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000块“包夜”女大学生,连续发生4次关系后,女生:他强奸

“你如果继续动作,我一定报警告你强奸!”随着女子吼出这句话,一桩刑事案件也彻底暴露在大众眼前。我们都知道,国家对于黄、赌、毒的打击十分严厉,但仍旧有不少人通过这种方式进行敛财。

说到底,还是因为市场需求。而今天,我们讲述的便是一记者用2000块“包夜”女大学生,在发生4次关系后,被女生警告的事情。接下来,就让我们从下文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

«——·案件摘要·——»

家住陕西的王某,是当地某电视台的一名记者。今年已经28岁,因为一些特殊癖好,迟迟无法找到女友。

据同事描述,王某在工作中十分勤恳,并未发现有何异常,但却一直处于单身状态,实在令人感到疑惑!

那么,王某的特殊癖好究竟是什么呢?原来,他在私生活方面十分混乱,经常出入色情场所。甚至,已经养成习惯,每隔一段时间便会进行色情交易。

也正是这个原因,让他在交易过程中,结识了一位色情服务的美女张某。

张某表示,自己是附近一所学校的大三学生,之所以从事这个行业,无非想赚点外快。毕竟,自己就读于艺术学校,非常烧钱,父母给的生活费压根不够。

王某对她的话深信不疑,毕竟张某确实长得漂亮。于是,便询问对方价格在多少左右!张某回答:“这个得看情况!一般是300元一次。如果,需要包夜就是两到三千左右。”

听到价格后,王某就花费300元与对方进行了一次色情交易。整个过程,让王某感到非常惬意,就主动与张某交换了微信,方便以后进行沟通、联系。

2021年4月14日,王某又想前往色情场所,突然想起上次进行交易的张某,便主动发微信联系对方。

在经过商量以后,王某以2000元的价格,将张某“包夜”。他在附近订好房间后,就静等张某的到来。傍晚时分,张某终于匆匆抵达。一见面,看到对方精致的妆容,以及精心的打扮,便急不可耐想与之发生关系。

接着,两人便在房间内进行不可描述的事情。可能是王某一直无处发泄,在一个小时内,与张某发生了一次又一次关系。

三次过后,张某已经承受不住身体的疲乏,想要赶快入睡。哪曾想,王某在窗边抽完烟后,又想再次与对方发生关系。毕竟,在王某眼中,自己花费2000,自然要多进行几次,才能够回本。

而另一边的张某,早已躺在床上昏昏欲睡,伴随着王某摇晃的动作,才渐渐转醒。面对王某的请求,张某已经有些不耐。

表示自己没有力气继续折腾,已经十分困倦,需要进行睡眠。想再来一次的话,等你明天早上睡醒再说,现在确实太困了。但是,王某根本不愿放弃,坚持要与对方发生第四次关系。不仅如此,王某还开始威胁对方,如果不同意的话,便要将此事进行曝光。

他认为,张某和自己之前交易的学生一样,注重名声。再加上,王某本就是一名记者,时常可以利用职务之便。他之前,便威逼利诱,让对方满足一定需求,在必要时还会让对方降低交易价格。

奈何,张某根本不受威胁,让对方随意曝光。原来,张某并不是一名大三学生,她之所以隐瞒身份,是为赚取更高昂的交易费用。毕竟,大多男性都对女大学生更感兴趣。

眼见张某不愿答应自己,王某便开始进行谩骂:“说好的2000包夜,你现在什么意思?”并且,表示自己花了钱,想要几次就要几次,张某并没有拒绝的权利。

见到对方的状态,张某更加不愿与之发生关系。而这也彻底惹怒王某,他试图用强制手段与张某发生关系。

面对王某的这种行为,张某大声吼道“你如果继续动作,我一定报警告你强奸!”

听到这话,王某怒极而笑:“我们俩是自愿交易,你当2000元是白花的呢!”于是,强行与张某发生了第四次关系。

结束后,张某越想越气,这明明就违反了自己意愿。因此,才有了开头的那一幕,张某掏出手机报警了,称自己被王某强奸。

没过一会儿,警方便抵达现场,查看张某状态。最后,以强奸罪将王某带回警局。中途,王某一直表示,两人是交易关系,自己只是嫖娼不是强奸。

同时,还将2000元转账记录,拿给警方查看,但这并没有什么作用!

随后两人被一同带回了警局。

案件到这就彻底结束,大众也开始针对王某的行为进行讨论!那么,王某的行为真的属于强奸吗?这在法律上又该如何判处?

接下来,就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

«——·以案释法·——»

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如何判刑?

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已满十四周岁的妇女,认定强奸罪既遂的标准是不同的,前者采用接触说,后者采用插入说,对此需要严格把控。

同时,年满十四周岁的男性就可以成为本罪实行主体,而不是年满十六周岁。

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女性,在我国目前男子尚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

强奸罪的构成特征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妇女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犯罪主羽方: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如何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就犯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强奸罪的既遂与未遂,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婚内强奸的定性,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强奸罪的判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如强奸妇女多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二人以上轮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因此,本文中王某在发生三次性关系以后,不顾张某的强烈反对,强行发生性关系已经构成强奸罪!

2.张、王两人进行色情交易属于犯罪吗?当如何判处?

一般情况下,嫖娼属于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与他人恋爱、姘居、通奸,均不构成本罪。需有营利目的或者放任传播而进行卖淫、嫖娼为目的。

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出于伤害他人、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不能定传播性病罪,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文中,王、张两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拘留、罚款。

«——·结语·——»

文中案件,告诫广大群众在私生活方面,应当自尊、自爱。不要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并且,作为女性有自主决定性生活自由的权利,无论对方从事任何行业,都应尊重对方意愿。不要因为一时爽快,犯下强奸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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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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