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卖淫女遇到一夜四次郎,事后哭着报警:他像头驴一样,不知道累

单身青年男子找了一名在校女大学生达成了一项以2000块钱的约定“包夜”服务协议。当晚发生了四次关系后,失足女因体力不支,愤然报了警。

到底怎么回事?

事情经过

青年王某,男,28岁,未婚,他还有一份还算不错的职业是一名记者。按道理说做记者应该是不愁找女朋友的,为什么他会一直单身呢?难道是他不想找女朋友吗?

原来是由于王某多年以来的工作以及业务的发展需要。这些年来一直受生活环境的影响,长期待在风花雪月场所之中。正因为经常和风花雪月场所的女人们打交道,所以王某也逐渐养成了特殊的癖好

王某以前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也有受到过相关的处罚经历,由于处罚力度比较轻,就被关了几天和惩罚点钱就完事了。但是这对王某来说丝毫就不拿它当回事。

少女为金钱而堕落

朱某是一名在校女大学生,因为很喜欢奢侈品,但自己每月都有2000块钱的生活费,没有条件去买,看别人身上穿的都是名牌,自己不甘心这样的生活,也想要那种物质生活。

朱某偶然的机会认识到一位学姐,通过她才知道真相。原来她们是被别人包养,则有的出去出卖自己的身体来赚取财富。

朱某也心动了,朱某就这样自甘堕落沦为男人的发泄工具,同时也得到了她想得到的东西,这一行逐渐的迷失自我,在不知不觉间越走越远。

两人非法交易

王某在一次偶然的机遇下认识了失足女朱某,看到朱某的身材曼妙也对朱某产生了深深的迷恋。于是,王某主动加了朱某的联系方式。

王某询问朱某“特殊交易”,两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之后,就相约在某酒店进行了第一次交易。

但是在第二次交易中王某提出以2000元的价格要求朱某全夜陪伴服务,并且说好当晚不限制亲密行为的次数。朱某看着自己一晚能拿到这么多钱,非常高兴地同意了。

当天晚上两人来到宾馆,王某给朱某转了2000块钱,两人都开始你侬我侬了。

但是朱某没想到手机屏幕对面的王某会有这么强烈的欲望,不顾自己的身体状况,多次强行与她发生关系。

就在一个小时内就与朱某发生了三次性关系。三次结束后,精力旺盛的王某毫无疲倦之感。而朱某早因体力透支而倒在床上,朱某想洗澡睡会。

王某表示已经包夜,还想和朱某发生第四次性关系,但是女人却拒绝了,朱某表示自己非常疲倦,已经没有力气。

女子报警“他像头驴一样,不知道累

王某觉得自己已经付钱了,所以朱某今晚必须无条件的配合,还需要满足自己。意犹未尽的王某不管朱某的拼命反抗,强行和朱某发进行第四次关系。

这时朱某感到非常的委屈,她认为王某并没有顾及到自己的意愿,就强行发生了关系。朱某感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趁王某睡着时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

她向警方哭诉:“我被侵犯了,他就像一头驴一样,不知道累,我真的无法忍耐了,快来救救我。”

警方介入

警察很快就赶到了现场,通知朱某把门打开,而此时的王某也被吵醒,他还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只是看到警察的到来有些害怕,不过王某认为警察来抓嫖娼的,他就没有太在意。

王某但听到朱某向警察诉说自己的遭遇,并且强调王某后来强奸自己,王某被吓坏了,他称道:“我已经先支付了2000块钱给她,而且她也接受了。她自己说不限制次数。别认为我不懂法,我不是在强奸。”

警察收集了屋内的现场证据,还对现场进行录像取证,听到两人的诉说,警察也是啼笑皆非,还有这样奇葩的两人,就将二人带到了公安机关方便进行下一步调查。

搞清楚案件的基本情况后,警察认为同意发生关系还是以当事人主观态度决定的。

前三次朱某自愿认可包夜协议,自愿和王某发生关系,两人属于以金钱交换行为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刑法规制的范畴。

虽然朱某从业的是“特殊职业”,但她同样也享有保护,拥有自己的自主决定权。

在第四次发生关系,王某存在强制与朱某发生关系,并且违背朱某本人意愿,用暴力手段发生关系的事实,已经触犯刑法,又有强奸的嫌疑,于是把王某的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不容情,应得到惩罚

最终法院判决为,,某违背朱某意愿侵犯朱某定位强女干罪,同时又与朱某又金钱的交易来往又定为嫖娼罪,除了要赔偿朱某的相关精神损失费外还要处于五年到十年的刑期。

对于报案朱某的行为也需要进行评判。尽管朱某在表面上是受害者,但是朱某接受王某的2000块钱并与其发生关系的行为明显属于卖淫行为,违反了我国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中有关卖淫和嫖娼的规定。

朱某在次事件当中也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罚,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没收不正当交易中的全部金额。

也同时通知该学校,该学校得知朱某在校外的种种行为,决定开除朱某以示良好校风的警示。

因此,朱某触犯了卖淫罪。当然,王某也触犯了嫖娼罪,因此二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通过这一让人深思的案件,我们应该从王某和朱某身上汲取教训。应该自觉遵守法律,将法律作为我们行为的准则,坚决不触犯法律的底线和道德的准则。

我们需要建设一个更加文明、公正、关爱的社会,坚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预防性措施,对于犯罪者进行正确的教育和改造。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努力,让能社会更加美好和谐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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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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