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东西应当还给失主是一种美德,大家也都知道要这么做。那么大家有没有想过如果捡到东西不还但又不要,会怎么样?丰台有位清洁工就以身试法,告诉了大家,后果极其严重!
捡到钻戒,惹上麻烦
张先生是北京丰台某市场的清洁工,这天在打扫卫生的时候,看见地上有一颗亮晶晶的物品,怀着好奇心将它捡起,竟然发现是一枚钻戒,于是张先生便将这颗钻戒揣进了兜里。
等到回家之后,张先生便把钻戒递给了女朋友,二人查看了一番之后,认为钻戒不是真的。于是她女朋友随手就将钻戒放到了包里,等前往银行办理业务回来钻戒就不见了,陈先生估摸着应该是掉在某个地方了,也没当回事儿,可谁知没过多久就收到了警方的传唤。
原来,那枚钻戒是属于一名王姓的,王女士当时开车到市场办事,上下车途中不小心将钻戒遗失,等到她发现时已经到了几天之后,于是连忙报警,警方根据监控锁定了捡到戒指的张先生。
对于王女士的归还请求,张先生显得有些无奈,因为此时的他也不知道钻戒的下落。
王女士当然不信,以为张先生想要将钻戒据为己有,于是便将钻戒购买时的店家提供的发票等证据翻出来,一纸诉状将张先生起诉到了法院。
诉讼赔偿,据理力争
在王女士提供的发票上,赫然显示这这枚钻戒售价为四万六千多元,所以王女士向法院提出的诉求便是要求张先生赔偿自己购买钻戒的钱。
张先生觉得王女士的行为属于无理取闹,在他看来,丢失戒指的人是王女士自己,她应当对戒指遗失负责,而自己只不过是捡到了戒指,最后不小心丢掉了,并没有将戒指据为己有,因此不应该对戒指的遗失负责。
双方各执一词,都有一定的道理。法院整合各项证据,最终认定张先生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需要对戒指遗失负责,于是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女士四万六千余元赔偿金。
张先生不服判决,于是提起上诉,结果北京二中院判决结果仍认为张先生应当对戒指遗失负责,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案件曝光后,网络上一片哗然,大家对法院的判决普遍采取质疑态度。因为按照常理来看,张先生只不过是捡到戒指而已,真正丢掉戒指的是王女士,就算要赔偿也不能让张先生承担全额赔偿金吧。更何况对于张先生是否应该赔偿,很多人也有不同的看法。
之所以有这种现象产生,是因为法律作为一种更高层面的约束,有时候是跟人们经常接触的道德不吻合的,要想理解法院的判决,就必须要了解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以及为什么这么规定。
下面,就让我们用专业的法律思维来对本案涉及到的法律内容一起来分析一下。
物品一旦遗失,就成为了法律中的遗失物,对于遗失物,很多人下意识会以为捡到遗失物物归原主属于道德优秀,而不还也没关系,因为道德无法对你进行审判。
这种想法大错特错,因为我国不仅在道德上对拾金不昧有推崇,在法律上,也对捡到遗失物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这条法律就已经说明,虽然物品已经遗失,但遗失并不等于物品的所有权消失,换句话说,这件物品的主人还是所有权人自己。
那什么时候遗失物的所有权才会消失呢?根据《民法典》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起,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除了以上情况之外,还有一种拾取者将遗失物卖给了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只有这两种情况下,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才会发生改变。
本案中,王女士丢失了戒指,但在法律上讲,她依旧是该枚戒指的所有权人,除非遇到戒指丢失一年,或者被人捡到之后卖给了第三人的情况,否则戒指的所有权是不会发生改变的。
张先生没有戒指的所有权,但对戒指随意处分,导致戒指丢失,显然负有法律责任。
口说无凭,《民法典》对于张先生的行为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民法典》三百六十一条,遗失物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张先生在见到戒指后应当及时送交行政部门,但他不仅没有选择交出去,反而还私自带回家中,导致戒指丢失,当然要对此负责。
所以法院的判决合理合法。
法律的制定是没有问题的。大家对于法院的判决存疑,其实就是不懂法律设计意图的表现,要知道,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不可能涵盖完社会中所有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所以经常会出现有人钻法律漏洞的问题。
就拿对《民法典》要求遗失物拾得人必须对遗失物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来看,如果拾得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就要赔偿似乎不太合理。
可是法律就是让这种不合理存在才行,因为只有法律存在此种不合理,才能促使得现实中,遗失物拾得人将遗失物归还。
如果法律规定遗失物拾得人不用归还,或者不用为遗失物丢失负责,那么可预见的是,会出现很多心怀不轨之人,假借遗失物拾得后丢失的借口,实施盗窃行为,到那时必将有更多人的财产受到损失。
所以,这里的法律不合理,是保证现实合理的依据。
拾金不昧是我们从小就接受的道德教育,除了有道德的约束之外,更应该有法律的规制,这样才能让我们的行为更有序,社会更加安定。
大家对此有何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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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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