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男子存410万拆迁款到银行,1年后去取钱,银行:一分都取不了

对于一笔暂时不用的钱财,将其存入银行是很多人的首选。因为不光保险,还能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是宁波的朱先生在存款一年后去取,银行负责人告诉他:一分都取不了。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摘要】

2017年,朱先生家里的老房子拆迁获得拆迁款410万元,因为暂时没有需要的地方所以一家人决定将其存入银行。于是朱先生将钱存入了工商银行,一方面是工商银行离家近,另一方面是因为他们觉得工商银行是大行更加保险。

在得知朱先生并不急着用钱时,银行柜员推荐给他一款理财产品,声称:这款理财产品仅存一年,到期后本金与利息会自动打到朱先生的银行账户上。朱先生听后立即购买了这款理财产品,但是次年他需要钱去取钱时,仅收到18万元的利息,并没有收到本金。

朱先生联系了银行,银行却称本金已经自动转存,等到下一年才能取出,但是由于他购买的是基金,需要对其收益和损失负责,所以次年是否能取出钱,能取出多少钱还无法确定。

朱先生听后十分生气,向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在办理业务时,已经明确的告诉柜员自己第二年要使用这笔钱,并且工作人员告诉他第二年就可以取出本金和利息,银行在没有通知自己的情况下,就将这笔钱自动转存。但是银行却表示:自己没有通知的义务,基金公司负责通知。

【以案释法】

那么银行是否有通知的义务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自动转存?自动转存类似于会员自动续期,会员到期后自动从账户里扣钱、使会员持续存在。在此期间内,用户可以选择中止续期。

在这个案例中,银行与基金公司之间其实是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基金公司委托银行推销产品,自己对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代理合同不同于中介合同,代理人也就是银行可以有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使在没有基金通知的情况下,银行仍然承担持续披露的义务,在自动转存之前通知朱先生。

基金购买合同是银行与朱某签订的,合同只约束银行和朱先生,而不能约束基金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银行应当对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即使是因为基金公司的原因而导致其没有向朱某履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银行仍然要承担责任。

如何用法律来处理该案件

第一,银行与朱先生签订的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指的是为了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在使用时不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在使用格式合同时,提供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负有提示和说明义务。

本案中,银行对与朱先生的权利义务有关的重大事项,以及减损其义务和责任的有关条款,应当进行提示。并在朱先生的请求下,对其进行解释说明。如果银行没有履行这种义务,朱先生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二,基金都是有风险的

任何人都不可能保证只有收益,没有风险。而在本案中,银行柜员为了完成自己的业务,对朱先生进行诱导,只字不提风险,只说收益。但是因为柜员是银行的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因此,银行需要对柜员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三,为了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知情权和基金市场的公正、公开、公平,基金管理人负有披露义务。对于基金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基金管理人都要将有关信息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案中,基金管理人也就是银行并没有履行该义务,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朱先生遭受了损失。因此,银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违约责任具体是多少,要视朱先生的损失而定

最后,银行副行长迫于舆论的压力只能公开道歉,承认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存在某些问题,并且同意将本金还给朱先生

在整个案件中,朱先生也存在着疏忽大意的过失,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并没有仔细查看自己所签署的协议。这也为我们提了个醒,很多银行与金融机构存在合作关系,一些工作人员为了完成自己的业务,不择手段,隐瞒了理财产品所存在的风险,使我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理财产品。

因此,即使是大行,在办理业务签署协议时也要擦亮眼睛,仔细阅读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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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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