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班之后,嚯!朋友圈这一片锣鼓喧天、鞭炮齐鸣、红旗招展、人山人海。不知道的,还以为我错过了一个亿。
大家纷纷在线表达自己的爱国热情,当然我也必然的十分热爱我的祖国的,一刻也不能分割的那种。
但是,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的第一反应就是,我国《广告法》中规定了,广告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虽然这波营销也许可以作为成功案例写进广告策划的教科书了,但是这样的骚操作,真的不违法吗?
我国对于广告进行管理的有两类标准,一类是商业广告活动,另一类是非商业广告活动。
《广告法》是对商业广告进行规范的法律。广告法第九条就是商业广告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广告不得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行为。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什么是商业广告呢?简单的说就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一定形式介绍自己产品的行为。现在我们每天看的绝大多数广告都是商业广告,现在你的脑海中浮现出来的广告词都是一些成功的商业广告活动留下的产物。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
举一反三,非商业广告活动就不难为理解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活动,比如公益广告,主要目的是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什么的。像我们小时候看的【妈妈洗脚,我也给你讲小鸭子的故事】啦,【扶老奶奶过马路,我的名字叫红领巾】啦,帮大爷推三轮车上坡什么的都是公益广告。
为此,我特意去研究了一下这个活动。非常遗憾我来得太晚,本次活动已经结束,感谢我的关注,所以我找了下别人的图片。
这次活动的发起方,是腾讯新闻极速版。活动需要上传自己的头像,国旗也确实作为了头像的一部分,进入活动需要微信登录授权,被授权的一方是【腾讯新闻极速版小助手】。之后授权之后才有获得带国旗头像的资格,因此,可以理解为这是一个接受腾讯新闻极速版小助手服务的过程。
于是,腾讯通过一定形式(给微信头像加国旗活动),直接或间接(授权腾讯新闻极速版,活动页面有logo等)介绍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腾讯新闻、微信)。
至于这一活动能否被界定为商业广告活动,主要还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有群众指出,活动中有腾讯新闻的产品名称,这一行为确实起到了介绍产品的作用,应当认定为商业活动;也有意见说,这一行为只是一个弘扬爱国主义的公益活动。
你认为腾讯【给我一面国旗】的活动属于商业广告活动吗 单选 0人 0% 属于商业广告活动 0人 0% 不属于商业广告活动 0人 0% 其他,请在评论区留言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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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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