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男子酒后强行与前妻发生关系,后两人复婚,法院:强奸罪

“都说了,她是我老婆!”一男子酒后进入前妻家中强行与前妻发生关系,法院:强奸罪成立

和自己前妻强行发生性关系,怎么就成了强奸犯了呢?

小明(化名)与慧慧(化名)通过相亲认识步入婚姻殿堂,婚后过的幸福并且育有一子,日子过得平平淡淡也是幸福。

婚后的第14年,慧慧突然发现丈夫的行为有些异常,总是早出晚归,还常常彻夜不归。慧慧和阿明常常为此发生争吵,争吵过后阿明不仅并没有悔改,反而还有变本加厉的趋势,这让妻子慧慧彻底失望了,提出了和阿明离婚,两人都在气头上就到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

但此时儿子的学业日益繁重,两人为了不影响儿子的学习,所以在离婚后并未分居,而是接着在现在的房子里面同居。一年后,二人因为又经历数次争吵,所以阿明搬离现在居住的房子,和自己父母同住。自此两人也算是正式分居

2016年4月7日傍晚,阿明的战友叫上阿明一起小聚,几人一起喝酒,散席时几人都已经处于醉酒状态,不知是心存爱意还是心有不甘,阿明借着酒意给慧慧打电话,慧慧并未接到阿明的电话,阿明便踉地来到慧慧所居住的房子,翻墙进入了卧室,此时的慧慧已经入睡,听见有人闯入的动静,她猛地惊醒,却发现是阿明喝的醉醺醺的站在她的床边。

“你来做什么?”慧慧问道,阿明却并不言语,慧慧见他一身酒气便气不打一处来,从床上站起身就要赶阿明走,“你还来干什么?咱们已经离婚了,现在咱俩已经没有关系了!”

刚刚还一动不动的阿明似乎是被慧慧的语言刺激到了,随即一把将慧慧推到在床上,伸手去脱慧慧的衣裤,慧慧见状明白了阿明想做些什么,由此慧慧反抗激烈,她并不想和已经办完离婚手续办的阿明再次发生关系,几次反抗都被阿明大力制止。由于两人力量上的悬殊,慧慧反抗不及,最终迫使与阿明发生性关系

凌晨时分,酒醒一些的阿明才离开,返回其父母家接着睡觉。留下一夜未睡觉的慧慧独自一人越想越气,她不明白阿明为何如此不尊重他,明明是他不珍惜这个家庭,怎么最后连这点尊严也不留给她?

慧慧越想越觉得委屈,一腔怒火无处撒气,随手拿起手机便报了警,接通后慧慧说是阿明将她强奸了,并一起说明了强奸的时间地点。接到报警电话后警方立即出动,对阿明展开抓捕。

2016年4月8日凌晨四点,警方在阿明父母家找到了正在睡觉的阿明并将其抓获,经过连夜的询问,阿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半个月后,警方给阿明办理了取保候审,经过此番,阿明好像悔悟了,他找到慧慧真心的乞求她的原谅。既念在十余年的夫妻感情,又念在儿子的成长不能缺少父爱的现实情况上,慧慧选择原谅了阿明,同年8月,两人办理了复婚手续。

虽然两人复婚了,但阿明的行为确实成立了强奸罪,在庭审过程中,慧慧向法庭表示自己已经谅解了丈夫的行为,请求从轻量刑自己的丈夫阿明。

原审法院认为,阿明违背慧慧的意志,采取暴力强迫的手段,迫使被害人与他发生性关系,阿明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强奸罪既遂。但是鉴于阿明与慧慧原为夫妻关系,并且到案后可以如实供述罪行,同时念在阿明是初犯、偶犯。

被告又当庭自愿认罪,又与慧慧复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所以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阿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以案释法】

该案中的阿明明明是和前妻发生性关系,为什么会犯罪?

那就要看刑法中对于强奸这一行为的具体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阿明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他是强行将慧慧压制在床上,强迫慧慧与其发生性行为,符合一暴力、胁迫的方式。

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人不能辨别刑法中强奸罪关于暴力手段的定义:指不法对被害妇女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打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其重点就是压制被害妇女,使其不能反抗。

还有值得一提的就是条文中关于胁迫手段的定义:指为了使被害妇女产生恐惧心理,而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胁迫的实质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犯意。其中行为人以加害自己相通告的,不属于胁迫。

其次,也是本案中阿明被认定强奸罪的重要原因,也是阿明不相信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的一点:

明明是和自己的前妻发生一次性行为,为什么就违法了呢?自己之前和她有夫妻生活的时候怎么就没事呢?

原因就在于这次阿明以为的以往无二的夫妻生活她违背了慧慧的意志,是在没有经过慧慧的同意的强迫她的。如何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呢?

简而言之就是看其行为有没有引起妇女的反抗,此处的反抗不能将身体搏斗作为认定的唯一标准,它的内容还应该包括当事妇女的呼救、语言拒绝、求情、指责等

看到此,有很多人应该心里发毛,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已经触犯了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出现另一种情况:这个女孩子既不明确的同意,也不明确的拒绝与自己发生性行为,而是在行动中半推半就。

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实际司法活动中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一般的话会先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被强奸后的女子的态度如何,同时也会调查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

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该案中阿明和慧慧在离婚分居后阿明强奸慧慧被论罪,如果二人并未离婚,而是闹别扭,阿明为了发泄生理需要不理会慧慧的反抗将慧慧强奸了,此时还应被定罪吗?

现阶段学术界和实际运用的通用说法是:因为夫妻关系是合法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实行进行性行为的义务,意思就是说,如果阿明和慧慧并未离婚,阿明对于侵害慧慧性权利自由的行为也并不认定为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法条拓展】关于强奸罪的量刑:强奸案的的处罚,刑法规定如下: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写在最后】

最后,我们来说说作为弱势群体,如何保护自己远离强奸罪的侵害,首先就不得不提及强奸罪的案发特点:密闭空间作案、刚刚认识的陌生人等。

现阶段性侵、强奸等频繁发生,是由于对陌生人没有充分的戒备心,不是说不能交朋友,有句话说的好:“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你交友的前提是保证自己的安全,自己要衡量好,和人聊天可以在公众场合,而不是非得在单独的房间。”要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

外出乘坐交通工具的时候尽量选择正规的出租车,尽量不要乘坐路边揽客的黑车或者摩的,傍晚行走应该走大路,避开小路或者监控稀少的地方,那里往往是坏人蹲点的地点。

我们没有能力消弭犯罪,最好的方式就是保护好自己,使得自己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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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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