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英国中殿、内殿、林肯会馆对如今的我们有什么影响?

中殿会馆和内殿会馆

律师会馆诞生的确切日期已不可考,四大律师会馆亦是如此。根据现存史料的记载,它们兴起的年代大约在14世纪中后期。

第一,中殿会馆和内殿会馆合称为圣殿会馆(the Temple),因为两所会馆所拥有的财产和房产最初均属于圣殿骑士团(Knights Templar)。这里出现两个非常关键的问题:第一,圣殿骑士团殿堂中居住的人是如何从“保卫基督的教士”转变成“捍卫法律的律师”?

  1. 圣殿会馆是如何分成中殿会馆和内殿会馆的? 圣殿骑士团建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前往圣城耶路撒冷(Jerusalem)的朝觐者。后来他们除了保护朝觐者外,也增加了保卫圣地的职责。为了更好的履行职能,圣殿骑士团回到欧洲募款、设立基金。
  2. 富裕起来的圣殿骑士团,在伦敦附近购置了许多地产并建立了伦敦分部。伦敦分部的具体位置现在已经无法考证,但大致在霍尔本(Holborn)一带。根据记载,林肯会馆的一部分曾经就属于圣殿骑士团的产业。

马姆斯伯里的威廉曾说过nullus clericus nisi causidicus,意即“只有神职人员才能成为律师”。成为律师的前提条件必须得是神职人员,这是因为在中世纪,教会垄断了教育和法律实践的机会。

特别是12世纪上半叶,由于法律都是用拉丁文书写,教会利用教士掌握拉丁文的优势,掌控了英国的法律教育。早期的法律学徒往往都具有教士的身份,因此在租住房子时很自然地会以圣殿骑士团的房产为首选。

前文以述,最初的法律学徒社团就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由于这些法律学徒与教会保持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在早期的法律学徒社团中,无可避免的存在教会的影响。

例如,托马斯·贝克特(Thomas Becket)被杀之后,到处显现神迹,不久便成为了伦敦律师们的保护神,后者还建立一座教堂供奉他。直到英国宗教改革之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前往齐普赛街(Cheapside)的教堂礼拜成为获得英国法的律师资格仪式的重要一环。

贝克特事件之后一直到常年征战在外的理查德一世统治时期,教会在法律教育中的影响力依然不可动摇。但是,从《大宪章》签订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贵族在《大宪章》中强迫约翰王接受的主要条款表明,天平开始向英国法倾斜。1216年的第四次拉特兰会议,教会主动禁止教士出现在世俗法庭中。

两年之后,教皇要求教士只能教授教会法,不得教授普通法。亨利三世统治时期,出身于教会或者圣保罗大教堂(St. Paul’s Cathedral)的法官不超过10名,教会势力逐渐退出英国的世俗法庭。

1234年,亨利三世下令全国所有教授教会法和民法的法律社团一律停止原来的授课。整个英格兰地区,除了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外,几乎没有教会法和民法的空间,原来的英国律师协会(Societies of English Lawyers)第一次出现了世俗律师,这开启了英国法律教育世俗化进程。

爱德华一世时期,国王下令全国推举140名聪明伶俐的世俗学生前往王室法庭学习法律。最晚至13世纪末期,英国的律师已经完成了身份的转化。 至于圣殿会馆如何分成中殿会馆和内殿会馆两个部分,由于1381年的瓦特起义和之后的几场伦敦大火将圣殿会馆的档案资料付之一炬,目前已经无法考证。

但根据相关记载来分析,可以得出大致的线索: 1312年,阿维尼翁(Avignon)的教皇克莱芒五世(Clement V,公元1305—1314年在位)在法王的胁迫下,宣布取缔基督世界境内的圣殿骑士团,英王爱德华二世(Edward II,公元1307—1327年在位)趁机没收了圣殿骑士团在英国的全部财产。

