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19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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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在办理退休时要视同为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缴费年限,这就是视同缴费年限的优势。

我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即国发(1991)33号文件精神而建立并实施的。由于当时处于改革的初期,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基本上都是各地制定的,地方差异比较大的。

大部分地方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为1992年,有的地方是从1月开始实施的,也有的地方是从4月份以后开始实施的。按照各地的规定,凡是当地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都属于视同缴费年限。

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包括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工龄,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龄,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等,同时下乡知识青年、参军入伍被安排到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上山下乡的工龄,参军入伍的军龄计算为本人的正式工龄或是工作年限。

1992年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在1992之前的工龄,严格来讲也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其政策依据是原劳社部劳社厅函(2002)31号,即《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按照这个复函精神,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工龄,缴纳养老保险后计算实际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是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主要的政策依据为《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数额为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扣除。

从上述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对于19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国家规定是必须要缴纳养老保险的。缴纳养老保险以后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没有缴纳的养老保险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19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现在已经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虽然是计算的实际缴费年限,但这并不影响个人的养老金待遇。按照各地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凡是在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都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之所以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主要是因为当初的工资比较低,缴费基数比较低,加上个人缴费只有3%,个人账户余额比较低,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规范。通过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实际上是对个人账户偏低,个人账户养老金比较低的一种补偿。

我国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的时间,全国多数地方是1996年1月1日,最迟的广东省是1998年1月1日。因此多数地方养老金计算办法中,凡是1995年12月31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都要累计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广东省1997年12月31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都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综上所述,虽然19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只要单位和个人缴纳了养老保险的,要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在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也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其价值其实要高于视同缴费年限,因为个人账户部分还要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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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2

标签:合同制   年限   职工   过渡性   工龄   临时工   养老金   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   工人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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