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日繁华消散去,如今风采存世间:论秦代经济立法

引言

经济立法”在我国古代的法律典籍中并无此概念,但关于经济法律的规定却十分丰富。尤其是在秦代,自商鞅变法直至秦始皇统一六国的这一时期内,经济立法的内容已相当丰富。

一、统一文字,典章制度

过去的学者认为,秦代法律形式只分为律、令、制、诏四种。1975年出土的一批秦简,证实了秦法制还存在着其它形态。“律”是由政府制定的法令,是一种相对固定的法律形态,它在商鞅以后逐渐形成,并逐渐形成了一种主流的法律形态。秦朝的法律是完全由政府来解释,秦简《法律答问》中就对秦律的“刑”作了大量的解释。

在秦朝的经济法律体系中,土地法律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秦朝政府以世卿世禄为依据,实行以功定爵、以田定爵、分二十等的办法,逐渐在秦国建立起了封建土地私有的制度。

秦简《语书》载:“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后有间令下者。”

商鞅变法之后,秦一直推行重农政策。诸如土地使用、农田水利、作物生长、牛马饲养、种子保管以及防止风涝虫灾等方面,均在秦简《田律》、《仓律》和《效律》中作了详细的规定。

秦朝的律法还规定,在夏天之前,百姓们不能焚烧青草、采摘新鲜的植物、捕捉小动物。秦简中的律法还禁止百姓毒杀水中鱼鳖,采用陷井和网署猎取野兽,这个禁令每年七月才解除。秦代对于耕牛保护的规定也相当严格。

秦始皇时法律规定偷马的人要被处死,偷牛的人要受到加重的惩罚。《盐铁论刑德秦简》则规定谁偷了一头牛,就将要受到严酷的刑罚。

秦代摇役和戍役极为繁重,法律不许一户人家同时被征调两个劳动力以上去服役,否则有关官吏要受到处罚。凡是以劳役赎罪或抵债的人,法律还规定在耘田和播种季节可以回家各二十天,以保证不误农时。

秦律对手工业生产的规章制度也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像《工人程》中所说的,因为冬天和夏天白天的时间是不一样的,冬天一天的工作,就相当于夏天的一天。这一点对工匠和那些被囚禁的人来说也是如此。

《工律》还规定如果是同样的器物,它们的大小、长度和宽度也必须相等。对产品的规格用法律加以明确规定。要求做到统一土地税。

除此之外,秦律还要求做到统一土地税,土地税亦称田租、田税、田赋。商鞅变法后,秦朝政府按农民收入粮谷多少征收地税。秦孝公十四年,秦国将本国的田赋改为什伍税,并征收人口税。

二、兵马俑阵,千军万马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农民的赋税负担更重了。为了保证田赋的收入,秦律严禁官员私藏土地秦简《法律答问》规定,如果部门官员在百姓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侵占了百姓的土地,则会受到严惩。

然而官员是否应该将这些土地归还给百姓,以及已经租出去的土地和未租出去的土地是否算作匿田,此项研究目前尚未明确。《田律》反映了秦朝晚期的赋税,不以收成的情况为准。因此,不管农民种或不种,收成如何,他们都要缴纳田赋。

人口税即口赋,就是对人身的课税。为了保证口赋收入,秦代建立了严格的户籍制度,秦献公时就有根据户籍来进行统计。秦孝公时政府进行人口统计,他们要将出生和去世的人口记录下来。

秦简《摇律》有一条规定,对于违反摇役期限的人要采取严厉处罚的法规,其规定如果御中发布征召令,有人因自身能力不足而无法及时执行,他就需要缴纳私人货物作为补偿。如果有人失期三到五天,就被罚款一定数量的货物;如果超过十天,他们挨罚款贵重的货物。

到秦二世,如果屯戍失期,所有犯法的人都会被斩首处决为了防止百姓逃避摇役,这个法律中,有关于处理事务和无法履行徭役义务的罪名规定。

《语书》载:“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

秦朝政府为了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进行了商事立法,统一度量衡是其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孝公十八年公元前三四四年,秦孝公下令统一度量衡,他把升、衡、丈、尺作了划一规定。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他在这一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了同样的做法。

从《工律》中的记载可以看出,秦政府下令工人们要用标准仪器对当地的测量仪器进行校验,如果存在错误的水桶和斗,他们都会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关市律》和《效律》规定,商人出售的产品必须标明价格,如果其物品估价不正确要按律定罪。

秦始皇统一了六国以后,为了满足国家的经济和政治需求,他颁布了一条新的货币法规,这一法规规定黄金为上币,铜钱为下币,而把自然形态的货币,如珠宝、贝类从等价物中排除出去。

三、黄河滚滚,长江悠悠

从秦简《司空律》、《金布律》和《法律答问》中可以看到,秦代的债务关系可分为百姓相互之间及百姓和官府之间两种,而律文中则更多地是反映后者,并具体规定了一些关于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

《司空律》规定,百姓欠官府的债务,如果他无力偿还,那么按其规定日期起用劳役抵偿,一天劳役抵偿八钱,由官府供应伙食的百姓,每天抵偿六钱。这种偿还办法称为居货抵债。至于欠债偿还的期限,按《金布律》规定,一般不得超过当年,逾时都按照法律来判断。

《秦律杂抄·戍律》载:“同居毋并行,县音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货二甲。”

商业法律中的赏罚方法,在秦朝的各种经济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采用法制的手段强制执行,官民都要服从,不可违背。

凡国家粮仓、土地、牲畜及其他财物,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管理的责任制。这制度不仅分工明确,责任具体,措施周密,而且实行罚款与赔偿等经济制裁手段和县令、垂、官尚夫与众吏的连坐办法,以保证经济管理责任制的顺利实行。

此措施无疑会对国有土地、收场的经营和对粮食、物资的管理带来积极的后果,至少也有利于防止各级官吏的贪污盗窃和减少因管理不善带来的经济损失。

在财务核算制度中,有一个每年年初的预算制度。根据《仓律》的规定,如果商人使用贮存的架稻和糯稻来酿造酒,用于为客户提供服务,那么他们必须在每年十月即岁初,在碟子上写明所需数量,并上报给内史。这种在年初上报某种物资所需数量给内史的制度,显然带有财经制度预算的作用。

在秦朝的经济法律体系中,土地法律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秦朝政府以世卿世禄为依据,实行以功定爵、以田定爵、分二十等的办法,逐渐在秦国建立起了封建土地私有的制度。

结语

由此可见,秦代实行了一系列的经济政策和立法措施,它通过实行统一的税收制度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为国家的建设和军事扩张提供了充足的资金。这些经济立法对于加强中央集权、推动农业生产和国家财政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

参考文献:

《语书》

《秦律杂抄·戍律》

《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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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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