国王把整个圣殿赏赐给兰开斯特伯爵托马斯(Thomas Earl of Lancaster),由于后者造反,圣殿再次被国王没收。此后,它又被相继赐予彭布罗克伯爵艾莫·德·瓦伦斯(Adomare de Valence Earl of Pembroke)和小休·勒·德斯宾塞(Hugh le Despenser the younger)。最后,根据维也纳(Vienna)决议,国王于1324年将圣殿转赐给医院骑士团(Knights Hospitallers of St. John of Jerusalem)。

依照传统,医院骑士团将这些房屋以每年10英镑的价格出租给了从塔维会馆转来的律师和学生。根据现存史料,1345年,内殿会馆的一所预科学校——克里福德会馆已经有法律学徒转到圣殿居住和学习。

由此推断,1345年之前圣殿存在一所普通法法律学校。大约在爱德华三世至理查德二世(Richard II,公元1377—1399年在位)统治期间,圣殿会馆业已存在。杰弗里·乔叟(Geoffrey Chaucer)在《坎特伯雷故事集》(The Canterbury Tales)中明确提到一个圣殿会馆的伙食采办(manceps)。

生活于14世纪的乔叟,本人就是圣殿会馆的一名学生。现在多认为乔叟属于内殿会馆,但没有证据表明他所生活的年代,内殿会馆和中殿会馆已经各自独立在乔叟的书中和诗歌中,都是以圣殿会馆(the Temple)来指称自己的母校。

根据目前的史料无法考证出具体是在哪个时期、何种原因导致圣殿会馆分成中殿会馆和内殿会馆,但是可以明确的是,至少在1608年之前,二者已经各自分立。自从医院骑士团拥有圣殿之后,律师和法律学生们每年向前者缴纳10英镑的租金。

此后,亨利八世收回圣殿,圣殿会馆又改向国王缴纳租金。1608年,中殿会馆和内殿会馆与国王詹姆士一世(James I,公元1603—1625年在位)签订了一份合同。根据合同内容,两个协会分别向国王缴纳每年10英镑的租金,65年后可获得所租住房产的所有权。内殿会馆和中殿会馆独立以后,两大会馆各自占据一座圣殿的大厅,原来圣殿以东的产业大部分归内殿会馆,以西部分属于中殿会馆。

1732年,两所会馆再次对圣殿的产业予以明确划分,最后形成现在的格局:以中殿会馆巷(Middle Temple Lane)为界,以西部分完全属于中殿会馆;以东部分除榆树院(Elm Court)、

拉姆大楼(Lamb Buildings)、水泵院(Pump Court)外,均属于内殿会馆。此外,在中殿会馆巷以东的圣殿教堂则由两大会馆共同使用。

林肯会馆

尽管林肯会馆的《黑皮书》是四大律师会馆现存最久远的史料,但其最早记述的年份为1422年。由于早期资料的佚失,林肯会馆真实的起源显得扑朔迷离。以现存史料和技术手段,显然无法清晰地描述林肯会馆早期发展历程,但这也给研究者留下了想象的空间。

林肯会馆早期历史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第一,林肯会馆确切的诞生日期;第二,林肯会馆名称的由来。 林肯会馆现址位于赞善里,主要由旧厅(Old Hall)、警卫楼(Gate House)、旧楼(Old Buildings)、教堂(Chapel)、新广场(New Square)、正厅(Hall)、图书馆(Library)、花园(Garden)等组成。

林肯会馆的一部分原属于奇切斯特主教拉尔夫·德·内维尔(Ralph de Neville)的伦敦官邸,另一部分则建立在多明我会黑衣修士(Black Friars)住宅的遗址之上。

根据记载,亨利三世在没收了犯有叛国罪的财政大臣威廉·德·哈弗里尔(William de Haverhyll)的一处宅邸后,在1227年7月19日这一天,将其赏赐给拉尔夫·德·诺瓦·维拉(Ralphe de Nova Villa)作为自己的官邸,即日后的奇切斯特主教拉尔夫·德·内维尔。内维尔死后,该处房产被历任奇切斯特主教所继承。

