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科普“死缓”和“死刑”有什么区别

从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到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再到现在我们更熟知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其中都有对死刑的规定。

就死刑而言,死刑又称生命刑,因为每个人的生命都极其宝贵并且不可再生,而死刑则意味着罪犯生命的结束,因此其也就成为了各种刑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

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现在,有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但是为什么我国还保留死刑呢?

其中有着多方面的原因,简单阐述一下:首先便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深入人心,死刑作为一种惩罚性的手段沿用至今,已经被大家所接受。

其次便是对于一些极其恶劣的犯罪,例如强奸杀人、拐卖妇女儿童以及贩卖毒品等,对于这些罪犯,如果不采取死刑这种极刑,很难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灵创伤得到平复。

除此之外通过刑法条文中明确死刑的适用,很大程度上可以起到一定威慑作用和预防效果,让一些犯罪嫌疑人因畏惧死刑的后果而不敢实施相关的犯罪行为,从而阻却犯罪的发生。

毕竟惩罚罪犯不是目的,预防犯罪从而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才是最好的局面。

关于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死立执的,都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从这个条文中可以了解到死缓是指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那这是不是意味着宣告死缓的罪犯可以多活两年?

这样理解其实是有偏差的。

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两年考验期内,如果没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之后则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还有重大立功的,则在考验期结束之后,减为25年的有期徒刑;

但如果又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则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从以上条文可以得知,死缓的最终结果既有可能是执行死刑也有可能会改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那么为什么要这样设置呢?

其实这是一种司法人性化的体现,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对于罪犯而言,通过严厉的刑罚使其接受劳动教育改造,重新做人,毕竟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最后就是这样设置也可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毕竟生命只有一次,人死不能复生。

例如2023年1月谭某某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河南省高院也受理了该案。

时间回到1993年的夏天,在河南省周口市发生一家三口遇害的惨案,而谭某某则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一审法院判处谭某某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但最终河南省高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尽管在谭某某的判决已经生效后,谭某某仍然坚持通过自己的家属委托律师向省高院以及省检察院申诉。最终经过省检察院的复查后,发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过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法指令河南省高院对该案进行再审,而后省高院才拿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为无罪。

如果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即使最终翻案了,谭某某也无法死而复生,而司法的公信力也会因此受到负面影响。

例如江西省的吴某因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经过江西省高院的核准,吴某某的考验期为2019年9月23日至2021年9月22日止。

但就在这短短的2年之内,吴某某又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后经鉴定,被袭击的警察为轻微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由于吴某某本身是在两年考验期内,又暴力袭警,并且是在监区内实施犯罪,其后果不仅仅是单纯地致警察轻微伤,更严重的一方面是干扰了监区的秩序。

但由于吴某某事后认罪态度良好,并且吴某某此时行为也不属于《刑法》第50条中情节恶劣的情形,因此可以不报请最高院执行死刑,而是与前罪数罪并罚,最后重新计算其死缓考验期间。

在2017年的胡某伙同另外两名服刑人员,意图在出工时杀死民警滕某,但经过滕某的反抗和其他人员的制止,胡某等三人并未得逞。

由于胡某本身处在死缓的两年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在监区内准备实施杀害民警的行为,虽然由于受害者反抗以及他人阻止而并未得逞,但其行为和后果属于非常恶劣,最终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就胡某等人而言,国家已经给予了其悔罪的机会,但其并不珍惜,反而自甘堕落,进一步走向深渊之中,等待他的必然是法律更加严厉的制裁。

由此可见死缓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而是死刑的一个种类。对于死缓犯而言,要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毕竟外面的世界等着你的不止是精彩,还有日夜期盼的家人。

对于以上案例大家有何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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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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