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年性侵13岁女孩,母亲两次暗中下药致女孩昏迷,儿子才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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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的女孩刘柳与15岁的匡某在互联网上认识,2019年12月12日刘柳外出游玩,2天后被养母发现,但让刘柳养母没有想到的却是仅仅十几岁的孩子竟然在这其间与匡某有性行为。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十五岁的孩子竟然做出这样的事!

这天,刘柳因为一件事与家人和老师发生矛盾,独自离开学校,但正是因为刘柳离开了家人和老师的视线造成了大祸。刘柳事后回忆起,当时她和朋友一同前往匡某家游玩,然而当那位朋友离开后,匡某的母亲认为刘柳正在和父母生气,就不如在她家里多玩上几天,甚至还将刘柳送进了自家儿子的房间。

随后,匡母就递给刘柳一杯水,但是让刘柳没有想到的却是水中却被下了迷药,她喝下后感到昏昏欲睡。

就在这时,匡某突然闯入她的房间,掏出一把刀放在她的脖子上,强迫她发生性关系。尽管她试图反抗,但最终还是因为体力不支遭到了匡某的性侵。

据她所述,在2月14日,当匡某与朋友玩牌时,刘柳利用匡某的手机联系了刘某这位朋友,并向她发送了一张带伤的照片,告知她自己遭到了匡某的性侵。然而,匡某的母亲却一直不允许她回家,当晚她在匡某的胁迫下再次遭到性侵。直到2月15日下午养母辗转找到她,当晚她才回到家中。

据现有证据显示,匡某的犯罪行为仅涉及一名被害人的陈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来证实。尽管有鉴定报告认定被害人会阴部挫伤并肩部受伤,而且被害人的精神障碍与匡某的性侵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检察机关并未确认这些证据的真实性。

若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未被检察机关采纳,则仅凭一对一证据难以确立匡某的犯罪行为。

【以案释法】

1.十五岁的匡某是否会受到法律处罚?

对于那些已经年满16岁的人而言,如果他们犯罪,那么他们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对于未满14岁的个体而言,若其从事任何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则其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那些已经年满十四岁但未满十八岁的人,应当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待遇。

这就意味着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不应成为刑事责任年龄以外的刑罚适用对象。因为未满十八岁,所以构成了一种法定的从宽惩罚情节。

对于已经满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如果他们有轻微的犯罪行为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罚金刑罚的话,就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针对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们需要权衡轻重缓急,决定是从轻到轻,还是从轻到轻,或者从轻到轻。

对于已经满十六周岁不满二十五岁的未成年犯而言,其行为是否属于轻罪,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该原则,针对未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犯罪行为,法定最高刑并不适用。

在具体的量刑过程中,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六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分开来。对于年龄内的犯罪,在从轻或减轻处罚时,也应充分考虑不同行的年龄差异。

此外,对于已满十六七岁不满十七八岁的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也应当作相应调整。唯有如此,方能全面体现并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原则,以达到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对于未成年人犯法我国秉持教育,感化与挽救原则,根据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实行教育以及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所必须遵守的一个重要准则。

上述法规中所确立的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罚标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都是针对未成年犯罪人而制定的,即应当以他们为中心来确定量刑的具体标准和方法。

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必须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已经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由于受传统思想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影响,对未成年犯采取惩罚与教育并重的政策是一种普遍现象。

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年案件时,必须遵循教育、感化、挽救原则,以确保惩罚和教育之间的关系得到正确处理。惩罚是一种手段,而教育则是目的。

在教育工作中,应将其置于突出的地位,坚持以教育为核心,辅以惩罚的原则。对于未成年犯的处罚不能简单地只考虑他们是否有犯罪的倾向,而应当全面考察他们的犯罪心理状况及社会环境。

司法人员应当以攻心为主,就像对待孩子的父母、对待学生的教师一样,针对未成年人的个人特点,以理性为基础,以情感为引导,让他们深刻认识到自我行为所带来的危害。

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年案件时,必须遵循一项基本原则,即不仅要仔细核实事实,还需要及时对未成人进行教育和感化,以确保其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查明事实并不意味着教育感化,二者不能相互取代。

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事实与教育、感化之间的相互关系,以确保正确的处理。查明事实是准确教育的前提,没有事实根据的调查结论就是错误的调查结果。正确的教育离不开事实的查明,若事实不明确,则难以以理服人,也难以有针对性地展开教育。

如果只注重事实清楚,则可能会出现“以罚代管”、“以罚代教”等问题。然而,我们不能将注意力过度集中于事实本身,而忽视了教育和感化的重要性。教育和感化必须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之中。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教育和感化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原则,它能够有效地促进案件的处理和改善。

对未成年犯实施有效地教育转化工作不仅关系到国家法律能否顺利执行,还直接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家庭幸福与发展。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是不可忽视的,因此对其进行合法的惩罚是必要的,也是不可或缺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正确选择。

对于那些忽视惩罚或不恰当的处罚的人来说,他们很难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这将对教育和感化方针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处理未成年罪犯时,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适当的处罚方法。对于此类处罚,应以教育为主导,辅以惩罚,对于可罚可不罚的情况,应尽可能避免处罚。

2.匡某的强奸罪是否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式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那些犯下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罪行的人,如果被认定为强奸犯,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

对于年仅15岁的个体,其因犯下强奸罪行而受到了相应的惩罚:

对于犯有强奸罪的罪犯,其刑期应不少于三年有期徒刑,且在其15岁时已构成强奸罪,不过可以考虑减轻或减轻处罚;在年龄达到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阶段,刑事责任将受到限制,但在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等罪行时,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年龄达到追究强奸罪刑事责任的标准,即15岁时,将会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在此次事件中,虽然匡某并不属于完全刑事责任人,但因为匡某的行为较为过分,因此也将会受到处罚。

但是刘柳在回到家中,家人立刻向警方报案立案侦查,然而当地检方并未对男孩儿提起诉讼,因为在男孩家长口中说到两人之间存在情侣关系,因此他们认为所有的行为都是出于自愿。至于法院将会如何判处匡某和匡母,刘柳的养母依然在准备上诉......

结语

或许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情况并非孤例,只是未曾真正暴露在阳光下,因此许多人选择了忍耐。因为孩子们都是刚刚走出校园的新鲜事物,她们的心理也还不够成熟。对于那些年幼的孩子而言,他们或许缺乏相关知识,但这无疑会在他们的内心深处留下永久的伤痛。

因此,女性必须谨记,无论是在情感世界还是社交场合,首要之务是学会自我保护,然后再去维护这段关系。因为我们都知道,感情中最脆弱的就是自己,而最容易受伤的便是自己。由于遭受了过多的创伤,无法挽回,也无法轻易遗忘。

【声明】:此文章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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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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