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也被告了:互联网时代用户究竟应该如何高效维权?

今年初,阿里巴巴作为第三方网络服务提供者,卷入了一起商标权纠纷诉讼中。而就在前不久的7月3号,阿里巴巴因上述纠纷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很多人不禁会问,分明没有实施过任何直接侵权行为的阿里平台,究竟是如何惹上官司的呢?

阿里巴巴也被告了:互联网时代用户究竟应该如何高效维权?

脱不了干系的平台经营者

20年初,阿里巴巴旗下的1688采购批发网购平台上架了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关商品。之后被侵权人(权利人)发现相关侵权事实,遂将侵权人连同阿里巴巴一并告上了法院。

据最近的报道,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新增一条被执行人信息,立案日期为2020年7月3日,执行法院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行标的为500875,案号为(2020)粤0402执5344号。对此,阿里方面进行了回应:争议发生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核查,已将涉及侵权的商家商品链接做了删除处理,并在一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供了删除记录。

那么在本案中,被侵权人为什么要将没有实施任何直接侵犯商标权行为,而仅提供网络销售平台的阿里巴巴一并起诉呢?换言之,在利用互联网实施侵权的案件中,位于用户端的受害人,除了采用直接追究侵权人责任的方式外,还可以利用哪些手段来进行有效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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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本案中,权利人请求阿里巴巴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除此之外,《电子商务法》就利用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进一步细化了平台经营者的相应责任。最后,刚刚通过的《民法典》就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一步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

综合以上几部规范性法律文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适用“避风港”规则与“红旗”规则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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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规则:通知、取下才免责

“避风港”规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受领权利人有关侵权行为的通知时,在进行简单的形式审查后,应当及时(一般情况下为48小时内,紧急情况下不超过24小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按照规定要求采取上述措施的,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一旦在权利人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止损,那么就损害扩大的部分其要承担连带责任。

“避风港”规则一方面是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抗辩事由,另一方面又为权利人提供了追责路径,有利于其有效的挽回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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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规则:红旗飘飘不免责

所谓“红旗”规则是指,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存在侵权事实,或者侵权事实已经明显到不需要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应当知道的时候,在这两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则要对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针对第二种情况中的“应当知道”,说的是,在一般的社会观念下,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就能够知道,即为“应当知道”。

相较于“避风港”规则,当事人基于“红旗”规则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在过程上较为简单,所获得的赔偿往往也更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阿里巴巴也被告了:互联网时代用户究竟应该如何高效维权?

如何依法追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相较于仅直接追究侵权人责任,权利人同时依法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责任有以下优点:

第一,直接追责侵权人不能及时止损,而依照“避风港“规则,被侵权人尽到合理通知义务后,网络平台就会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来及时的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相较于直接侵权的其他用户,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赔偿能力更强。在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被侵权人获得有效赔偿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合法的追究平台责任呢?这里还是要从“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两个角度出发,来解决到底如何适用的问题。就“红旗“规则而言,其适用条件较为简单,当事人只需要证明侵权事实存在,且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此明知或者应知即可。而“避风港“规则的适用较为复杂,如果维权不当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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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权利人有合理通知的义务。权利人应当将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以通知的方式告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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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权利人有及时起诉或者投诉的义务。在涉嫌侵权的用户向平台提交了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且经平台转送给权利人后,权利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起诉或者投诉。否则,平台有权终止已经采取的措施。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阿里巴巴也被告了:互联网时代用户究竟应该如何高效维权?

最后,如果权利人的通知内容发生错误,由此给其他用户或者平台造成的损失,权利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因权利人错误通知而导致的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单纯的因不归责于权利人记载错误而导致的错误通知,在权利人对此不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作者:吕佳臻 工作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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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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