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尽妖魔百鬼藏,澄清天下本天职:浅谈秦汉时期的狱吏设置

引言

秦汉时期的狱史具有“史”职与县属吏的双重属性。“史”在衍生之初就与文字、文书联系紧密,“史”职在演化发展过程不断向下延伸,形成了以令史为代表的县廷文书小吏群体。狱史,与令史关系密切,既有令史的一般文书功能,又有专职治狱的特殊性。如狱史这样的斗食少吏,仕进途径较为单一,晋升方式带有明显的绩效考核的特点。

狱史虽然较之庶民享有经济、政治各方面的特权,但在官吏群体中则是待遇低廉,事务繁杂,呈现出位卑、禄薄、事繁的特点。

一、秦汉县狱史的设置

《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

县令长是承秦官职而来,而丞、尉、佐、史更是秦简牍中数见不鲜。秦县级属吏以佐、史为主,尤其是令史、狱史、尉史,可以在简牍中频繁地见到他们协助令长、丞处理各类事务。如令史等郡县史职是直接隶属于令长、丞等长官的,而名目繁多的佐应比其略低一级,则常常协助和辅佐史来执行公务。

秦代县级已经设置狱史。狱史前所附地名均为其治所,酉阳、沅陵、迁陵等均为洞庭郡下辖的县,可知其为县狱史。关于狱史的简文命名为《迁陵吏志》,也是因为简牍所记载主要为迁陵县吏员的设置以及出差徭使的工作记录。

岳麓书院藏秦简中也有“尸等捕盗疑购案”中的狱史驩,“猩、敞知盗分赃案”中的狱史窣、民,“芮盗卖公列地案”中的狱史猪,还有两起盗杀人案中“得微难狱”而让县令为其请功的狱史洋、触、彭沮、衷等人,可以通过文书较为详细地了解狱史的工作日常。

二、狱史的“为吏之道”

官吏是国家机构运行系统上的一颗颗螺丝钉,官吏的素质高低对国家制度影响深远。

《为吏之道》记载:“凡为吏之道,必精絜(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

所提倡的官吏道德守则,既有法家的主张,也融入了其他学派的思想。如,“安静毋苛”,与《史记·老庄申韩列传》中的“李耳无为自化,清静自正”相符,体现了道家一贯的“清静无为”的做法。

法家早期思想具有明显的重刑主义倾向,如“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重刑而必”,才能使“下不欺上”。《为吏之道》中的“严刚毋暴,廉而毋刖”却与儒家的宽猛相济、德主刑辅的思想相近。至于“宽容忠信,和平毋怨”和“慈下勿陵,敬上勿犯”更是符合儒家的仁义观。

后文还有“五善”和“五失”的要求,并认为官吏只要不贪财、不泄谋、不失言、不偿食,且怀有“怵惕之心”,就能达到“君鬼臣忠,父慈子孝,政之本也;志徹官治,上明下圣,治之纪也”,这与儒家所宣扬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纲常伦理别无二致。

其中法家思想与儒、道杂糅的局面,是法家思想在发展中的异变,也是为了迎合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而对先秦诸子百家扬弃、取舍、改造的过程。但是《为吏之道》的思想还未来得及实行,秦就二世而亡了。

《语书》中南郡守腾对下辖官民的教导就显得更具法家风格。南郡原本是楚国的领土,秦昭王时期被秦国攻占,到《语书》发布时,即秦王政二十年,秦在南郡已经统治了近半个世纪。楚地民风习俗与秦国大相径庭,楚民对秦国法令也难以适应,以致“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泆之民不止”。

南郡守的应对之策则是让吏民明习法律,移风易俗。其中,官吏的带头作用尤为重要,作为良吏应具备三点,一是通晓法律令,二是廉洁为公,三是守纪不争。首先,明法是为了遵法守纪,更是为了遵从君主的法令,服从君主的意志,其根本在于“忠君”的核心思想。

南郡守腾也在《语书》中说到,违法乱纪不止、淫风逸俗不改、官吏知而不报,即是“避明主之法”,“为人臣亦不忠”。《为吏之道》言吏有五善,第一条就是“忠信敬上”。这也揭露了帝制社会的法律实为君主的意志产物,官吏最终仍是为君主服务。其次,廉洁正直、处事公正,则是为了遏制官吏的个人私欲,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

