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存书面证据,了解格式条款,巧妙躲避合同“陷阱”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已不止于衣食,服务行业的消费越来越多,网络传播迅速,国内立刻掀起一阵“健身热”。可是有多元的消费类型,就会有更复杂的消费合同纠纷,面对商家的优惠诱惑,合同的“陷阱重重”,消费者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留存书面证据,了解格式条款,巧妙躲避合同“陷阱”

李某办完健身卡后,健身房老板和教练都换了

2015年9月,原告李某在被告某健身公司办理了一张健身房会员卡。健身过程中,李某刷卡支付8600元报名参加为期6个月的瑜伽私人小班培训课程,由教练宋某一对一教学。双方未签订合同,被告公司未出具相关收据发票。

2016年初,私教宋某离职,健身公司聘请了新的瑜伽教练。由此李某不愿继续瑜伽私教课程,要求健身房退还剩余学费。双方协商未果,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健身房退还剩余学费8000余元,并要求支付精损损失费、误工费等损失。

被告健身公司辩称,该公司已将健身房交给他人经营,后更换了经营者和教练,原告可以继续正常上课。原告没有提交相关票据,只有刷卡记录,不能证明是其学瑜伽的学费。

留存书面证据,了解格式条款,巧妙躲避合同“陷阱”

法院:健身私教有较强的身份属性

怀柔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公司作为健身房的经营管理者,对其主张原告在其公司刷卡消费支出的项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对原告已经上课的课时进行举证。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证明不利的后果。同时,健身私教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在双方没有相关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原告以健身房更换私教为由要求退还学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健身公司退还原告学费8000余元,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留存书面证据,了解格式条款,巧妙躲避合同“陷阱”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此提醒消费者进行消费时,应注意向商家索要相关票据,如今很多交易可通过POS机刷卡、移动扫码支付进行,这种情况下收款人很可能与服务提供者不一致,如果不索要相关票据,就难以证明费用项目,给后续维权带来麻烦。此外,消费者还应注意留存书面证据,尽量不要以口头承诺作为协议方式,应落实到书面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内容,避免因未注意到格式条款而引发其他纠纷。

(作者:张月 工作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原创丨本文系团队 @王贝贝律师头条号「图文原创」文章,首发于今日头条平台。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留存书面证据,了解格式条款,巧妙躲避合同“陷阱”

#特约贫论员#关注头条号@王贝贝律师是对作者最大的支持!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20

标签:证据   贝贝   书面   合同   原告   票据   健身房   瑜伽   被告   学费   巧妙   陷阱   教练   法院   事实   条款   消费者   格式   科技   公司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