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之后,又自愿发生6次性关系,那第一次能定强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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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我们才第一次见面不能这样!”女孩怯懦地看着面前男人,两只手死死捂住胸口,粉嫩的小脸有些发红,这种娇羞惧怕的神情非但没让男人心软,反而更加来了兴趣。

“我喜欢你,真的喜欢你,我控制不住自己,让我好好爱你吧。”说着男子扑了过来,在女孩脸上脖子上胡乱亲吻,两只手也开始不老实。

“我还不到20岁,求你别这样!”女孩声音不大,可嗅着女孩体香的男人早就精虫上脑,别说不到20岁,哪怕未成年他都不打算放过。

柔弱的女孩怎能敌得过成年男子,随即强行与女孩发生了性关系。男人很满意,他没想到女孩还是个处女,而女孩在男人的花言巧语下竟然没报警反而又与其发生6次关系,直到女孩发现自己怀孕了。

两个人是什么关系?女孩为何被强奸后又自愿跟男人发生关系?这种行为属于强奸吗?

法律分析

小丽今年19岁,是一名大一学生,一直以来家里面都把它看作是个孩子,即便十八九岁了,也管束的很严格。直到上了大学,19岁的小丽认为自己是个成熟的成年人,远离父母,少了约束,开始向往成年人的生活。

小丽有个特别爱好,就是喜欢看网络小说,尤其是都市言情那种。里面的霸道总裁,高冷帅哥时刻吸引着她,以至最后她对自己的择偶标准就是小说里面的形象。

虽说向往着甜甜的恋爱,但学校里的男生大都不符合她的要求,而符合要求的,也已经有了女朋友,这让她有些失落。

一次偶然,小丽随便翻看着微信上附近的人,一名男子主动跟她打招呼。起初,小丽只是礼貌性地回复着,男人风趣幽默,长相也还算帅气,二人便添加了好友。

随着聊天深入,小丽对这名男子有了一定了解。男子姓陈,是一家民营企业的管理者,29岁有车有房,至今未婚也没有女朋友,各种条件似乎都符合小丽的择偶标准。

对于这种小女孩,陈某似乎很有经验,平日里经常给订一些外卖奶茶,到了某些特殊日子,还会有一些小礼物,二人逐渐由网友变成亲密的朋友,彼此都有些爱慕之意,但都没有表明,根本原因可能是两个人自打相识以来还没有见过面。

刚好这个周末,陈某发了邀请,要与小丽一起看电影,并为其准备了礼物,还说有一些话要当面跟小丽讲清楚。这种暗示已经很明显了,看电影这种事大多是情侣,而所谓的那些话一定是要对小丽表白。

小丽本想让同学跟着一起去的,但又一想,如果陈某向她表白,同学在场未免有些尴尬,因此也就打消了这个念头。怀着忐忑的心情,小丽赶到约定地点。

陈某已经在此等候多时了,看到小丽到来,他下了车满脸堆笑地迎了上去。远远的小丽仔细打量着陈某,虽说与照片上差了不少,但总体上还算说的过去,即便如此,在小丽心里还是有一定落差的。

两个人先吃饭,然后又一同看电影,整个过程中,陈某无微不至地奉献殷勤,对于这些,小丽欣然接受。电影散场后,小丽表示时间不早要返回宿舍,陈某表示,要带小丽去个地方给她看看为其准备的礼物。

搞得这样神秘小丽还是有些期待的,便想也没想跟着陈某前去他所谓的那个地方。等到了之后,小丽才知道陈某所谓的这个地方就是一家宾馆,到此小丽内心有些反感,也有些害怕。

对于正常情侣来说,吃饭看电影开房基本是一个固定流程,可小丽没有经过这些,当然也不清楚,见她似乎有抵触,陈某软磨硬泡,还是把小丽领进了事先开好的房间。

“什么礼物呀,在哪儿?”小丽低声问着。

就见陈某好像施了魔法一般,不知从哪里拿出一个首饰盒子递给小丽,后者打开里面装着一条水晶项链,虽说不算贵重,但做工精美。对于这种小女生来说已经很具诱惑力。

陈某主动要求给小丽带上,后者并不反对,就在系项链扣时,白皙的脖颈和身体散发出的诱人体香让陈某着迷,感觉时机差不多了。

陈某毫无预兆地亲吻上小丽的唇。突来的变故,让小丽吓了一跳赶紧挣扎,可陈某强行索吻,在他看来,无论是女人还是女孩都一样,到最后身子都会发软。

可小丽不一样,她是个愣头青,对这些男女交往的潜规则一点都不懂,奋力挣扎,最终推开了陈某并表示马上离开,可是到了手的鸭子,怎么能让它飞走?陈某一边哄骗一边下手,最终发生了上述中的事件小丽被性侵了。

