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急于复仇,绑架绞杀艾希曼,遭到谴责:以政府名义私设公堂

二战时期,作为历史罪人的希特勒备受谴责的原因,在事后来看,不仅仅是因为他发动了二次世界战争,而且是因为他在战争期间制造了惨绝人寰的“屠犹”大事件。但是,因为希特勒在战争末期,选择自杀,所以有关对希特勒的个人呢审判,便无从谈起。可是二战结束后,对其有关的人员,还是进行了审判。不过有一人,却意外地逃脱了纽伦堡审判。

他就是卡尔·阿道夫·艾希曼。

这个在希特勒执政时期,从官职上来说,原本不起眼的小官,因为逃脱和被以色列政府绑架、审判,将引起世人的巨大关注。

艾希曼1906年出生于莱茵兰的索林根,家中兄弟姐妹一共5人,生活条件一般。在他十岁的时候,因母亲去世,在父亲的带领下,他们一家人依据奥地利灵玆城——希特勒幼年曾在此上过学。

因长相和血统问题,幼年的艾希曼总被大家误认为是犹太人。那时候,还没有族别对立,被认为是犹太人后,反而勾起了艾希曼对犹太文化和语言的兴趣,继而甚至自学了意第绪语。同时,他也和犹太人交朋友,对犹太人的生活习俗、语言、宗教等等,都非常熟悉和了解,这为他以后参与到希特勒的“屠犹”计划,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帮助。

因为家庭原因,艾希曼高中没读完,便出来谋生了。虽然艾希曼年龄还小,但是却开始做小生意。这大概与他和犹太人的密切交往和影响有关。

但是,到1932年,艾希曼的机会来了。他加入了党卫队。

正是在这个组织里,艾希曼的专长很快被发掘了出来。不过一开始可没那么顺利。当时纳粹帝国正在实施解决“犹太人问题”。这时候,种族之间,已经开始对立。尤其是犹太人,成了一种危险的族群。而艾希曼对犹太人的文化生活太过了解,加上他本人长得又有点像犹太人,便被同事举报说他是犹太人间谍。

艾希曼吓坏了,这可是要命的。组织上立即对艾希曼的出身背景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经调查确认艾希曼不是犹太人,更不是犹太间谍。

虽然该调查为艾希曼洗清了这个误会,但是却让艾希曼对犹太人充满了警惕,并彻底成了一个极端的反犹主义者。于是,他积极表现,努力反犹,最后成绩突出,被得以重用,成了一名反犹组织的主要领导者之一。先后参与了希特勒有关对犹太人的“大清洗”,以及其后600万犹太人的处决行动。

二战末期,在被美军俘虏后,艾希曼知道罪责深重,若是告知实名,估计是凶多吉少,因此危机关头艾希曼灵机一动,给自己编造了一个假名。并且找了一个机会逃了出来,躲在混乱的民间。

1950年,东躲西藏的艾希曼终于和ODESSA取得联系。这个ODESSA是一个很神秘的组织,在1947年便已建立。该组织的主要工作便是挽救那些没有被审判和处死的前党卫队成员,通过关系网络,把这些成员移民到南美一些国家。于是,艾希曼再次改名,叫理查德·克莱门特,在这年五月也被安全送到了阿根廷。接着,又把艾希曼的家人也接到了阿根廷。

就这样,艾希曼隐藏在阿根廷,与家人其乐融融地生活了十年。

直到1959年,艾希曼被建国后的以色列的间谍发现。第二年,在以色列总理大卫·本·古利安的密令下,以色列间谍组织在阿根廷将艾希曼绑架。1960年5月22日,艾希曼被带上一次外交航班,押到了以色列。

艾希曼自知这次凶多吉少,便不打算再做反抗——所以,在1960年5月29日,以色列警察局开始对他进行审问的时候,他放弃了任何的抵抗,交代了自己在二战时期对犹太人所犯下的罪行。

既然证据确凿,于是,艾希曼便被以侵犯犹太人民罪,被以色列的首席法律代表起诉。以色列法庭在1961年4月11日,开始对艾希曼的审判程序。

法庭上除了听众席外,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人员组成:

第一是当时担任审判的三位大法官,分别为首席大法官默施和另外两名法官本雅明·阿利维、扎克·扎维。

第二是被告席是艾希曼,不过与一般的被告不同。因怕充满敌意的人对艾希曼进行袭击、甚至枪杀,所以他被关在一个防弹玻璃亭内,加以保护。

第三是起诉人——以色列的首席律师基第翁·豪斯,和他的助手,还有辩护人。

审判开始——这是一次引起了国际巨大关注的审判,并且争议非常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个争议,在二战结束之后,于1945年,为了惩治二战中的罪犯,

根据当年制定的《伦敦协议》为立法依据,进行纽伦堡大审判。在针对纳粹帝国对清洗杀害犹太人这一反人类罪时,所列举的罪犯名单中便有艾希曼的名字。

因此,部分人认为,尤其是世界犹太人大会主席反对以色列强绑强审艾希曼这一做法,并且建议以色列应该把艾希曼交给国际法庭,然后让在二战时期遭受过屠杀的国家,每个国家出一名法官,由多国法官组成一个审判团,对艾希曼进行公开审判。

但是,以色列总理本·古利安拒绝把艾希曼交给国际法庭审判,他的拒绝理由是1950年颁布的5710号文件,该文件全称为《惩处纳粹及纳粹合作者法案》。在该法案中,要求对在二战中杀害犹太人的罪犯要在耶路撒冷进行审判。他强硬地表示:

