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满“绩效考核制度”主动离职,公司竟要赔偿

公司绩效乱评分、考勤乱扣钱

怎么办?

有人选择忍一时风平浪静

有人却是忍一时越想越气

最后“揭竿而起”!

今天,小法就带大家看一个自己主动辞职

还能让公司赔钱的案例[看]

员工不满“绩效考核制度”主动离职,公司竟要赔偿

案件详情

2019年6月20日,陈楠(化名)入职青岛汇联公司,从事技术总监岗位,双方签订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月薪包括: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工资7000元,绩效工资3000元(绩效工资根据月度工作情况由上级主管评定)。试用期1-3个月,试用期结束以后增加管理补贴2000元,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变。

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陈楠从事工作期间,其绩效发放每月均有不同的克扣情况,对于公司仅依据领导意思就决定绩效工资多少的制度无法认同,遂于2020年2月17日主动离职,在离职面谈记录表中,陈楠勾选的离职原因是不满意公司政策和措施。

员工不满“绩效考核制度”主动离职,公司竟要赔偿

辞职后,陈楠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克扣的绩效工资29852元及经济补偿15000元。

2020年6月8日,仲裁委裁决:

1. 公司向陈楠一次性支付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2月17日的工资差额27383.72元;

2. 公司向陈楠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15000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应该支付陈楠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的问题。


关于是否应支付工资差额问题:

陈楠与公司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3000元,试用期结束后为每月15000元。但在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陈楠的每月实发工资中,除扣五险一金和个税外,另外还扣除了绩效工资

公司扣除陈楠的绩效工资,应当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扣发的依据,未提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扣发陈楠工资合法有效,故其应向陈楠支付工资差额。


关于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争议在于:陈楠在填写离职原因时,选择的是“不满意公司政策和措施”,也没有在备注处及下方空白处对离职原因作详细解释说明。陈楠称其真实意思是因为扣发绩效工资,对公司仅依据领导意思就决定绩效工资多少的考核制度无法认同。

法院认为,“不满意公司政策和措施”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虽为不同的离职理由,但公司提交的离职面谈记录表是公司制作,离职原因选项中并没有“拖欠工资”之类的备选项,陈楠的表述虽然比较模糊,但考虑到离职前公司确实以制度为由克扣了部分工资。

故法院认为,公司应当向陈楠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

公司克扣陈楠的绩效工资,陈楠依法维权,守护了属于打工人的合法权益。但话说回来,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离职的,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但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即使是劳动者主动离职,也是能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的!

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

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既然都聊到经济补偿了,是不是也该算算现在“跑路”可以拿多少钱呢?[做鬼脸]

员工不满“绩效考核制度”主动离职,公司竟要赔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员工不满“绩效考核制度”主动离职,公司竟要赔偿

说起员工离职,如若能一别两宽各生欢喜,那便是极好的。但若所在单位侵权,不妨试着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企业管理者,也要每日三省吾身,及时察觉到公司内的不良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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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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