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花2000“包夜”强行发生第四次关系,法院判强奸罪,判得对吗

约好了包夜,真的就可以不限次数吗?

不婚主义不等于没有性欲

王强出生在广州,在他大学毕业之后,去了本地的一家日报社做记者。虽然今年刚刚年满28岁,但是王强已经凭借自己的努力成了一个部门的小领导。

他每月收入丰厚,如潮水般滚滚而来,过着相当优渥的生活,可谓是相当滋润。

然而,有一件事令人感到奇怪,尽管王强有着丰厚的收入,事业有成,却至今仍然是孤身一人,保持着单身的身份。他声称自己是“不婚主义”,是坚定的“不结婚派”。

原来,王强之所以选择成为一个“不婚主义者”,并非出于他对爱情的崇高追求,或者对生活的独特理解。相反,他的个人理由只不过是一个掩人耳目的借口,用来掩盖他内心深处那令人不齿的龌龊想法。

实际上,王强之所以一直单身,只是因为他喜欢嫖娼。他对这种不道德的行为乐此不疲,甚至已经陷入了一种病态的痴迷。

最近,他在一个社交软件上认识了一位张青叫张青。一看到她的照片,王强就“一见钟情”。于是,他成功地邀约她出来吃了顿饭,结果发现这位姑娘比照片上更漂亮。王强心里乐开了花,提议周末跟她玩一把包夜。

随后,他们约定了2000块价格的包夜。

久到离谱

王强第一站是一家小药店,他走进店内,踱步到男性保健区域,目光集中在架子上陈列着的一些提升性能力的药品

他向店员咨询药品的效果和持续时间,店员推荐了一种新型的药品。据说,它的效果可以持续数小时,而且药效非常稳定。

王强心动了,毫不犹豫地购买了这种药品,瞬间被期待和兴奋填满。

回到家中,王强躺在床上,准备开始这次冒险。他心怀激情地打开药品包装,服用了一颗。片刻后,他感到全身充满了能量。他忍不住激动地喊了一声,然后匆匆收拾好自己,决定前往酒店。

王强来到酒店后,迫不及待地预订了一个豪华套房。然而,他并没有预料到这种药物效果的持久程度。等到那个张青进入房间之后,仅仅是寒暄了几句,王强就感到身体一阵火热。

随后,在酒店的床上,他们双双沉浸在激情中,一番激烈缠绵之后,王强还充满冲劲。然而,他并没有停下来,因为他觉得还没有达到满足的状态。

时间流逝,一小时很快过去了,然而王强的体力和药效仍然在持续作用。他以难以置信的耐力和激情,再次与张青展开了第二轮的战斗

这一场激情持续了很长时间,结束之后的张青呼吸显得十分的急促:这次生意让她体验很好。

王强本以为这已经是极限了,然而他的身体却毫不知疲倦。

他再次火热地与张青缠绵在一起,一时间,房间中充满了欢愉的声音和亢奋的气息。

最终,王强与张青连续发生了三次性关系。这个时候的王强,他的身心都得到了彻底的释放,但也因为这次特殊的经历而疲惫不堪。后来,张青终于挺不住了,累得睡着了。

但是王强却还意犹未尽,感觉还没过瘾,毕竟花了2000块,他要多享受一下。于是他吵醒了女孩,说要来最后一次才能休息。

当张青被吵醒时,内心满是不满,坚决不再做了。她说他这样没完没了,她要走。

然而,王强却不依不饶:“我们约好了包夜,你连职业道德都没有吗?!”他强求张青得配合他,直到他满意为止。

强制履行合同?

而已经筋疲力尽,只想赶紧睡觉,以便恢复体力,第二天还得继续打工、继续做生意于是,王强完全无视女孩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第四次性关系。

张青觉得自己的人格和身体都遭到了双重侮辱。她勃然大怒,拿出手机报警称王强强奸她。

没过多久,警察来到,调查了整个事情,并当场将王强逮捕。

可是,王强不承认自己强奸了她,愤怒地拿出了两人之前的聊天记录,他说:“我这不是强奸,我们明明商定好了2000块包夜,不限次数。我只是花了点钱嫖个娼,别想欺负我不懂法律!”

法律分析

强奸罪是典型的自然犯罪,其核心就是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进行性行为。

之所以把强奸规定为犯罪,是因为强奸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妇女的性自主权,也会对被害妇女的人身健康造成极大损害。

换句话说,强奸罪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这个“性自主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是否发生性交的决定权,这一方面的“自由权”是符合社会一般人社会观念的。

而另一方面的性自由权则不仅仅限制在“是否发生性交”,而是更多的体现在性交过程中具体条件的自由选择权,包括性交对象、时间地点以及是否使用安全套的选择。

举个例子,若是某一妇女愿意与某男性发生性关系,但是是在宾馆而不是在自己家中,但是该男性在家中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个男性的行为也会构成强奸罪。

而我们说,刑法平等的保护每一个人,不会因为某个被害人的职业特殊而对其进行歧视。在这个故事中的被害妇女张青虽然是性工作者,所从事的交易是违法行为,但是其自身的性自主权依然值得保护。

在这个故事中,王强和张青在包夜过程中,经过了三次服务,张青在身体上也已经十分疲惫,此时她向张青明确的表达了拒绝性行为的意愿。

而张青却以二人之间有“包夜协定”为由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据此,可以认定李军的行为属于“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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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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