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的报道侵犯其名誉权,罗某将央视诉至法院。1月8日,海淀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此案,判决驳回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8日,罗某持购车区间为武昌站到鄂州站的车票,在列车到达鄂州站后未下车,并从其车票所示的4车4号上铺移至5车继续乘车。在乘警告知其不要扰乱乘车秩序时,罗某做出抢夺乘务员摄像设备的动作,并伴有不文明语言,双方发生争执。
列车停靠黄石站期间,黄石站派出所给予罗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将其送至黄石市拘留所执行。
12月11日,央视中文国际频道“中国新闻”栏目、财经频道“第一时间”栏目分别以《男子嚣张“霸铺”拒补票 扰乱秩序被行拘》、《“霸座”“霸铺”再现 两人均被拘》为题报道了该事件。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央视报道“罗某列车被拘”一事,是源于罗某在列车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并被行政处罚的真实事件,具体依据有武汉铁路公安处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内容真实。
央视的评论内容是在履行国家媒体舆论监督职责下进行的阐述,符合评论行为需遵守的正当性、合理性原则。
此外,央视在报道中对罗某进行隐名、打马赛克处理,尽到了审慎保护义务,其报道、评论行为合法。
关于罗某主张的损害后果及其与报道、评论的因果关系
罗某个人声誉、评价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根源系其在列车上的违法行为,而非央视的“以案释法”。
罗某提出名誉权侵权的主张尚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也因此驳回其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民法总则》第11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甚至,在尚未出台但已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民法典分则草案中,已经将人格权单独成编了,足见我国立法对保护公民人格权的重视。
《民通意见》第140条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可知,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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