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烟台女性杀夫案

前段时间我写文章,提到想写烟台女性社会史,有网友发来线索:

顺着这位网友提供的线索,我查了查这件历史上著名的案子,发现真是太有意思、太有代表性了:这件案子里集中了皇权、党政、女性地位、法律、民俗(丧俗与婚俗)等多个社会层面的问题,是真正可以管窥宋代社会各方面的切入点。

关于这件案子,研究者甚多,现简单说一下它的经过:

根据《宋史•许遵传》及司马光的奏章《议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而自首状》的题解中的记载,北宋神宗煕宁元年(公元1068年),登州(现烟台)发生了一起案件:

“妇人阿云于母服内与韦阿大定婚,成亲后嫌韦阿大,夜间就田中用刀斫伤。县尉令弓手勾到阿云,问:‘是你斫伤本夫,实道来,不打你。’阿云遂据实招通。”

“初,云许嫁未行,嫌婿陋,伺其寝田舍,怀刀斫之,十余创,不能杀,断其一指。吏求盗弗得,疑云所为,执而拮之,欲加刑掠,乃吐实”。


两段基本内容是一样的,该案的过程也没有疑难:阿云在母亲去世、守孝期间,被聘与韦阿大定婚(一说订婚但未结婚,一说已婚)。因为嫌弃韦阿大长得丑陋,就趁他睡觉的时候,砍了他十几刀,但没有将人杀死,只是砍断了其一根手指。案件发生后阿云被县尉捉拿,随后招供。

阿云姓云。宋承唐制,在女性供状中都会在姓前加“阿”字为称呼。


该案的事实简单明了,其争议在于法律条文如何适用

这个案件一路上报到中央的审刑院和大理寺(当时规定死刑必须层层上报,一直上报到中央大理寺、刑部等部门核实,最后皇帝确认才能执行),两司的法官按照《宋刑统·贼盗律》谋杀条:“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的律文,判处阿云绞刑

案件在这里出现了第一次波折:两司法官们因阿云与韦阿大订婚是在母服之内,二人的婚姻本身就是违法的这一理由,以其情可悯与其刑可虑的祖宗旧法将案件上报宋神宗。宋神宗也根据惯例(所谓惯例就是皇帝在一般情况下都会从轻判罚),“敕贷其死”,也就是免除了阿云的死罪

宋神宗

案件到这里本该结束。但第二次波折出现了:时任登州知州的许遵对两司的判决产生异议,他认为:“引律‘因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以谋为所因,当用按问欲举条减二等’。”阿云不应当判处绞刑,而应当用按问欲举条款减罪二等

这一段出自《宋史·刑法志》的文字非常之重要,可以说是之后整个争论的核心。第一句所引用的律法,出自《宋刑统卷五·名例律》,意思是如果因为其它罪行,如偷盗,而导致别人死亡或受伤的,偷盗罪可以自首,但杀伤罪不准自首。第二句的意思是,许遵主张将“谋”与“杀”割裂为两件事,将预谋与上面举例的偷盗等罪放在一起,认为“谋”是独立罪名,因此得出阿云可以“按问欲举自首”减刑二等。


许遵的奏章传到神宗那里,皇帝下令让刑部复查此案。结果刑部维持原判,认为审刑院大理寺的判罚并没有问题。不久之后,许遵被召回中央,任大理寺卿。这一认命遭到了御史台言官们的反对,认为他在阿云案中议法不当,上书弹劾他。而许遵“不伏,请下两制议。”就是向皇帝请求由内外两制讨论此案(内制指翰林学士,外制指中书舍人或知制诰)。因此神宗便下诏让翰林学士王安石司马光共同讨论此事。


接下来的事,不仅仅是法理和案件讨论,慢慢上升到了新旧制度改革和两

王安石支持许遵,司马光支持刑部,各执一词,分别上书神宗表达观点:

王安石的上书并没有完整的保存下来,但其大意在《文献通考·刑考九》中大致保留了下来。他的意见主要是解释“谋”与“杀”是二罪,同意许遵的观点。分析过程比较复杂,我提取其中一个重点来说。王安石引法律条文:“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这已经将谋杀与已伤、已杀分为了三等刑名,所以谋杀的“谋”确实可以作为“所因之罪”。最开始二司将允许自首的谋杀和不可自首的已伤合二为一,有失律意。“谋杀”是“已伤”得原因,按照许遵所引律法,“谋杀”是可以自首的,“已伤”是不可以自首的,二者不能合二为一。

王安石

司马光的上书就是前面提到的《议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而自首状》,收录在《司马温公传家集》中。他完全反对许遵的观点,他的分析过程和逻辑层次也特别复杂,有很多专门的论文逐条分析,我在这里就不一一细说了,他原文的旁征博引很容易引起读者混乱。我也提取其中一点来说:他认为许遵引用的那条法条的原意是有些犯人因犯他罪(如买卖人口、劫囚等),犯人的主观意愿不是伤人,但犯罪过程中导致有杀伤,怕犯人因已伤人而不愿自首,所以特意申明“得免所因之罪”。这才是那个法条的原意。不能因此将“谋”与“杀”分成两罪,否则很多案子的判断会因此混乱,例如“故杀”“劫杀”“斗杀”等。所以他认为“谋”字只是“杀”字所生之文,并不是所因之罪。

司马光


神宗采纳了王安石和许遵的观点并下诏。

但御史中丞滕甫认为皇帝的诏书不妥,奏请再次推官评议,御史钱顗(yǐ)则更进一步要求罢免大理寺许遵的官职。由于双方矛盾冲突较大,神宗再次下令,命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和知制诰钱公辅重新审定。吕公著等人与王安石意见一致,这一次两制议得到了统一结果,因此神宗便下诏:“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这是熙宁元年七月的诏书。

但法官齐恢、王师元又上奏认为吕公著等人意见不当。于是神宗又下诏让王安石与法官们反复辩论,结果双方互不相让,一直拖延到了第二年。到了熙宁二年庚子,宋神宗又下诏:“自今谋杀人已死自首及按问欲举,并奏取敕裁。”甚至将可以考虑减刑的罪名扩大到了谋杀已死。

诏书下达,刑部长官刘述等不服此诏,奏请下之中书、枢密院合议。皇帝认为不需再议。在众臣的坚持下,皇帝命宰相富弼时与王安石再议。二人意见相左,最终富弼时以疾病辞官。


这一次,神宗最终拍板,于熙宁二年八月下诏书“谋杀人自首及按问欲举,并依今年二月甲寅敕施行。”此外,为避免再次出现问题,神宗将刘述、丁讽、王师元等法官贬出京城。这一场耗时一年多的大辩论,以“谋杀已伤可首”、以王安石一方获得初步胜利的结果,暂时落下了帷幕。


登州阿云案,几经反复,涉及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翰林院等多个国家机关,牵涉诸多朝廷大员,尤其与当时的王安石变法相关联,由此从一个不大不小的案件,引出法律修改、皇权与臣权的博弈、新旧制度的交锋等诸多问题,影响可谓浩大深远。后世学者对此也多有研究,例如清朝著名学者沈家本在其名著《历代刑法考》中就重点记录了中国古代法理学的重要案例“登州阿云案”。现代也有高洪雷著《阿云案背后的大宋文明》。论文和科普文章更是不计其数。所以这个案子,真是写女性社会史的好素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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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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