理想化的要求与现实中司法官吏面貌总是有差距的。董仲舒新儒学的官方意识形态渗入到法律制度中,衍生了以“春秋决狱”为代表、儒化的审判理念。从秦律的极端法条主义到汉儒的以经释法、以经释律,罪责认定越来越关注主观动机与社会影响。即便东汉时期引经注律蔚然成风,“原心定罪”的标准却也难以统一。

以儒家的伦理道德原则来指导断狱,结果往往因审理者的修养境界和政治立场而异,所以才有“大杜律”之酷暴和“小杜律”之宽厚的迥然不同。武帝时期的酷吏王温舒等人治理地方时“好杀行威不爱人”,常以暴力镇压,而当时的二千石官为了取得政绩,又不得不效仿他们的做法。路温舒曾批评道,“秦有十失”,唯一尚存的就是治狱之吏。

古时的宽刑思想讲求“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而现在的治狱吏则是“上下相驱,以刻为明”,这种严刑苛政的缘由在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在等级森严的社会环境里,治狱官吏要追求绝对的公平。西汉后期,随着儒法合流的深化,循吏政治渐受推崇。所谓循吏,即“奉法循理”之吏。循吏政治是国家律令与民间习俗,即“公法”与“人情”之间的桥梁。

三、狱史的影响力

秦简牍中狱史职能贯穿案件始终,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和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中都有县令丞为狱史奏请谒补郡府卒史的奏书案例,其在司法方面的话语权明显大于其他县属吏。而汉代诸曹掾史制度中,右曹是“郡之极位”,或称“豪吏”。

《汉书·曹参传》记载:“(曹参)秦时为狱掾,而萧何为主吏,居县为豪吏矣。”师古曰:“言参及萧何并为吏之豪长也。”

曹参秦时为狱掾,与狱史相近,便是县吏中的高位者了。还有一些县狱吏生于法律世家,代代担任治狱职务,在地方渐渐形成声望。如王霸“父为郡决曹掾。霸亦少为狱吏”,“祖父为诏狱丞”。随着东汉律学的兴盛,像王霸这样的狱吏家族并不少见,在地方上威望甚至县令长,其在司法断狱方面的权柄也是不能小看的。

虽然县令、丞掌握着最终判决权及对侦查的指挥权,但是狱史等基层狱吏的作用也不容小觑。日本学者宫宅洁在考察秦汉审判制度时曾归纳为“狱吏主导型”审判模式,具体内容为“下寮起案,上官裁决”。狱史专以司法治狱为职,而县令总括县内整体政务,丞辅佐之,县令、丞并不能专心从事司法活动。

狱史的工作奠定了整个诉讼程序的基础。虽然处在由下而上的诉讼制度之最末端,但狱史在一线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通过奏谳制度汇集到郡及廷尉等二千石机构,再以《法律答问》、《奏谳书》等官方教材的形式向全国颁布,为基层治狱吏的实务工作提供直接反馈与权威参考。

狱史具备有关律法及治狱的专业知识,县令、丞则不一定。狱史的培养和选拔可以参照《二年律令·史律》的规定,既有文化素质的基本要求,也需要刑事工作方面的经验积累。令、丞等长吏来源较广,西汉中后期以后多以郎官补除,没有固定的考核标准,不一定具备法律知识,在法律解释、适用等方面就不得不依靠狱史。

令、丞进行讯问可能存在语言障碍。秦代狱史大多选自本郡、本县,如睡虎地秦墓主人“喜”为南郡安陆县人,就曾任安陆令史和鄢(县)令史。汉代狱史原则上自本县选拔,而县令、丞由于直接由中央除任,或是由郎官补除,或是由郡县长吏调转,大多非本籍人,极有可能不及狱史熟悉当地方言,在讯问时有沟通障碍。

刑讯时,作虚伪翻译的人原则上会被处以本应对犯人所科的刑罚。也侧面反映了当讯问者与接受讯问的人存在语言差异或方言障碍时,需要了解双方语言的人加以翻译,而在翻译中捏造、篡改的现象并不鲜见。而狱史在刑讯本地人时,非本地的令、丞可能就只能依赖于其所获取的供词了。

结语

从秦的“以法为教”演变为“以法施教”,如何以法律为介质潜移默化地行教化之德,才是上位者所考虑的首要问题。基层司法吏员在宏观制度的转变下,也不可避免地追随主旋律,由秦时的“法吏”逐渐转向汉以后的“文吏”。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

[2]班固.《汉书》.

[3]范晔.《后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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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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