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嫌工资2000太低离职,被公司索赔84万,老板:已经打了个半折

小黄是一家传媒公司的员工,2019年入职了该公司。入职时,公司人事告诉他每个月综合薪资5000元,但是实际入职后发现,5000元薪资里,2000元是底薪,3000元是提成,并且再交交社保后,到手里就剩2000元,干了三个月后,小黄提出了离职,上交了公司配的手机,公司也在小黄的离职交接单上填了字。

本以为是逃离了魔窟,但是几天后,公司又给小黄打了个电话,说小黄故意将公司微信里的客户全部删掉,还将聊天记录也给删了,要求小黄赔偿,共计84万元。

问题是,当时上交手机的时候已经是好几天以前了,而且在交接单上,公司是签了字的,现在发生这样的问题早干嘛去了,不同意公司的处置结果。

小黄多次跟公司沟通,但是公司一口咬死就是自己一手造成的,如果不赔偿,要到法院告自己。

无奈之下,小黄求助了记者,而记者跟着小黄则一块去了公司。公司的老板说:小黄每一个月的业绩都不是特别好,这是小黄薪资低的主要原因。其次,小黄删掉公司的客户,应当赔偿36个月的工资,自己还是公司的法人,如果去处理这件事,最起码有三个月的时间不能工作,应当支付自己三个月的工资,自己没办法工作,公司的收益就会降低,每个月公司的流水是40万,按照50%来算,三个月共计是60万,这些费用加起来,一共是84万。

这一连串的说法将记者和小黄都说懵了,怎么会有这样的人。小黄表示自己没有删除过公司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手机太卡了,自己更新了一下系统,同时交接时公司已经签了字,同意了自己的离职申请,如果有问题,当时就应该说出来,现在又已经过去了好几天才来说,自己不认可。

小黄表示将会申请劳动仲裁,必要时还会请律师应诉,自己对公司出具的赔偿金额坚决不认同。

以案释法

公司向劳动者索赔有法律依据吗?小黄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吗?

当然有,但是需要需要明确的是,公司与劳动者并不是一个平等的主体,不能适用《民法典》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两者之间的关系,员工赔偿的责任实际上一种违约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按照这个条例规定,公司确实有向员工索赔的权利,文中还规定了赔偿的标准,不得超过员工工资的20%。

在本案中,小黄如果真的需要赔偿公司,应当从自己的工资中最多扣除20%的部分还给公司,这里的薪资是以2000元的底薪来计算的,综合薪资中的3000元按照规定不能属于工资,只能当做提成。按照规定,小黄应当赔偿公司2000*20%=400元,算上自己离职的一个月和离职后的一个月,共计应当赔偿公司800元。

对于超出的部分,公司没有权利向员工追偿。如果当地的最低工资高于2000元,那么小黄可以一分不赔。

以上是小黄应当赔偿的部分,但是是否应当赔,还需要看小黄的行为是否构成“造成单位损失”。

根据相关的解释,员工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构成四个条件: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明确约定;2、用人单位存在直接损失;3、员工存在过错;4、员工的过错与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里需要解释的是第二条:员工应当赔偿的是公司的直接损失,这其中不包括商誉损失、业务损失以及其他的经营损失。

文中老板提到的赔偿公司流水60万就属于“其他经营损失”。按照这条解释的规定是,小黄不应当赔偿公司的60万元,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工资和业务机会损失等损失,故公司要求小黄赔偿自己损失84万元的要求没有法律规定,不符合小黄应当赔偿规定。

综合以上,小黄不应当赔偿公司法定代表人所列出的数额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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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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