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玩耍
导致他人受到伤害
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说一句“他还只是个孩子”
就能逃避需要承担的责任吗?
近日,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成年人过失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案件。小法带你一起了解案件详情,看看未成年人导致他人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19年10月,11岁的小鲍与同伴在其居住小区入口处玩耍,其间从业主信箱中取出冰袋进行挥洒,致使楼道入口处地面湿滑。
下午两点左右,王老太与其丈夫手推三轮车经过该入口,王老太不慎摔倒。小鲍的父亲鲍某得知后立即下楼询问王老太受伤情况并清理地面。
王老太被送至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王老太九级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事故发生后,小鲍某的父亲鲍某与王老太家属进行协商,由鲍某赔偿25000元。但支付12000元之后,鲍某未按约定继续支付。
王老太遂诉至法院。双方对各自需承担的责任存在分歧。
◎小鲍的责任
事故中王老太受伤主要是因为小鲍与另一孩童(无法确认)共同玩耍冰袋致地面湿滑造成,故小鲍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小鲍父亲鲍某的责任
小鲍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玩耍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作为监护人的鲍某未跟随保护,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故小鲍在本次事故中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其父鲍某承担。
◎小鲍一起玩耍的同伴的责任
本案中与小鲍一同玩耍的孩童与小鲍属于共同侵权,应对王老太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因其身份无法确认,鲍某一方可待该孩子身份确认后向其追偿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王老太的责任
王老太虽年龄较大,但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地面上也有明确的防滑提示,王老太对自己推车的行为应具备相应的谨慎义务,王老太对自身损害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终,法院认定王老太的各项损失共计232589.95元,由鲍某赔偿139554元。因王老太伤情构成九级伤残,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酌定鲍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在此,小法希望所有的家长都能承担起作为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多一个负责任的家长,就少一个不懂事的熊孩子。
页面更新: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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