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煜
编辑|李煜
“我都买了你家米饭了,多吃点免费的辣椒酱还要收我钱,至于吗?”
餐馆中,一位农民大哥言词狠戾,与面前的商家大起争执。
近日,一则有关农民工店内就餐的新闻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为了省钱,他只买了两份米饭,就着店里免费提供的辣椒酱解决了一餐。
然而,在农民工结账时,他却发现费用竟然多了六块!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案件陈述
事情的起因是这位农民工大哥来到一家饭店吃饭。
也许是看到了店里座位上的辣椒酱,也许是为了省钱。
他只点了两碗米饭,又去端了一碗免费的热汤。
而当米饭上桌,他便直接将店家免费提供的辣椒酱全部倒入了自己的饭碗里。
尽管不算好吃,但这样将就对付一餐就能省下6元,也是很不错的选择。
但就当他“大快朵颐”之时,一件令他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自己的这一行为竟然引来了店家和其他顾客异样的眼光。
但穷都穷了,谁还怕眼光呢?
他把最后一口米饭扒进嘴里,随后坦荡的前去结账。
“你好,一共消费十元!”
当听到店家的声音后,农民工大哥懵了,他眉头一皱,发出了自己的疑问。
“我就吃了两碗米饭,怎么会消费十元呢?”
对此,店家也是毫不示弱。
“其中四块是米饭的钱,另外的六块是那碗辣椒酱的钱。”
他的话刚一说出口,农民工大哥不愿意了。
他指着店家:“咋了,你们收费还分人啊?”
“这辣椒酱本来就是你们免费提供给顾客的,怎么到了我这里就要收费?”
“这钱我是不会出的!”
对于农民工大哥的“咄咄逼人”,店家不怒反笑:
“辣椒酱确实是免费提供给顾客的。”
“但是本店也是小本买卖,如果每一个光临店里的顾客都免费吃一瓶辣椒酱的话,我们的生意岂不是也做不下去了?”
他说的有理有据,可谁曾想这位大哥却根本就不吃这一套。
他始终坚持辣椒酱就是免费提供给顾客的,自己就不应该去付这个钱。
眼见大哥的行为“无理取闹”,一些顾客看不下去了。
他们与商家一同指责农民工大哥很明显就是在占便宜。
人家店家开个小店也不容易,哪能给人人都准备一瓶辣椒酱?
由于看热闹的人越来越多,这位农民工大哥也顿时觉得有点下不来台。
他连忙向店家付了10元钱,随后便匆匆离开了。
以案释法
本案中,店家在行为上其实是没有过错的。
他们提供免费的辣椒酱也是为光临店里的顾客提供一份小菜。
而大哥却为了图这个“便宜”,将店家的善心肆意挥霍,理所应当的占有。
而且店家做的也不是什么“大本生意”,只是靠平时的炒菜赚取利益。
他们提供免费的辣椒酱在本意上虽然是为店面招揽更多的顾客前来光临。
但无论是免费的热汤还是免费的辣椒酱,面对的受益群众是全部的顾客,并非单指一人。
大家按自己的所取拿取适量,是交易的一种公平状态,而这种状态不应被破坏。
大哥的行为自然是“破坏交易”的始作俑者,同时他也受到了道德的谴责。
那么,对于大哥的这种行为,除了会受到社会道德的约束外,是否还需受法律的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些原则对应的约束方是消费者和商家双方,任何一方都不得个人私利而做出违反交易公平的事情来,否则将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本案中的农民工大哥只点了店家的两碗收费米饭,吃完了一整瓶免费的辣椒酱。
在结账的时候,却想着只结收费的两碗米饭,这属实是给商家的盈利带来亏损。
所以,从法律视角来评判大哥的行为,确实是有违公平正义。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 确实是商家给提供的免费的辣椒酱。
而且也没有明确表示每一位来吃饭的顾客都会有一个辣椒酱的吃量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此案中,店家确实没有提前告诉店里提供的免费的辣椒酱也是有取量标准的。
这就会使农民工大哥产生一个误解,就会认为免费的辣椒酱想吃多少都可以。
因此,店家在此交易行为上也存在着一定的过失,才会导致后面事情的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商家不得以强制购买或限制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为由向消费者收取任何附加物品和服务费用。
总而言之,站在法律层面,如果商家有明确告知辣椒酱的费用,或者告知顾客免费的辣椒酱的取量也有标准,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那么对于此案,农民工大哥支付相应的辣椒酱的钱毋庸置疑。
但是,如果店家未明确告知上述消费内容或者所作的规定不符合标准,那么,这位农民工大哥则不用支付辣椒酱的钱。
此类关于消费纠纷的事件在社会上常有发生,很多交易的双方都缺乏对于消费权益保护知识的了解。
如果从更深一层剖析农民工大哥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获得利益而致他人受到损失。因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得利人应将获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由此在双方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
针对此案,农民工大哥的行为确实为获取利益而致他人利益受损,那么,是否就构成不当得利,还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一方获得利益。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一方使他方财产受到损害,自己并未从中获得利益,即使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他方受到损失。他方受到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个要件。
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的当事人。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所谓没有法律根据指欠缺给付目的,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可依其事由分别判断得利人得否保有其所受利益,如果不得保有,就属于没有法律根据。
此案件中,如果店家在价格以及告知义务上存在欺诈行为,则构成不当得利。
本案中的农民工大哥仅是为了省钱,在店家未告知的情况下,使用超量辣椒酱。
依据具体的交易实际以及法律规定,农民工大哥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
商家在经营的时候,一定要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保持交易环境的公平。
结语
法律明文规定商家和消费者双方交易的条条框框,目的在于交易环境的公平,为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
生活中,面对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例子有很多。
而当面对这类事情时,只有冷静协调,才能在最终妥善解决纠纷。
页面更新: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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