“对罪犯艾希曼的审判将是犹太人民的纽伦堡审判。犹太人民自获得解放后,一直被剥夺了将屠杀他的刽子手依法惩治的权利。”

虽然以色列总理态度强硬,但是争议依然存在,除了这个争议,还有别的争议。

第二个争议,以色列的建国时间,与艾希曼的犯罪时间。

以色列是1948年建立的新国家,而艾希曼参与犹太人的犯罪时间是1938年到1945年之间。根据国际法,1948年建国的以色列无权审判1938年至1945年艾希曼所犯的罪。这些,在国际上争议极大。

不仅如此,国际舆论和法律人士,认为以色列还犯了3项国际法:

第一项是以色列无权监禁艾希曼,但是以色列不但非法绑架了艾希曼,还监禁了他。即违法绑架,违法监禁。

第二项是二战时期,世界上并无以色列这个国家,因此以色列起诉艾希曼在二战时期所犯的罪,这个罪名是不成立的。

第三项是以色列对艾希曼的整个诉讼程序,不符合法律程序。甚至有一些人认为以色列在耶路撒冷强绑强审艾希曼,是以政府的名义私设公堂。尤其是这一点,以色列后来为了应付这一舆论,被迫专门给艾希曼的辩护设立了辩护基金,用辩护基金给艾希曼请来了著名的大律师罗伯特·瑟瓦修斯博士,罗伯特·瑟瓦修斯博士曾经担任过纽伦堡大审判的辩护律师。以色列想以此堵住舆论的嘴,让对艾希曼的审判继续下去。

虽然是强行继续审判,但是毕竟还是要尽可能按照法律程序走,这不仅仅是一种自我安慰,而且是要做给国际看的。但是在公诉人休庭三次才念完冗长的陈述词后,艾希曼的辩护律师面对诉方提供的大量证据和文件,实在是词穷,只能抓住一点:

那就是艾希曼在二战时期,他只是在执行上司派给他的任务,作为一个军人,服从是他的天职,他没有办法,也没有理由拒绝。

比如在纳粹核心机构国家保安总局担任四处B科第四办公室主任的时候,他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迁移犹太人。包括在二战初期把犹太人用火车运输出境、战争后期把犹太人押送死亡营等。但是,艾希曼只对自己的上级海因里希·缪勒负责。

也就是说,他只是大清洗犹太人工作中的其中一环,并且这是任务,并非他个人本意。就如同,他是一部庞大的机器中的一颗螺丝钉而已。

此外,艾希曼的辩护律师罗伯特·瑟瓦修斯还提出了三点:

第一点是该案是在不合法的法庭中审判,以色列绑架被告;

第二点是该案没有哪怕一个中立国法官参与审理,审判程序本身就有问题。

第三点是以色列对艾希曼的起诉法律依据,不是根据国际法庭纽伦堡的法律依据,而是根据以色列的法律条款。如果按照国际法庭的法律条款,以色列方面提供的许多依据都是无效的。

在辩护的最后,罗伯特·瑟瓦修斯希望以色列法庭能够给出一个公正的结果,而不是把艾希曼当做替罪羊。他郑重说道:

“(法庭的目的)不应为事实上是德国政界首脑犯下的罪行而向被告(艾希曼)复仇。他的信念不应被视作是为犯下的暴行开脱。这一审判只能弄清楚到底发生了什么,并使它成为一个历史的警告。”

但是,以色列法庭最终在该年的11月11日,还是对艾希曼做出了判决,光判决书的条款就多达244项。判决书中对艾希曼定了三项重罪:反犹太人罪、反人类罪、战争罪。

面对这可怕的审判结果,艾希曼感到很内疚,他在最后的陈辞中带着深深的歉意向犹太人民道歉,请求能够宽恕他。他说道:

“我深深相信,我不得不为他人的行为承担痛苦,背上命运抛给我的重负。”

虽然艾希曼认罪、道歉,但是并未换来从轻判决,1961年12月15日上午9时的判决结果是将艾希曼处以绞刑。

艾希曼不服,提出了上诉,但是1962年3月以色列最高法院对案件重审,经一番调查重审后,在5月29日宣布还是维持原判。但是因为担心罗伯特·瑟瓦修斯将通过法律手段把艾希曼引渡至西德。于是,立即在5月31日,将艾希曼绞刑处死。

以色列强绑强审强杀艾希曼一事,顿时在国际上炸开了锅,舆论纷纷,多为谴责。舆论包括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以色列不应该轻易处死艾希曼,而应判他终身苦役。另一种意见认为以色列此举有损形象,与其强绑强审处死,还不如在阿根廷直接将艾希曼暗杀。

但是,该审判和对艾希曼的处决,却使德国非常高兴,德国舆论暗指以色列此举是“一步妙棋”,为什么呢?

舆论指出,原本德国沉陷在二战对世界所犯战争罪的内疚中,尤其是对犹太人的大屠杀,这种罪责,一直令德国抬不起头。结果以色列这一搞,公开处死了艾希曼,也就预示着二战时期这一“屠犹”公案的终结。正如犹太神学家马丁·布伯所说:以色列的这次审判是历史性的错误,这次审判使德国摆脱了应为大屠杀承担罪责的重负。

不管怎样,回看该次审判的前前后后,以色列政府确实走了一步臭棋。

近来,巴以冲突异常惨烈,不断升级,但愿早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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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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