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逮捕四名卖淫女,竟都是哺乳期的妈妈,声称为奶粉钱走上这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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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经海淀区居民陈某举报社区内有人嫖娼卖淫,海淀区公安局迅速对此处进行了查封,在房间内共有四名卖淫女,而更令人诧异的是这四名卖淫女均为哺乳期的年轻妈妈。

孩子尚处在母乳喂养的阶段,身为母亲难道不应该寸步不离的照顾吗?那么正在哺乳期的妈妈为何会走上这条卖淫的不归路呢?这其中会不会另有隐情呢?

今天,我将从法律的视角来为大家解读本次“哺乳期的妈妈卖淫行为”事件。首先,作为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在出租屋内卖淫的行为是否犯法;其次,四名卖淫女在出租屋内聚众卖淫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卖淫罪;最后,四名卖淫女的卖淫行为是否受人强迫,如果有人指使,那么幕后指使者又构成何罪?

要想回答上述问题,首先先让我们回述本次事件的具体经过。

【案情摘要】

出身贫寒,叛逆少女

马某今年23岁,马某自幼丧母,父亲常年外出务工,幼儿时期的马某跟随着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由于爷爷奶奶年事已高且文化水平不高,于是对马某疏于照料。

马某上初中后,由于缺少母爱以及父亲的照顾,开始变得越来越叛逆,经常打架斗殴,经常逃课外出上网,谈恋爱,纹身。久而久之就结交了形形色色的朋友,这也为马某日后走上卖淫的不归路打下了铺垫。

为爱冲锋,意外怀孕

初中辍学的马某在邻村朋友的介绍下来到了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家餐厅务工,起初马某只是从事一些简单的刷碗、拖地工作,久而久之马某开始在后厨帮助厨师切菜。

在后厨工作后,马某开始接触到了餐厅后厨刘某,刘某,男,34岁。刘某见到马某后,一见钟情,开始对马某展开了猛烈的追求,起初马某对于刘某的家庭非常在意,但是刘某对马某非常体贴,经常会为马某准备一些小礼物,照顾的十分周到。

自幼缺少父爱的马某,渐渐的对刘某的贴心照顾有了好感,两人的感情也迅速升温,后来马某搬进了刘某家中。两人经常在下班后一起买菜做饭,日子过的非常恩爱。

一天,一声急促的敲门声打破了二人往日恩爱的感情,马某在开门后,发现门外站了一对母子,该女子进门后就问刘某是不是住在这里,马某一脸惊讶,在与该女子的交流后发现刘某已经有了家庭且有了一个女儿,听到这里马某瞬间心情跌到了谷底,这也让马某坚定了离开刘某的心。

在马某离开刘某之后,却发现自己怀孕了,而此次怀孕为马某后续的从事犯罪活动奠定了基础。

母爱光辉,留下爱子

在马某得知自己怀孕之后,心灰意冷的马某拼命的用手拍打自己的肚子,用双手发泄着自己对刘某的不满。

三天后,马某在朋友的劝阻下马某打算将孩子打掉,马某去医院后对孩子进行了流产手术。

马某去医院做完引流手术之后发现孩子并没有流掉,流产手术也被医院宣布失败,正当医院为其做第二次引流手术时,马某母爱泛滥,认为该孩子一定与自己有缘,故决定生下孩子。

为养儿子,不惜走上不归路

十个月后,马某顺利生下一子,起名圆圆。在孩子出生后,马某本就拮据的生活变得更加捉襟见肘,孩子的奶粉钱以及自己需要照顾孩子完全不能外出打工挣钱,这使得马某经常找身边的朋友借钱度日。

但是,随着孩子的长大,开销也越来越多,各种母婴用品的花费使得马某完全承受不了。

在日以继日的资金压力之下,马某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了一家酒吧工作,一开始马某只是从事一些简单的倒酒工作,但是后来随着慢慢的熟悉工作,马某开始对酒吧内的情色交易起了兴趣。

从这以后,马某开始联络身边缺钱的朋友,马某经过调查分析后发现,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越来越多的哺乳期妈妈外出务工来照料孩子,但哺乳期的妈妈经常后遭受社会上的歧视,也就是这种隐藏的社会歧视,使得越来越多的妈妈不得不走上不归路。

被逼无奈,开始从事情色交易

在了解情况之后,马某开始聚集身边正在哺乳期的妈妈,一开始马某只有四个人的团队,后来在马某的经营之下发展为二十多人的卖淫团伙。

该团伙分工明确,马某为主要的策划分子,其余的哺乳期妈妈负责接客人。

由于在社会上很多人对母乳感兴趣,认为母乳可以强身健体,于是马某的生意变得越来越红火,从起初的一次200元发展为后来的一次1000元,这也让马某渐渐的尝到了甜头。

为谋取更大私利,开始组织聚众卖淫

在赚到第一桶金之后,马某越来越大胆,马某开始从自己的老家笼络正在哺乳期的妈妈从事卖淫活动。

起初,这些哺乳期妈妈对于这种生意并不知情,但是在马某的高价工资诱导之下开始从事卖淫活动。

而在卖淫的团队变壮大之后,马某开始从以前的一对一卖淫发展为后来的包厢服务,也就是只要客人出价比较高,马某可以为其一个人提供多个哺乳期妈妈为其提供性服务。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马某的违法生意虽然隐蔽,但是违法的行为必将遭到法律的处罚。后来,马某的情色交易生意被海淀区居民举报,当地警方迅速将马某捉拿归案,马某在被捕后迅速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最终,马某的违法行为受到的法律的判决。

【以案释法】

在本案中,作为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在出租屋内卖淫的行为是否犯法?四名卖淫女在出租屋内聚众卖淫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卖淫罪?幕后指使者马某指使四名卖淫女卖淫的行为又构成何罪?

接下来我们结合案情依法对以下问题进行分析和解读,同时结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此来揭开困惑大家的疑惑。

一、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在出租屋内卖淫的行为是否犯法,同时,四名卖淫女在出租屋内聚众卖淫的行为是否又构成聚众卖淫罪?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从事卖淫活动或者嫖娼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同时处罚金五千元;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对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拘留。

如果卖淫者只是单纯的出卖自己的身体来换取财物、钱财的,对于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的,此种行为还尚且达不到需要遭受《刑法》的处罚。本案中,虽然哺乳期母亲在出租屋内卖淫的行为不犯罪,但依旧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的法律以及社会的公序良俗,聚集多名男子与女子发生集体淫乱的行为,对于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与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的以上关于聚众淫乱罪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四名正在哺乳期的妈妈在宾馆内轮流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完全构成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其四人需要承受法律的审判。

二、幕后指使者马某指使四名卖淫女卖淫的行为构成何罪?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以招募、引诱、容留等手段聚集或者控制等多名女性或者男性从事卖淫行为的构成组织卖淫罪。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们从以上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在本案中马某作为此次卖淫活动的策划者、指使者,马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中关于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而且马某自己明知卖淫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其依旧用高额的收入来教唆身边的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因此马某的违法行为应以组织卖淫罪论处,得到法律的严惩。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卖淫者和嫖娼者都作出了严格的处罚规定,任何违法法律的行为都将遭受法律的处罚,这也警醒着我们在座的每一个人要遵纪守法,即使被生活所迫,也不要做一些违法乱纪之事。

就比如本案中的马某,千万不要为了赚快钱而走上不归路,因为任何违法行为都将遭到法律的惩罚,这样不仅葬送自己的一生,同时还给孩子带来了难以磨灭的母爱缺失。

对于这个案件您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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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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