失去贞洁小丽一下子慌了,以后还怎样做人,故此在一旁小声抽泣着,欲望得到发泄的陈某也冷静下来,觉得有些过分但他并不后悔,并对小丽说,既然他们之间已经发生关系,那么就以情侣关系相处下去并且会对小丽负责。

如果不同意的话,那么他可以道歉,也可以赔偿,但是咱们俩之间的事就会被很多人知道那样对小丽是很不好的。

心智尚未成熟的小丽被陈某的花言巧语哄骗住了,虽然很不情愿,但还是默默地点了头。之后的一段时间,二人便正式以情侣名义相处,前后又与陈某发生6次性关系。直到最后一次小丽发现,一向非常准时的月经没有来,她隐隐意识到不好,买了验孕棒偷偷检查,果然她怀孕了。

一个大一学生怀孕,如果生下孩子,那么该怎样度过大学生活,陈某极不负责的让她打掉孩子,小丽为此愁色满容。敏感的父母发现了女儿的奇怪行径,逼问之下得知事情缘由。愤怒的父亲容不得这样的结果,一纸诉状将陈某以强奸名义告上法庭,陈某却说双方是自愿的,根本不是强奸。

那么,陈某究竟属不属于强奸,又该怎样处罚呢?

法律解析

一、在我国,强奸罪是一种大罪名,也是量刑比较严重的罪名,更是一种特殊罪名。说它特殊,原因在于其他罪名是不分性别的,而强奸罪只能发生在男性对女性身上,或者说强奸罪就是为男性设计的罪名。

《刑法》表明,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妇女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这里法律特别指出是违背妇女意愿,并不包括男性,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在发生性关系之前,只要女性不愿意,违背其意愿强迫发生关系的便可构成强奸罪。反之,如果女性违背男性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则构不成强奸罪。

正如本案中陈某与小丽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就属于强奸,只要小丽肯起诉,那么判个强奸罪一点不为过,可事实并非如此。

强奸罪的量刑也是比较严格的,但是也要根据作案情节而定,不同情节有着不同判罚。在我国强奸罪一般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者,如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奸妇女或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陈某第一次与小丽发生关系肯定属于强奸罪。但是,其行为并不存在暴力、殴打或其他恶劣行为,况且小丽法律上属于成年人,被性侵后没有出现受伤、自杀或其他伤害,因此若法律判处陈某强奸罪也是量刑比较轻的。

二人第一次性关系陈某肯定属于强奸,那么在这之后二人又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并据陈某所说,之后的6次性关系是小丽意愿的,那么总体来看陈某还属于强奸吗?

以法律角度看,陈某第一次强迫性行为必然属于强奸,而据他所说之后的6次性行为是双方自愿的,并没有违背小丽意愿,那么就不属于强奸罪。

的确只要妇女同意并自愿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确不是强奸罪。但是本案性质不同,陈某声称后面6次都是小丽意愿的,那么事实真是如此吗?

当然不是,第一次性关系小丽是违背意愿的,后面6次是陈某带有威胁意味的谎言造成的,小丽怕名声受到影响,不得已而从之,也就是说第一次结束后小丽便再也不想与陈某发生性关系,是出于无奈。即便后面6次性关系小丽是自愿的,但其主观上是不想的,因此还是属于违背小丽意愿的。

《刑法》指出,对那些不知反抗(如因疾病无意识的妇女)、不敢反抗的妇女,虽没有反抗行为,自然属于违背妇女意愿。

如陈某所说,在法律上即便双方是情侣关系,如违背女友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的也属于强奸罪。

综上所述,陈某在违背小丽意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考虑到作案情形较轻,小丽自身也有一定过错,综合看来还是构成强奸罪的,由于情节并不严重,故此法庭最终以强奸判罚陈某有期徒刑3年。

成年男女并不单指生理成熟,更包括心智成熟,在对社会没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之前,莫要以个人短浅的见识来判断某些事情的真假好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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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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