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泽称雄漫卷尘,渔阳暮鼓断西秦:浅谈秦代社会的主要矛盾

引言

如果说,战国是一个由诸雄统治的封建社会,那么,当秦始皇一统中国之后,他就变成了一个君主立宪的封建社会。从那时起,农民与地主之间的矛盾,不但变成了社会的主要矛盾,而且由于封建主义的巩固与发展,也愈来愈严重。

一、王侯将相何其志,百尺竿头越楚津

秦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早期。当时,封建制刚刚取代奴隶制不久,奴隶制残余还相当严重地存在着。在秦简中,有很多地方提到了奴隶。其中有官府奴隶,如“隶臣妾”也有私人奴隶,如“人奴妾”、”人民”。

这些名称,都是从奴隶社会沿袭下来的。秦简律文涉及“隶臣妾”的最多,这说明当时官府奴隶的数量是很大的。“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对于奴隶制残余。

《仓律》记载:“高五尺二寸约合一二米,免老,皆作之”。

秦代封建国家所采取的是一种保护政策。这种保护政策,集中在秦律中反映出来。秦代社会上的奴隶,特别是大量官府奴隶到底是从哪里来的呢,秦律具体地回答了这个问题,主要来源于所谓犯罪的农民。

《法律答问》有很多把犯罪的人籍没为奴隶的规定。这里所谓犯罪,主要是农民对地主阶级法律的触犯。封建国家把这些农民罚为奴隶,是对农民反抗的一种惩罚。在奴隶社会,把犯罪的平民变成奴隶,所谓“男子入子罪隶,女子人于春”,是奴隶主维护奴隶制所经常采用的措施。

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地主阶级把这种办法继承过来,作为统治农民的一种手段。商鞍在秦国变法,就公开宣布把不努力从事耕作的人“举以为收擎”。

随着阶级矛盾的发展,为了镇压农民的反抗,封建国家不仅把一部分反抗的农民,及其家属罚为奴隶,而且还把这种惩罚写进法律。秦代封建国家所拥有的大量奴隶,就是地主阶级及其国家通过秦律一手制造出来的。

当时,拥有私人奴隶“人奴妾”的,一般说来,已经不是旧的奴隶主,而主要是封建地主。商鞍变法在废除奴隶占有制的同时,允许地主按照爵秩等级占有不同数量的奴隶。

这种情况,在秦律中也有反映。根据秦律,不仅军功爵的地主有奴隶,而且一般无爵地主也有奴隶。《治狱程式》中渴官“琳妾”的“五大夫”秦爵第九级,是享有高爵的军功地主。

在《封守》条那个有“臣某、妾小女子某”的“士伍甲”,以及《司空》提到的“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马若一牛”的“百姓”,都属一般地位。这说明秦代地主家里拥有少量奴隶,并不是个别现象。“人奴妾”在主人的驱使下不仅要从事各种家内劳动。

而且还要从事“田作”,即农业生产。当然,这种奴隶劳动,是从属于封建生产体系的,在社会上并不占主要地位。私人对奴隶的占有和役使,封建国家的法律是予以保护的。

二、狡窟鱼书竟鬼神,举戈十万誓亡秦

《法律答问》规定,“擅杀、刑、凳其子、巨妾”,称为“家罪”,“臣妾告主”,“勿听”“人奴妾”“盗主牛”,“当城旦黔之”,然后交给主人,“或捕告人奴妾盗百一十钱”,“公购之由官府给予赏赐”。

《治狱程式》所收“告臣”、“黔妾”两例,一是主人告男奴隶“骄悍、不听令、不田作”,请求卖给政府,“斩以为城旦”一是主人告女奴隶“悍”,请求政府将她判处黔刑和剔刑。

政府当即对奴隶进行审向,然后调查确系主人的奴隶,便根据主人的“褐告”一一照办。封建国家如此保护私人对奴隶的占有和役使,归根到底,还是维护作为“人奴妾”主人的地主阶级的利益。

《军爵律》记载:“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一人及隶臣妾斩首为公士,渴归公士而免故妻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

秦律还有限制和打击奴隶制残余的一面。秦律允许奴隶解放。《军爵律》规定,奴隶从军有功,不仅可以免除自己的奴隶身分,还可以用爵位去免除亲属的奴隶身份。秦律关于解放奴隶的规定,在当时是有重大意义的。必须指出,奴隶的解放,是奴隶反抗斗争的结果,而不是封建国家的恩赐。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奴隶获得人身解放,必须本人或亲属参加作战或戍边。一句话,要给封建国家卖命。而奴隶获得解放,变成“庶人”或“工”,即农民或手工业工人,仍然是封建国家剥削和奴役的对象。由此可见,封建国家被迫解放奴隶,同把一部分农民罚为奴隶一样,都是从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出发的。

