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电梯里强迫陌生男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法院能否定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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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被她性侵犯了,还不能够告她强奸罪?难道就仅仅是因为我是男性而她是女性吗?”张先生在法庭上大声抗议道。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所接触到的有关强奸的案例,大多数都是以男性为侵犯主体,而女性作为受害者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之中的。

可是这则案例则毫不相同,王女士成为了侵犯主体,而张先生却成为了被害人,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同样都是违背了被害者的主观意愿,那男性被强奸是不是同样受法律保护呢?张先生又能否在法庭上为自己讨回公道呢?最终法院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案情回顾

本案的主人公张先生,是一位只有二十几岁的年轻人,性格温和,长得眉清目秀,王先生年轻时便十分受女生的欢迎,他学习成绩优异,长相也好,不久他便与一位女孩子谈恋爱。

毕业之后,张先生在一家知名公司当中做一名小职员,收入很可观。并且和他的女朋友生活在一起,张先生决定自己攒够钱后,便在年末举行婚礼。

张先生为了自己的事业能够提升,他只好每天努力工作,为了让公司看到他的业绩,给他升职加薪。由于工作原因,他不得不经常出去应酬。每一次都需要替领导喝很多的酒。

一日,一位客户与其上司洽谈生意,并且约定晚上一起喝点酒,谈谈合同上的事情,上司欣然同意,并让张先生提前到达酒店去迎接客户的到来。

在酒桌上,张先生一直在替领导挡酒,而他自己其实也不胜酒力,可是为了讨领导欢心,让客户满意,他只能硬撑着一杯一杯的往下咽。

应酬接近尾声后,张先生便醉醺醺地往家里赶回去,可是由于他喝多酒的原因,他就连走路都是摇摇晃晃的,他感觉头脑十分的不清醒,浑身乏力。现在他只想赶紧回家躺在床上好好地睡一觉。

走到小区之后,张先生便发现了住在他家楼下的王女士也是一身酒气,正要按电梯,他急忙招手叫住了王女士,让她等一下自己,于是他便小跑进电梯当中。

王女士是一个三十出头的单身女性,长相甜美。由于她早些年感情方面遭受过背叛,所以她一直未谈恋爱。但是家里父母却是一直催婚,这让她一直感到非常烦闷。

恰巧这天,她又被父母打电话唠叨了,生闷气的她便打电话给自己的朋友们,几人相约在一家酒吧中聚会喝点酒。由于王女士有心事,便喝到很晚才回家。

准备坐电梯回家的王女士看到张先生向自己招手示意,她便按住了电梯,毕竟是邻居一场,她对张先生也是有些好感。

王女士平日里就对这个年轻小伙很中意,他拥有一颗上进心,况且长相也很帅气,身材也很好。她发现张先生好像喝的烂醉,于是在酒精的刺激下,她便萌生出了与张先生发生性行为的想法。

因为当时是深夜,很少有人外出与回家,这给了王女士更多的勇气。再加上王女士自己内心的烦躁,这些客观上的与主观上的因素,使王女士更加疯狂与大胆。

王女士大胆地伸手摸向张先生的后背,张先生以为是王女士喝多了,便询问其是否需要帮助。可是令张先生没想到的是,王女士竟然顺势亲了上来,并且手也伸进了张先生的裤子当中。张先生顿时感到十分愤怒,觉得对不起自己的女朋友。

没想到的是,王女士日常便有健身的习惯,自己的力气也是比像张先生这种,每日忙于工作的人要大很多。她将张先生给推到在地,即使张先生极力反抗与挣扎,却始终无法挣脱王女士的双手。

就这样,王女士将张先生的衣物全部脱下来,并强制与其发生性行为。张先生虽想推开王女士,可奈何自己现在没有力气,只能任由王女士摆布。

二人在电梯间内发生了性行为。事后,王女士丢给张先生二百块钱,说:“这就算给你的补偿吧!”

回到家后的张先生越想越委屈,觉得自己愧对于其女友,更害怕因为这件事情而影响二人之间的关系。况且自己也收到了侵犯,这件事情给他的心理带来了很严重的创伤。

这可不是二百块钱就能解决的问题。气愤之下,张先生只好选择了报警处理此事。

接到报警电话后,在场的警察纷纷表示疑惑。这是不是角色搞反了啊?怎么还会有女人强奸男人的事情发生呢?问清楚张先生具体位置后,警察们便迅速赶到现场。

不久后,警察们找到王女士家中,并将其拘留控制住。王女士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是她仍然为自己辩解:“明明张先生是个男性,他要是想反抗还不容易吗?况且我跟他进行性行为,不还是他占便宜吗?”

王女士想和张先生和解,声称自己并无恶意,只是酒精上脑,一时冲动而已,愿意给张先生更多的赔偿。可是张先生并不想听王女士的任何解释,他坚持要将王女士告上法院。

然而,让张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法院并不认定王女士犯下了强奸罪。因为目前的法律并没有男性被强奸的定义。

张先生十分气愤,他质问道:“凭什么这都不能构成强奸罪?那难道我被侵犯了之后,他就可以逍遥法外了吗?”

此事一经报道,引起了广大网友大讨论。因为日常大家所接触的都是男性强奸女性的新闻,认为女性是弱势群体。而像这种一反常态的新闻让他们感到十分猎奇。

甚至有人声称:“张先生可是男性,他要不配合,对方还能成功强奸你?”

当然也有一部分明白人,说:“张先生喝酒了,身体不由自主。难道男性被侵犯了,就不应该去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吗?”

以案说法

关于此案,首先我们要清楚,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者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从一般认识上来讲,强奸一般都是男性违背妇女意愿,未经女性允许便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一种行为,这也是符合大部分国民心理预测的。

那么,女性醉酒后在电梯里强行与男子发生性关系,并且该男子是明显抗拒该行为的发生的,法院是否会定强奸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强奸罪的实施对象也只能是男性。

虽说这个规定可能会让很多人觉得很不公平,不符合男女平等的原则。可是女性无论是在生理结构上,还是社会地位中,都是一个更加被动与脆弱的存在。

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女性比男性是更需要法律上的保护的。根据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不能判处王女士以强奸罪的罪名来定罪的。

那么也就是说,王女士可以对此次行为完全脱责了吗?

然而事实并不是这样的!王女士的行为构成了猥亵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通过猥亵罪的法条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来,猥亵罪与强奸罪不同,强奸罪的受害主体只包括女性,而猥亵罪的受害主体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在本案中,王女士不顾及张先生的意愿,抚摸张先生的隐私部位,并且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在此期间张先生奋力反抗,可是王女士却丝毫不顾及张先生的想法。构成了猥亵罪。

而最后,王女士因为猥亵罪,终究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被判处了两年有期徒刑。

总结

我国法律对于男性的保护并不像女性那么全面与完善,有待加强。把落实“男女平等”的思想作为重要内容,利用刑法保护男性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刑法保护人权的任务。

还有,作为社会公民的我们,要理性地控制自己的欲望,提升自我道德底线,要理性看待和正确对待这些欲望,不被欲望所牵着鼻子走。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做一个守法好公民。

最后,男孩子出门在外,也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安全!不要误以为女性是弱势群体,便可以忽略女性对于男性的侵略。我们要积极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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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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