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哪儿网”超售票却不必担责?消费者维权,找对被告很重要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网购已是再平常不过的事。网购快捷方便的特点更是受到当下快节奏生活人群的青睐。

然而,网购的这一优势,却也使得消费者们可能因不直接知悉商品情况而引发一系列纠纷。但纠纷发生后,究竟应该由谁承担最终责任呢?是消费者,是店家,还是网购平台?近期一件案件的裁判表明,这一看似顺理成章的责任归属问题,其实并没有那么简单……


“去哪儿网”超售票却不必担责?消费者维权,找对被告很重要

用“去哪儿网”订好的机票,航班却突然改期?

2018年1月26日,史先生一行四人购买了由天津往返马来西亚的马印航空公司发售的总价10761元的机票。但是仅仅4天后,史先生却又收到了“去哪儿网”发来的电子邮件,邮件称,史先生原本订购机票的航班,突然改期至2月4日。尽管由此带来诸多不便,史先生无奈还是接受了航班改期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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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改期机票怎么又成了超售票?

可当史先生一行人2月4日如期抵达机场时,却又被机场方面告知,其通过“去哪儿网”购买的机票是该航班的超售票,因此史先生等人不能搭乘本次航班。万般无奈之下,史先生只得重新改乘第二日的航班飞往马来西亚,2月12日再通过转机飞回天津。

事后,因此事受到极大影响的史先生,一怒之下将“去哪儿网”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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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先生:赔钱!我的酒店房费、机票费以及误工费统统要赔!

原告史先生诉称:其因为通过“去哪儿网”购买了航空公司的超售票而无法按时登机,并不得不再次改期机票,由此造成酒店房费损失311元、酒店房费支出392元、机票款10761元以及延期两日的误工费2013元,要求“去哪儿网”对此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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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儿网”:不赔!这件事全部“雨我无瓜”!

被告“去哪儿网”运营商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史先生购买的超售机票是马印航空公司超量发售导致的,趣拿公司并不能提前预知此事。而且,趣拿公司也不是本次航空运输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仅为合同双方进行本次交易提供了电子商务平台。并且机票预订页面已经标识出航空公司的票方信息,原告史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仅与本公司无关,且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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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去哪儿网”不是合同当事人,驳回史先生全部诉请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航空服务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史先生和航空公司,趣拿公司仅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为机票的预订提供了交易信息和相关技术支持,并未直接与史先生订立机票销售合同或运输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史先生向趣拿公司主张销售合同或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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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什么是合同相对性?竟能直接免去“去哪儿网”赔偿责任?

“合同相对性”——合同法的重要原则

《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相对性的具体含义为: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而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提出请求;同样的,因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也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能基于该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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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案中,史先生因购买机票而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史先生与航空公司。当航空公司因超额发售机票导致史先生不能按时登机而形成违约时,史先生只能请求合同当事人航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而不能向除此以外的第三人“去哪儿网”请求赔偿。换句话说,虽然机票是通过“去哪儿网”购买的,但是史先生购买的是否是超售票,只取决于出售机票的航空公司,与“去哪儿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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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去哪儿网”在本次交易关系中,又是怎样一种存在呢?

“去哪儿网”的性质——提供交易信息和技术支持的电商平台

“去哪儿网”作为一种网络购票渠道,实质上是提供票务交易信息和相关技术支持的电子商务平台。以“去哪儿网”为代表的众多电子商务平台,只在买卖双方之间发挥着提供交易信息和技术支持的媒介作用,实际上并不参与合同,不能被认定为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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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本案中,史先生错误的选择了诉求对象——“去哪儿网”,并未意识到航空公司才是导致其机票被迫改期的真正根源,因此不能获得法院支持。史先生要想获得赔偿,只有起诉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航空公司。

这一案件判决同时也提醒广大网络消费者,在注意网购安全的同时,一定要明确网购合同的当事人,若错误选择了起诉对象,则极可能承担本可避免的败诉风险。“起诉有风险,确定被告需谨慎!”


(作者:徐骁琦 工作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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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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