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不成业绩就走人”,公司约定的“军令状”有效吗?

市面上有很多公司

为了“刺激”员工达标完成公司业绩

让员工立下军令状,还注明

“完不成业绩就走人”

然后等你没达标时候

公司据此解除合同

这操作是合法正当还是违法违规?

“完不成业绩就走人”,公司约定的“军令状”有效吗?

事件脉络

2015年11月12日,曹某入职苏州智铸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2019年1月19日,曹某签订销售人员军令状,承诺自愿选择2019年的业绩目标为2700万元,完成率低于30%则自动离职。实际2019年度完成业绩264万元。

2020年3月17日,因曹某未完成业绩,公司向曹某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于当日进行交接。

2020年3月26日,曹某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提成、十三薪工资和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曹某的部分请求。

2020年6月10日,曹某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苏州智铸公司向曹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提成及工资差额。

2020年11月11日,苏州智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完不成业绩就走人”,公司约定的“军令状”有效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销售业绩达不到预期目标时,公司方应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方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本案中,曹某虽在销售人员军令状上签字,但这并不代表曹某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不代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在曹某的销售业绩达不到预期目标时,苏州智铸公司应对曹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苏州智铸公司方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现苏州智铸公司直接以曹某销售业绩未达到目标30%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系属违法,应当向曹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司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激励员工是公司发展进步的重要方式,但是也要注意合法合理,不能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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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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