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4人喝酒3人溺亡,剩下1人要担责吗?懂法的一眼看穿

8月22日凌晨,解某(女,33岁,盐湖区人)、黄某1 (男,30岁,临猗县人)、黄某2 (男,29岁,临猗县人)和原某某四名年轻人在一饭店就餐饮酒后离开。

山西4年轻人饮酒后3人溺亡,3条生命一夜间离开,到底是怎么回事儿?剩下1人需要担责吗?劝酒行为可能带来哪些风险?欢迎阅读并在评论区讨论!

#4人喝酒3人溺亡 剩下1人需担责吗?#

四人从饭店离开后,同行至姚暹渠(一水渠)旁。解某和同伴在水渠旁纠缠时坠入渠内,或是为了救人,随行的黄某2和黄某1先后跳入渠内,原某某当即报警。

22日凌晨5时02分,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指挥中心接电话报警:槐中路附近姚暹渠有人投河。接报后,公安、消防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搜救。

后经多部门联动组织施救,解某、黄某1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某2于当日11时许搜救确认溺水死亡。

8月23日,山西运城警方通报了此案,消息一经曝光,引来网友的关注和讨论,网友们纷纷表示惋惜。

随后,有网友表示:“4个人吃饭喝酒死了3个,剩下的原某某估计要赔钱了。” “原某某摊上大事了吧?三家一起告他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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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法律是如何规定呢?

原某某要担责吗?

要想原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其前提在于证明原某某构成了侵权。对于是否构成侵权,要从“加害行为”、“因果关系”、“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四个角度去分析。

四人饮酒后同行至水渠旁,解某在纠缠中落水,黄某2和黄某1先后跳入渠内,原某某当即报警。

本事件中,虽然出现了三人溺亡的损害结果,但结合目前信息来看,原某某未实施加害行为,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之说。

目前来看,原某某尚未构成侵权,因而无需承担基于侵权责任的赔偿责任。简而言之,原某某不需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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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劝酒行为要谨慎

吃饭饮酒对于人们而言总是常事,但是近年来饮酒致死导致的家属向同饮者索赔案件一再进入人们的视野。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一同饮酒者,如果明知对方不胜酒力,一再劝酒、灌酒导致对方受到损害甚至死亡的,显然满足了上文所述的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很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对于饮酒后醉酒的同伴,劝酒者负有法定的注意义务,至少要保证将醉酒者安置于安全的环境下。比如说将醉酒者送回住处,在其家中无人的状况下,要及时联系其同住成年家属进行看护。

山西4人喝酒3人溺亡,剩下1人要担责吗?懂法的一眼看穿

举一反三,上文这启示我们,在日常饮酒中,要谨慎劝酒,对不胜酒力者尽到注意义务。本事件中的原某某不需赔钱,但也希望广大网友就此事引以为戒,饮酒要量力而行。

(作者:陈嘉豪 工作单位:盈科律师事务所王贝贝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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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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