被打者张军20年前经常体罚学生,乡亲联名为常仁尧求情。
打老师属于治安处罚还是寻衅滋事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如何定义

电影《夏洛特烦恼》剧照

法院判决:常仁尧在公共场所殴打张军,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构成寻衅滋事罪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常仁尧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被害人张军,并安排他人同步录制视频,引发多名群众围观。后常仁尧又将其殴打张某某的视频传播给他人,导致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了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且严重破坏了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常仁尧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常仁尧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打老师属于治安处罚还是寻衅滋事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如何定义

寻衅滋事罪属于口袋罪,与治安事件的界限没有明确的区分标准

首先,我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其次,司法解释认为,本罪主观上要求无缘由“发泄情绪”。如果事出有因,如某方面的矛盾纠纷,则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与故意伤害罪可以想象竞合。但是本案中,扇耳光、击打腹部等行为造成的伤害显然不严重,可能连轻伤的程度都够不上。

打老师属于治安处罚还是寻衅滋事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如何定义

既然没那么严重,为什么不进行治安处罚?

我们来看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打老师属于治安处罚还是寻衅滋事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如何定义

法院将重点放在了社会舆论影响、公序良俗、社会道德准则上,当然有其合理性。我永远反对非法的暴力行为并且提倡尊重教育。刑法是一部具有谦抑性的法律,因为它规定了刑罚的严厉性,相应也要严格限制了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只有行为主体、客体、主客观方面严格满足刑事犯罪的要求了,才能定罪量刑。没有严重到特定程度的行为,刑法不予干涉。

(关于刑事犯罪构成要件不清楚的,可以戳这里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之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年龄、精神状况、故意、过失与刑事责任能力与责任承担的关联)

嗟乎!欲人之无惑也难矣!


©原创丨本文系团队 @王贝贝律师头条号「图文原创」文章,首发于今日头条平台。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打老师属于治安处罚还是寻衅滋事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如何定义

感谢关注头条号@王贝贝律师更多精彩文章请访问个人专栏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06

标签:贝贝   刑事犯罪   公私   有期徒刑   财物   公共场所   拘留   电动车   界限   治安   恶劣   秩序   情节   随意   定义   老师   社会   学生   科技   视频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