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并轨过渡期结束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有过渡性养老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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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的“退休养老金双轨制”,主要是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养老金制度,也就是说,针对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

其实,我国在成立之初至改革开放前期,退休政策实行的同样的制度,但是1997年下半年政府把养老金分成两个等级,企业退休人员领的是“基本养老金”,而对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却给得高,叫“养老金”。而且机关事业单位是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的。

根据公开报道,我国退休金双轨制,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51年至1978年期间,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第二个阶段1978年至1991年期间,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阶段。

第三个阶段1991年至2014年期间,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根据我国养老金并轨的实施时间来看,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开始逐步实施养老金并轨制度,根据国发〔2015〕2号文件规定,改革的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也就是说自2014年10月起,凡是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都需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这也就意味着自2014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不仅需要单位承担,而且在职职工也需要承担一定比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

二是,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是,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照上述情况来看,自2014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均需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才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此同时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持一致。

那么,养老金并轨过渡期结束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还有过渡性养老金吗?养老待遇会降低吗?

想要弄清楚养老金并轨过渡期结束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是否会降低,主要依据为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首先,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养老金并轨过渡期间,关于退休中人的养老待遇,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其中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

二是,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三是,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其次,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养老金并轨期结束后,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新办法核定养老待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养老金并轨过渡期结束后,退休中人和退休新人都同样实行新办法核定养老待遇。

二是,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方式相同。

四是,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式为: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

按照上述情况来看,不管是在养老金并轨过渡期间办理退休,还是在养老金并轨过渡期结束后申请办理退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核定,主要区别在于两个方面:

一是养老金并轨过渡期内,采用新办法和老办法对比的方式确定最终的养老待遇。

二是养老金并轨过渡期结束后,直接采用新办法核定养老待遇,只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具有对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有法律意义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工龄,那么就是可以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

因此按照上述情况来看,结合养老金并轨的目的来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旨在转机制,而非降待遇,也就是说虽然说养老金并轨,不管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是否具有过渡性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也是不降低。

举个简单的例子,以浙江省某在职人员作为参考,其每月应发工资为9944元,其中基本工资3558元,津贴和补贴3958元,绩效奖金1928元,乡镇补预发500元。

对应代扣金额分为住房公积金1642元,养老保险600元,医疗保险90.06元,职业年金300元,个人所得税1097.57元,失业保险37.5元。

每月实际到手的金额为5876.87元。

以上述基本养老保险代扣金额600元作为参考,每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600÷0.08=7500元。

浙江省2022年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437元,对应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基数约为1.01。

假设其2022年达到60岁办理退休,工龄35年,对应实际缴费年限为8年,视同缴费年限27年,浙江省过渡性养老金系数为1.4%,按照新办法核定的养老待遇分别为:

基础养老金约为:7437×(1+1.01)×0.5×35×0.01=2616元。

过渡性养老金约为:7437×(1+1.01)×0.5×27×1.4%=282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约为:600×12×8÷139=414元。

职业年金约为:900×12×8÷139=622元。

以上合计新办法核定的养老待遇约为:2616+2825+414+622=6477元。

而按照老办法核定养老待遇,工龄35年,基本工资按照90%计发,老办法核定的养老待遇约为:3558×0.9+3958=7160元。

按照上述情况来看,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2022年办理退休,老办法高于新办法核定的养老待遇,按照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每月可以领取的金额约为7160元。

最后,如果其2024年养老金并轨结束后办理退休,对应工龄37年,实际缴费年限10年,视同缴费年限27年,浙江省2024年养老金计发基数按照现行增长比例计算,对应2024年养老金计发基数约为9458元,按照新办法核定的养老待遇分别为:

基础养老金约为:9458×(1+1.01)×0.5×37×0.01=3517元。

过渡性养老金约为:9458×(1+1.01)×0.5×27×1.4%=3593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约为:600×12×10÷132=546元。

职业年金约为:900×12×10÷132=818元。

以上合计新办法核定的养老待遇约为:3517+3593+546+818=8474元。

按照上述情况来看,越晚办理退休,对应缴费年限和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增长,新办法核定养老待遇将更有优势,不过具体到每位退休人员,增长的金额是有所差异的。

综合上述情况来看,养老金并轨结束后办理退休,只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具有对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有法律意义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工龄,那么就是可以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与此同时越晚办理退休,随着实际缴费年限的增加,养老金计发基数的增长,养老待遇或将更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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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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