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吃完早餐顺走几瓶水,儿子喝下后当场身亡,酒店:关我什么事

随着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好,很多人开始钟情于旅游,会在节假日的时候前往各地的旅游景点,也有人会为了旅游专门做攻略,就是为了能够有一个好的旅游体验。

但是依旧挡不住有些人为了贪小便宜,选择服务、质量都不佳的酒店、旅行团,甚至会为了省钱,偷偷顺走酒店的一次性物品、餐饮券等。

四川的郑先生就是因为自己的一念之差,导致儿子因为“一瓶水”丧命,原本幸福的一家四口变得支离破碎。

酒店:关我什么事!

国庆期间正是旅游的黄金段,位于苏州某地酒店住宿的旅客更是络绎不绝,大家都早早起床,为了前往旅游景点做准备。

这时,酒店大厅内传来激烈的争吵声吸引了越来越多人的目光,一名女子与酒店管理者争执不下,颇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很多人好奇的走过去观看。

原来是酒店住宿旅客的姐姐向酒店讨要说法,声称自己的弟弟郑某,因为误喝酒店的除锈剂去世,要求酒店赔偿损失一百五十九万元。

而酒店却认为,酒店对于客房内的矿泉水管理是非常严格的,绝对不可能出现矿泉水瓶内装有除锈剂的情况。

郑某的姐姐听到酒店的答复便直接将医院给出的检验报告和死亡报告拍到桌子上,并明确表示,自己的弟弟郑某确实是喝了酒店的水才会这样,而且水也是在酒店拿的。

酒店管理人员看到郑某的姐姐如此不依不饶,只好调取监控,而这一调就发现了惊人的内幕。原来郑某所喝的矿泉水并非是由酒店服务人员专门提供的。

而是郑某的父亲郑先生趁工作人员不注意,从清洁车上拿走了一瓶水,而这瓶水并非是矿泉水,而是打扫卫生时,专门除锈用的除锈剂。

酒店购买的除锈剂都是桶装的,根据说明是需要兑水稀释后才可以使用的,所以工作人员会将稀释后的除锈剂放到矿泉水瓶内,以方便使用。

从监控来看,很显然郑先生所作所为存在不合理之处,且工作间门上贴着明显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牌子,而郑先生无视牌子的提示,去拿清洁车上的水。

才会引发后续一系列的问题。所以酒店就表示郑某的去世与酒店无关,完全是郑先生自己的主观行为导致的。

郑某的姐姐并不认同这一说法,她觉得酒店未能对装有化学物品的瓶子做好标签,说明酒店管理失责,必须要承担责任。而且,如果酒店没有用矿泉水瓶装,她父亲根本就不会去拿。

酒店和郑某的姐姐各执一词,谁也说服不了谁,双方都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无奈之下,郑某的姐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起诉酒店,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一念之间,生死相隔

