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每月20号发工资,居然违法了?

叮!

您的工资已到账!

公司每月20号发工资,居然违法了?

作为职场人,发工资这一天,应该是我们每个月最开心的日子了。毕竟我们的房租、饭费、娱乐、购物都得靠着它。

网上还流传着从发薪日判断公司好坏的段子:

公司每月20号发工资,居然违法了?

虽说是段子,但是真要是碰到公司下旬发上月工资,动不动还延迟发放的,也是真糟心。

关于发薪日到底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下面小法就结合案例给大家说一下吧。

案件详情

老莫是深圳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员工。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上个月的工资。但实际上,每月工资卡到账的那一天几乎都是25、26号。

老莫觉得这太不正规了,便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案件经过了仲裁、一审、二审以及再审。

最后,广东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在每月20日或者更晚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老莫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判决公司支付老莫经济补偿金54481.7元。

公司每月20号发工资,居然违法了?

对于普通的打工仔或一般的公司来讲,20日发上个月的工资这是很正常的事呀,为什么老莫还能赢得官司呢?

小法努力抑制住激动的心情,赶紧去查了一下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每月20号发工资,居然违法了?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综上所述,劳动法只是强调了工资发放的基本原则,并没有对具体的支付时间做出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只是规定必须支付工资并按与员工约定的日期支付,并没有规定在哪个日期前发放。

公司每月20号发工资,居然违法了?

不死心的小法又去查了查广东省的工资支付条例。

最新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但无论是原条例还是“修改”,也均没有规定支付日期。

公司每月20号发工资,居然违法了?

所以如果按广东省的工资支付规定,莫工友也是打不赢官司的。

公司每月20号发工资,居然违法了?

老莫之所以最终能赢得官司,拿到经济补偿,完全是因为他是在深圳打工!!!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也就是说,在深圳,如果以一个自然月为工资支付周期,下个月7日前必须发工资。因故不能及时发放的,可以延长5日,但最长也不能超过15日。

所以,公司和老莫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每月20日发放工资已经违反了地方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这也就是,最后法院判定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并应支付老莫5万元经济补偿金的原因。

有些小伙伴们,可能就要有疑问了,那我们公司20号,甚至25号发工资,算违法吗?

其实并不当然违法,因为各地区的实际情况都是有差别的

因此,《工资支付规定》中还有这么一项: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2款: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也就是各地区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日期的地区,主要还是以劳动合同上的约定日期为准。

各位小伙伴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小法建议你们可以先查一下当地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如果发现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日期,一定要找公司确认哦,如果没有规定,那就要以合同上的日期为准了。

今日话题:企业到底应该几号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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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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