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交警赔143万元取得谅解,没想到两年后被公诉,男子:还钱

男子打伤交警赔了143万,两年后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要求退钱被驳回,他直言违反司法公正

生活中,有些人情绪一上头就会做出一些无法挽回的事情,比如武某,他因为一时冲动,用铁锤砸伤了交警,赔偿了143万元。他以为这件事已经过去了,但没想到两年后又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判了八个月的有期徒刑。他不服气,要求交警退还143万元,却被检察院驳回。他直接在法院上提出,检察院此举有违司法公正。那么,检察院的做法是否合理呢?武某可以要回赔偿的钱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

事件始末:因为停车位争执,武某用铁锤砸伤交警

武某是一个公司的老总,有着不错的身价和地位。有一天晚上,他和公司的同事团建完毕,喝了不少酒。他晃晃悠悠地来到停车场,准备开车回家。可是当他走到自己的停车位时,却发现一个警车占了他的位置。他很不高兴,就敲了敲车窗,对里面的交警说:“这是我的停车位,你上那边靠一靠。”

停在那里的交警是一个很好说话的人,听到武某的话后,就立刻倒车准备离开。可是就在这时,又来了一个拿着强光手电筒的交警。他直接照着武某的身上说:“不要退!”

原来,这两个交警是在执行任务,他们发现武某在天黑后还喝着酒开车,怀疑他有违法犯罪的行为。所以他们就让其中一个交警停在武某的停车位上,阻止他开车离开。

这个解释让武某十分气愤。他觉得自己被当成了犯罪嫌疑人,而且还被霸占了自己的停车位。他就和拿着手电筒的交警争吵起来。在争吵过程中,武某一时情绪失控,顺手拿起旁边的铁锤,砸向了交警的头部。

铁锤重重地击中了交警的头部和身体,让他当场倒地不起。旁边有人立刻报了警。很快就有其他警察赶到现场,将武某控制住,并带到了派出所。武某这时才意识到自己做了多么严重的事情。他抱着头蹲在地上,深深地后悔自己的冲动。

事件后续:武某赔偿143万后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打伤的交警被送到了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结果显示,他头部多处重伤,脸部、双手和膝关节软骨也受到了不可逆的损伤。他需要做多次手术和康复治疗,而且还有可能留下后遗症,影响他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武某得知交警的伤情后,非常后悔和内疚。他主动联系了交警,表示愿意赔偿他的损失。由于武某是一个有钱有势的人,交警也不想和他纠缠太久,就同意了和解。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武某一次性赔偿交警143万元,并且交警不再追究武某的责任。

武某按照协议,一次性付清了143万元。他以为这件事就这样结束了,但是他没有想到的是,两年后,检察院突然以故意伤害罪对他提起了公诉,并且判决他八个月的有期徒刑。

武某接到检察院的公诉通知后,非常惊讶和不满。他认为这件事在两年前就已经了结了,而且自己还赔偿了交警143万元,凭什么两年后检察院还要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自己?他觉得这是对自己的权益的侵犯,也是对司法公正的违背。

事件争议:检察院是否有违司法公正?武某可以要回赔偿的钱吗?

对于武某的质疑,检察院给出了这样的解释:在两年前处理这件事的时候,是以民事案件来处理的,并没有以刑事案件来处理。当时武某赔偿了交警143万元后,就没有再追究武某的责任。

两年后,检察院在审查案卷时,发现武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是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对武某提起公诉。因此,检察院重新调查了这起案件,并且判决武某八个月的有期徒刑。

对于检察院的解释,武某不服气。他觉得既然自己要坐牢,已经无法逆转了,那么他就要求交警退还他赔偿的143万元。他认为自己既然已经坐牢了,那么就不应该再赔钱了。

对于武某的要求,交警方面十分不乐意。毕竟在两年前,双方就已经签订了协议,并且武某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而且交警认为自己身上的伤害绝大部分都是因为武某造成的,并没有夸大或者虚构。所以交警拒绝退还143万元。

这起案件存在着许多争议点。首先就是检察院是否有违司法公正?其次就是武某是否可以要回赔偿的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说的。

好的,这是我写的文章的后半部分:

以案释法:检察院没有违反司法公正;武某不能要回赔偿的钱

首先,我们来看看检察院是否有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检察院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提起公诉。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这两条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检察院对于武某的行为提起公诉,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武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并且致人重伤。这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应当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且由法院判决。

那么,为什么在两年前,检察院没有对武某提起公诉呢?这是因为当时检察院把这件事当成了民事案件来处理,并没有认识到武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当时武某和交警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赔偿了143万元,就没有再追究武某的责任。

这其实是检察院的一个失误。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涉及民事纠纷的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影响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法院审理。也就是说,即使武某和交警和解了,也不能免除武某的刑事责任。

所以,在两年后,检察院在审查案卷时,发现了自己的失误,并且重新调查了这起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检察院发现自己在办理案件时有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及时纠正。因此,检察院对武某提起了公诉,并且判决他八个月的有期徒刑。

从这些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检察院对武某提起公诉,并没有违反司法公正。相反,检察院是在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并且及时纠正了自己的失误。虽然这样做给武某带来了不利影响,但是这是武某自己应该承担的后果。

其次,我们来看看武某是否可以要回赔偿的钱。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已履行的义务,除非合同被撤销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否则不得要求退还。也就是说,对于合同中已经履行过的义务,除非合同本身有问题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否则任何一方都不能要求退还。

在这起案件中,武某和交警在两年前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并且武某已经履行了赔偿143万元的义务。这份协议本身并没有问题,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武某不能要求交警退还143万元。

武某可能会认为,自己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就不应该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分开的,承担了刑事责任,并不免除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武某坐了牢,也不能免除他赔偿交警的义务。

武某可能还会认为,自己赔偿的钱太多了,因为交警身上的伤并不全是他造成的。但是这也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如果侵权人的行为与受害人原有的疾病、残疾或者其他情况相结合,造成受害人损害后果加重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交警在被武某伤害之前,身上有一些伤病,但是武某的行为还是加重了交警的损害后果。所以武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武某不能要回赔偿的钱。他和交警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并且他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他承担了刑事责任,并不免除他承担民事责任。他赔偿的钱并不过多,而是根据交警的损害后果来确定的。

事件总结:因小失大,悔之晚矣

这起案件从一开始只是一个小小的停车位争执,却因为武某的一时冲动,导致了严重的后果。他不仅用铁锤砸伤了交警,造成了交警身体和心理上的重大伤害,还因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他不仅赔偿了143万元,还被判了八个月的有期徒刑。他想要反悔要回钱,却被法律驳回。他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却忘记了自己最初的错误。

这起案件给我们提出了一个警示:在生活中,我们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而做出无法挽回的事情。我们要尊重别人的工作和权利,不要随意侵犯和伤害别人。我们要遵守法律规则,不要觉得自己有钱有势就可以为所欲为。否则,我们可能会像武某一样,因小失大,悔之晚矣。

特别声明:本文为生活案例改编,相关情节描述并非真实,只为增加文章可读性,目的旨在以案普法,无低俗等不良引导,情节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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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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