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按交警指示,通过路口却被判闯红灯,男子不服,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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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拥堵问题相信大家都遇到过,那么遇到交警手势跟信号灯不一样的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最近,一位陈师傅就遇到了这一问题。

他在下班时经过拥堵的市中心地带,十字路口堵得水泄不通,信号灯显示红灯,前方执勤的交警,却打手势让其快速通过,陈师傅听从交警手势通过,没想到,过几天竟然收到了罚单。

陈师傅感觉到冤屈,前去申冤,没想到交警队说没罚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某市繁华地带一到上下班点就经常拥堵,这天,陈师傅像往常一样开车下班回家。他按照规定的正常速度行驶,然而,就在即将通过一个拥挤的十字路口时,发生了一件令他犯愁的事。

陈师傅驾车接近红绿灯的时候,注意到前方交通信号灯闪烁着红灯,这意味着他需要停下来等待。

陈师傅等待时,突然看到前方有一位交警站在路口中央,向他这个方向打出前进的手势,示意他快速通行。

可是,这明明是红灯呀?按照交通规则,红灯是不能通行的,不过随即一想,考驾照的时候不是说,有交警的时候听从交警指示吗?

还来不及多想,排在他前方的车辆已经通行了,而他后方的车辆见状也按起了喇叭。

陈师傅怕影响后车通行,决定听从交警的手势指示,赶紧驶过了这一路口。

他心想,既然是交警亲自示意,肯定是因为交通情况特殊,也许是交通信号灯坏了也不一定,反正到处有监控,自己闯这个红灯也不碍事。

过了几天,就在陈师傅完全忘了这件事的时候,一条来自交管局的短信却催促他去交罚款。这一查才知道,当时自己闯的那个红灯罚款200扣了6分。

不应该啊?抱着这样的疑惑,陈师傅来到交管局寻求一份解释。

在交管局,陈师傅解释了他在路口遇到的情况,并表达了自己的困惑和疑问。一位值班交警听取了他的陈述,然后向他解释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值班交警告诉陈师傅,当天发生了一起突发事件,导致信号灯系统出现了故障。

交警局紧急调派了一名交警,前往该路口指挥交通,以确保交通秩序不会完全瘫痪。由于红绿灯无法正常运作,交警采用了手势指示来引导车辆通过路口。

这个解释让陈师傅稍感宽慰,他明白了交警的举动,是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尽管这违反了交通信号灯,但在特殊情况下,交警不得不采取非常手段来维护交通秩序。

可是,他也遵从法律规定,听交警指挥才闯了红灯,怎么还要罚款扣分呢?陈师傅觉得很委屈,说自己怎么也不愿意做这个冤大头,请求交管局撤销对他的罚款。

值班交警喊来了当天做手势的交警,询问这是什么情况。

当天那位交警解释说,他确实因为事故作出了与交通信号灯相反的指挥,但是由于指挥台在十字路口中央,他指挥的事实上是让另一个方向的车通行,是陈师傅看错了。

陈师傅表示不服,自己一个人看错就算了,难道一条路十几辆车都能看错?

他申请调取了监控,然而监控拍摄范围不全,没有拍到交警具体手势,很难判定陈师傅是否是根据交警手势闯了红灯。

陈师傅不服交警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

陈师傅跟随交警手势闯了红灯,反倒被扣分罚款,让他觉得很委屈。很多网友替他打抱不平,说以后都不知道该听交警的还是听信号灯的了,那么,陈师傅到底是对还是错呢?

一、陈师傅按交警手势闯红灯,被扣分罚款,处罚是否合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本案中陈师傅的属于有交警现场指挥的情形,即使有交通信号灯,也应当听交警的,毕竟“机器是死的,人是活的”,遇到信号灯故障等的情况下,交警的手势就是命令。

所以,陈师傅跟随交警手势通行的做法是没有问题的,不应当受到处罚。

二、本案的争议在于,陈师傅与交警各执一词,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启用“存疑时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原则。大家也许听说过刑法中的“存疑时有利被告”原则,那么我们的行政法中也同样有着这个原则。

本案是一起行政案件,交管局给陈师傅的是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具体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本案中,交管局是行政主体,陈师傅是行政相对人。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处在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一般来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都地位悬殊,一方是有组织且人员众多的机关,另一方面则是普通公民。

为了避免不公正的情形发生,法律设置了这一原则以保护相对人的权益。所以,依据这一原则,交管局应当撤销对陈师傅的处罚。

三、面对罚款和扣分,陈师傅觉得冤屈,他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陈师傅对交警队的裁决不满,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陈师傅跟随交警手势闯红灯却被处罚,交管局处罚陈师傅罚款200元扣6分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陈师傅可以就该行为向交管局的上一级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陈师傅如果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所以,陈师傅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的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能同时进行。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也就是说,陈师傅如果向交管局的上一级单位提出了行政复议并且已经被受理,就不能再向法院提出诉讼了,如果陈师傅选择向法院起诉,就不能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陈师傅只能先选择一个进行。

公民依照交警手势通过路口,是出于对政府的信赖。那么公权力机关也应当保护好公民的这一份信赖,不能像本案的情况一样偏袒公权力机关。

公民与政府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社会才会越来越稳定、和谐。

大家对此有何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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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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