秦时期,封建主义的生产方式尚处于萌芽状态。这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是令人震惊的。在这一时期,在地主和统治阶级的政治压迫下,农民们过着被奴役的贫困生活。

关于农民的贫困状况,秦简中也有所反映。秦简律文所提到的“百姓有债”、“擅强质用人作抵押”、“擅杀子”,以及“盗”祭祀品、“盗”衣物,等等,就是在地主阶级残酷剥削和压迫下,农民缺吃少穿、无以为生的悲惨处境的真实写照。

在剥削和压迫的同时,也存在着反抗和斗争。地主阶级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对农民进行了残酷的压迫,这使得农民为了反对地主的统治,不得不发动了许多次的起义。秦简律文是农民与地主抗争的一个侧面。

三、陇原燕雀何相笑,未识雄鸿谓广陈

所谓“盗”,“盗”是封建统治阶级对农民夺取地主财产反扰斗争的诬蔑。根据秦简记载,“盗”的对象很广,包括王室祭品、衣服、鞋、桑叶、羊、猪、牛、马、珠玉、钱等。

这些财物,都是地主阶级从农民那里掠夺来的。农民为生活所迫,采用各种手段,把被地主阶级霸占去的财物再剥夺过来,这是农民反抗地主阶级的另一种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在秦律中还有不少地方提到“群盗”。所谓“群盗”,指五人以上的聚众反抗。《治狱程式》有“群盗”之例一则,记载了某里士伍、戊、己、庚、辛等五人的反抗斗争。

这五个人互相串联,搞到了当时最先进的远射进攻武器“弩”两副,箭二十枝以上,约定时间,“强攻群盗某里公士某室,盗钱万。”据秦简《司空》,当时粮价“石开钱”,万钱可买粮食三百三十余石。

丁等五人携带钱财逃到山中,对扰宫府的搜捕。其中己、庚、辛三人被捕后,丁、戊二人继续坚持斗争,并使用弩发射箭,跟某亭“校长”和“求盗”搏斗。

最后,戊被杀死,丁被捕获。这里所说的“群盗”,已经超出单纯对地主财产的劫夺,而发展为一次小规模的武装反抗。当时封建统治者就骂农民起义为“群盗”。从史书上所说的“群盗满山”,可以想见当时农民聚众反抗斗争的蓬勃发展。

《军爵律》记载:“百姓有母及同生为隶妾,非递罪也,而欲为冗边五岁,毋赏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

所谓“贼”,当时封建统治阶级把农民以杀伤手段,所进行的反抗咒骂为“贼”。秦代地主阶级用酷刑残害农民,严重地威胁着农民的生存,因而迫使农民采用暴力手段起来反抗。

秦简中多处提到“贼杀人”、“贼伤人”和“贼死”。《治狱程式》中有“男子丙”,“坐贼人”亡命,并收有“贼死”的案例。《法律答向》有一条写道“求盗追捕罪人,罪人格杀求盗”,按照法庭惯例,应当判为“贼杀人”。

被追捕的“罪人”,忍无可忍,挺身与亭里专管捕人的求盗格斗,并将求盗杀死,说明农民反抗地主阶级统治的斗争,已经达到相当激烈的程度。恩格斯说“杀入成了反抗大地主消灭人民的行为的唯一有效手段。”

尽管秦代封建国家对这种杀人行为严加惩治,但是,只要地主阶级及其国家残害农民情况的存在,农民用“杀人”进行反抗也就会继续下去。与农民阶级反抗地主阶级统治的同时,奴隶也采用种种手段进行斗争。

秦简中所谓“不听令”、“不田作”、“去亡已奔”、“殴主”、“牧谋杀主”等等,都是奴隶的反抗斗争。农民和奴隶的反抗斗争,汇合成一股不可抗拒的洪流。

结语

虽然通过秦律曲折地反映出秦代阶级斗争的一些情况,还远远不是当时阶级斗争的全貌,然而从这里也可以使我们了解秦末陈胜、吴广农民起义的爆发,绝不是偶然的,它是在“天下苦秦久矣”的情况下,农民阶级反抗地主阶级斗争不断发展和激化的必然结果。

参考文献:

《法律答向》

《治狱程式》

《军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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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31

标签:秦代   西秦   秦律   臣妾   奴隶制   主要矛盾   地主阶级   地主   封建   奴隶   农民   社会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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