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前期·地方制度

清朝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省道府县四级单位,边疆特别行政区大致与省级相当

鸦片战争前清朝设置18个行省,后增置台湾、新疆、奉天、吉林和黑龙江

(1):设巡抚,原则受总督节制,每两三省设总督,皇帝心腹,秉承旨意行事

每省设提督学政,以进士出身部属堂官兼任,主管教育、科举事务,称学台

督抚下设承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藩台主管财政人事,臬台主管司法纠察

布按二司与督抚公务上下级关系,并无私人领属性质,成为监视工具

(2):设道员,为省府中间级别长官,各省无定员

分守道专掌钱谷、分巡道专掌刑名、专职道主管一省某方面具体事务

(3)府:设知府即太守,上隶属于省,下督率所属州县官员

州分散州直隶州,设知州,散州隶属于府,直隶州直属于省

厅位于边远地区,设同知通判属厅隶属于府、直隶厅隶属于省

(4)县、散州、散厅:设知县即县令、令尹,主管一县政务,全国1358县

政务严格遵循皇帝指令,地方事权统一使得责任明确,利于政令贯彻和行政效率提高

(5)保甲制度:清朝控制基层社会制度,与里甲制互为表里,专管赋役基层组织

十户一牌立牌长、十牌一甲立甲长、十甲一保立保长,进行严厉监视控制

每户挂印牌,写明户主姓名和丁口数目,登入官册,以便往来稽查,僧道寺观一同

设有负责漕运河道、盐政织造等具体事务机构,各有品级属员,专门负责特定事务

采取因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基本原则怀柔政策管理特别行政区

(1)清军入关,无需再扩编蒙古入八旗,为加强蒙古统治,实行盟旗制度

旗为蒙古基本单位,设札萨克掌管政令、协理台吉赞襄旗务,管旗章京等僚属协助

旗下设佐,佐设佐领,听命于札萨克,辅助处理民事,佐领下设骁骑校

佐以下每十户设什长,为最低一级行政负责人,旗上有盟,若干旗组成

漠南蒙古共24部49旗,漠北喀尔喀蒙古共4部36旗,由临时性会盟变为固定组织

盟设正副盟长各一人,由理藩院从各盟札萨克及闲散王公简选奏请皇帝任命

实际是中央对各旗实行监督督察机构,重要事务均由朝廷通过理藩院具体掌管

乌利雅苏台等将军、参赞大臣为皇帝特派,与理藩院无隶属关系,直接听命皇帝

(2)新疆哈密、吐鲁番设总理回务札萨克郡王处理部务、协理图撒拉克齐辅佐

乾隆收复新疆回城,不再设札萨克,各置官员归朝廷派驻将军、参赞大臣等统辖

(3)西藏达赖驻拉萨、班禅驻扎什伦布同为政教僧俗领袖,掌政令、行教化

僧官专司教事,在卫、藏、喀木、阿里设噶布伦治理政事,设仔琫为佐理政事官

戴琫以下武官为各城典兵官,边营以下各官为各营寨治民官

驻藏大臣具有达赖、班禅同等权力地位,共同选补噶布伦以下官员,并管辖约束

(4)东北,清朝发祥之地,管辖机构与其他省区不同,屡有改易

清军入关,设内大臣一人和副都统二人留守盛京,顺治三年改称昂邦章京

康熙元年改驻辽东,称镇守辽东等处地方将军,康熙四年改称镇守奉天等处地方将军

设户、礼、兵、刑、工五部,长官侍郎,奉天府主管民政、宁古塔将军等主管军政

康熙二十二年授萨布素黑龙江将军,驻瑷珲,统辖黑龙江等地抗击沙俄侵略

(5)云贵等西南各省少数民族地区,清初沿袭明朝土司制度,设宣慰、招讨诸司

雍正继续推行改土归流,进一步加强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直接统治

边疆置将军驻防管理和西南推行改土归流,表面中央进一步加强对边疆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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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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