根据托马斯·莱恩(Thomas Lane)的说法,都铎王朝早期,当时奇切斯特主教罗伯特·谢波恩(Robert Sherborne)将该处房产以每年6英镑13先令4便士的价格租赁给了威廉·苏利亚德(William Suliarde),租期99年,至1634年止。

然而,莱恩又转述埃德蒙·豪斯(Edmund Howes)的记载,威廉之父弗朗西斯·苏利亚德(Francis Suliarde)拥有该处房产的不动产交付证,其子嗣对房产具有继承权。根据《黑皮书》的记述,谢波恩的继任者理查德·桑普森(Richard Sampson)在1536年7月1日将此处官邸转让给威廉·苏利亚德和尤斯塔斯·苏利亚德(Eustace Suliarde)。苏利亚德家族一直到伊丽莎白时期都拥有这一产业。

1580年,理查德·金斯米尔(Richard Kingsmill)和其他林肯会馆主管委员们以520英镑的价格从爱德华·苏利亚德(Edward Suliarde)手中购得该处房产。自此,奇切斯特主教官邸才正式成为林肯会馆的一部分。

一部分早期学者据此认为,林肯会馆诞生的确切时间应当追溯至亨利三世赏赐奇切斯特主教官邸的日子,即1227年7月19日。这种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把林肯会馆视为一种建筑物,而非一种律师团体。

尽管奇切斯特主教官邸最终成为林肯会馆的一部分,但无法证明在内维尔的时代,主教官邸中存在律师团体。 根据J·道格拉斯·沃克(J. Douglas Walker)的考证,林肯学院最初起源于一个律师团体。

1286年至1310年间,林肯伯爵亨利·德·莱西(Henry de Lacy)把这一律师团体安置在自己位于霍尔本官邸附近的鞋巷(Shoe Lane)中一座房子里(后来被称为塔维会馆Thavy’s Inn),由于受到林肯伯爵的赞助,他们就一直使用林肯的名号。

从那时起一直到1383年弗尼沃尔伯爵(Lord Furnival)去世之前,会馆的大部分成员,携带着原来的名号,搬迁至弗尼沃尔伯爵在霍尔本的两座宅院里,剩下一小部分成员仍然居住在作为林肯会馆附属的塔维会馆之中。

1422年,住在弗尼沃尔伯爵宅院的大部分成员再次搬迁至位于赞善里的奇切斯 特主教官邸,弗尼沃尔留守的成员所组成的会馆——弗尼沃尔会馆和之前的塔维会馆成为林肯会馆的附属预科学校。

然而,霍尔兹沃斯认为,上述观点仍然值得商榷。根据他的考证,直到1348年,当时塔维会馆的拥有者约翰·塔维(John Thavy)与法律学徒之间并无任何联系,而直到1550年塔维会馆才成为林肯会馆的预科学校。

以G·J·特纳(G. J. Turner)和布莱克·欧哲斯(Blake Odgers)为代表的学者则认为,14世纪中叶,高级律师托马斯·德·林肯(Thomas de Lincoln)曾在现今名为弗尼沃尔的街上获得了一块地产,并以其姓氏“林肯”冠名,这有可能是林肯会馆最早的产业。

经过1364年、1366年和1369年三次非限嗣继承地产所有权的变动,这块产业从托马斯一方转移到马姆斯伯里修道院长(Abbot of Malmesbury)手中,后者以年租金8英镑的价格租赁给林肯会馆。

此后,由于该地产部分房屋破损,马姆斯伯里修道院长以4英镑续租给林肯会馆。这部分房屋的破损,可能解释了林肯会馆部分成员转移到奇切斯特主教官邸中去的原因。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经过几代人的发展,名望不高的托马斯·德·林肯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会馆的成员很乐意将自己与更为著名的林肯伯爵联系起来。

可以确定的是,林肯会馆起源于13世纪末期至14世纪初的一个律师团体,但他具体诞生的时间已无法查证。至于其名称的由来,既有可能与第一代林肯伯爵亨利·德·莱西有关,也无法排除来自于托马斯·德·林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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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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