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料转到个人邮箱保存,当心企业来找茬

摘要:员工将涉密信息从公司邮箱转发至个人邮箱,是否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

案例介绍

蔡某是A公司的一名员工,平时工作表现良好。近日却被自家公司起诉,理由是因违反公司规定,私自将公司内部重要的文件转发到之前任职的公司,涉嫌泄露公司机密。蔡某得知自己被起诉后一头雾水,心想自己啥时候泄密了?

原来,蔡某有次在家办公时因一时无法打开公司的邮箱,故当时转发到了其他邮箱以便以后查看,但当时没注意转发到了前东家的公司邮箱中(所转发到的邮箱@后是前东家的域名),所以才出现了现在这般状况。

公司资料转到个人邮箱保存,当心企业来找茬

将涉密信息从公司邮箱转发至个人邮箱的行为性质分析:

基于涉密信息的流转路径,该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员工通过公司邮箱收到了涉密信息,这往往是基于员工的职责或职权范围,员工由此被动获取到涉密信息;二是员工再将该涉密信息从自己的公司邮箱转发至其他邮箱。

公司资料转到个人邮箱保存,当心企业来找茬

基于上述案例,蔡某将从A公司合法获取的邮件转发到其他邮箱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点:(1)蔡某是因为在工作中无法打开公司邮箱故而转发到其他邮箱的;(2)蔡某之前任职的前东家与现在的A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且蔡某在离职后也未再回到前公司工作;(3)蔡某在前公司的公司邮箱已经无法登陆使用,根据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中"披露","披露"也应当针对一定的对象,但蔡某的转发行为看起来并非是向前公司披露商业秘密,且A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蔡某的行为已经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害。

公司资料转到个人邮箱保存,当心企业来找茬

也就是说,蔡某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没有动机将商业秘密披露给前东家公司的,在客观方面也是因其在家办公室无法打开在A公司的邮箱造成,且A公司并未举证出实际的损害,所以推定蔡某的这一行为不构成披露,也因披露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也不存在接收披露信息的对象,故判定不构成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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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第三方容易获得商业秘密的状态"能否构成"披露"?

"披露"行为并非一定要求原告举证第三方已经直接知悉商业秘密,那么,"使第三方容易获得商业秘密的状态"能否构成"披露"?

"使第三方容易获得商业秘密的状态",言下之意应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并没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披露,而只是商业秘密有被披露的风险,后者的本质是即发性侵权。然而,即发性侵权行为不是一种侵权行为,而是一种即将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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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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