事件经过到底是什么样的呢?郑先生为什么要拿清洁车上的水?原来在到达酒店当天,一家人因为长途开车都非常的疲累,所以就想要先休息一下在对明天去哪个景点做打算。

郑先生因为年纪大了,体力跟不上,一路的颠簸,让他有些受不了,但是耐不住又饿又渴,只好跟老伴说一声自己下去吃点东西,买点水上来。

来到酒店餐厅,郑先生点了几样小菜和米粥,走的时候给老伴也要了一份米粥,并将剩下的饭菜打包。然后回客房的途中遇到工作人员便跟其要了两瓶水。

因为大家在路上买的水都喝完了,郑先生想着等孩子们醒了,肯定是要喝的,自己提前拿上去,省得他们下来再拿。

当郑先生拿着水快要走到客房门口时,看到酒店的工作间门没有关紧,他往里面一瞅,看到工作间清洁车上还有一瓶水,想着酒店和景区一瓶水都非常贵。

不拿白不拿,所以看了看四周没人便走进去拿了出来。回去后,儿子看到郑先生不在屋内,便问起他去哪了,郑先生只是说自己去吃了饭。

儿子看到父亲放在柜子上的水,嘴里嘟囔着,正好渴了,然后就打开其中一瓶喝了起来。刚喝下去没多久,郑某就感觉自己浑身难受,头晕,恶心,还有些想吐。

还没有来得及喊人就直接晕倒了。这可急坏了郑先生,连忙叫人拨打120。郑某的姐姐在听到父亲的电话后,火急火燎的从外面赶过去,可是看到的却是弟弟的遗体。

一场高高兴兴的旅行因为儿子的去世变得沉重,失去儿子的郑先生就像是丢了魂儿似的,他实在想不明白,前一秒还好端端的儿子,怎么就说走就走了呢。

这时医生对郑某的姐姐说,郑某应该是中毒的表现,并让他们仔细回想入口的东西,郑先生绞尽脑汁也想不明白,后来还是医生提醒到,中毒发作时间短。

说明是刚入口不久,郑先生这才想起了儿子喝的水。经过医院的检查,很快得出了结论,郑某所喝的是稀释后的除锈剂,并非矿泉水。经此一验,才有了上面郑某姐姐大闹酒店的场面。

钱有了,但是人终究是回不来了

在郑某家人的坚持下,咨询律师后并向法院提交诉讼,告酒店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工作人员工作失职,工作用品保管不当,严重损害旅客安全。

并要求酒店在赔偿相关损失的基础上,公开道歉,辞退相关工作人员。对于郑某家人诉求,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酒店依旧坚持原来的说法。

声称除锈剂并非酒店员工主动提供的,监控中明显就是郑先生自己拿的。这并不符合相关赔偿的规定,而且,在郑某昏迷后,酒店也是第一时间就联系了医院。

这也说明酒店并不可能主观故意的去损害他人的生命。郑某的家人也依然坚持自己的说法,认为郑某是在酒店发生意外的,喝的也是酒店的水。

不管这瓶水是不是父亲拿的,都是酒店的所有物,所以酒店都是需要承担责任的。经过法院的审理做出最终判决,郑先生私自进入酒店工作间,并拿走非工作人员提供的矿泉水。

导致儿子喝下后死亡,其应承担主要责任。酒店对于工作用危险物品未尽到科学得当的保管责任,造成郑某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本案的最后,郑先生一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可是郑先生的儿子还是回不来了。这也告诫我们,千万不要为了一点小便宜、小优惠就放弃自己的原则,否则后果远远是自己无法承担的。

法律分析:关于本案中的法律问题

一、本案中酒店对郑某死亡负次要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从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郑某的死亡既归因于郑先生在未经酒店工作人员许可下私自拿取酒店的矿泉水导致儿子喝下含有除锈剂的水,又归因于酒店的管理不当行为。

虽然酒店承担的是次要责任,但仍要面临着几十万的赔偿金,或许有人和酒店抱有同样的想法:为什么酒店要承担责任,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其法律依据规定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8条,即如酒店、地铁、商场、影院等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的管理人员对其所管理的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管理人没有尽到此项义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意味着上述场所的经营人员或管理人员需要采取一定的方式或作出一些具体行为甚至是按照必要的设施去提醒、保护场所内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

至于该义务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合同关系判断,也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判断。如本案中酒店的管理人员同样负有对酒店内部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对于入住的顾客,酒店和顾客之间成立了服务合同,基于该合同,酒店应当确保客房内没有管制刀具或危险物品等,亦应当对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进行监督和管理。

避免工作人员的行为对客户造成危害。而本案中清洁人员将除锈剂装在普通矿泉水瓶中却没有加以明显的标识,就存在造成他人误用的风险和可能,并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产生伤害。

甚至是清洁人员本身的安全都存在被伤害的可能。而且该名清洁人员在离开工作间后没有及时关门,也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一种表现。

故上述案例中的酒店管理人员确实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职责,间接造成了郑某的死亡结果,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二、如何看待本案中郑先生因贪小便宜却导致儿子死亡的行为?

本案中最后悔和自责的人莫过于郑先生,因为贪图一时的小便宜,却失去了自己的儿子。虽然酒店对郑某的死亡也作出了相应的赔偿,但郑先生才是造成郑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可能郑先生此后都将背负着儿子的离开和家人的怨念而生活。从法律层面上看,郑先生除了应当对儿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是否还需承担刑事处罚呢?

从行为上看,郑先生错将稀释的除锈剂当作是矿泉水让儿子喝下,导致儿子因此死亡,具有法益侵害性。但郑先生主观上并没有杀害儿子的故意,也不能认定其是因过失导致。

因为郑先生根本没有认识到该瓶“矿泉水”不能饮用,无论郑先生是故意让儿子喝下还是基于过失让儿子喝下,也无法预见到儿子的死亡。

因此从刑法上对郑先生的行为只能评价为意外事件,而非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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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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