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回应环卫工偷一斤枇杷被拘:处罚既依法又合情 律师:盗窃行为属实 动手打人也需付出代价!

四川自贡环卫工马从先因被认定偷窃枇杷,被企业员工殴打致轻微伤后,又被自贡市高新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4日的行政处罚引起网友强烈关注和反响。

针对网友质疑:环卫工究竟偷了多少枇杷?是否构成盗窃违法行为?对环卫工拘留4天,殴打环卫工的史某拘留5天罚款200元,史某茂罚款400元的处罚是否适当?6月18日,自贡高新公安分局板仓派出所向封面新闻记者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以及警方调解和处理过程。

该处罚决定披露后,再次引发广泛关注,迅速登上自贡当地新闻热榜。有网友提出质疑:环卫工究竟偷了多少枇杷?是否构成违法?警方对殴打环卫工行为人和环卫工均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是否得当?

家属认为“不构成盗窃”

针对警方处罚决定,马从先的女儿毛倩表示,作为家属,她将向自贡市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销自贡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对马从先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并对施暴者加重处罚。”

家属认为,马从先的行为不构成盗窃,公安机关不应对马从先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对本案中施暴者处罚显然畸轻。

家属还认为,公安机关存在执法不当的程序性问题:传唤时间超时,拘留后未及时通知家属,剥夺当事人暂缓执行申请权。

那么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么?家属如何依法表达自己的诉求呢?

律师:盗窃行为属实 动手打人也需付出代价!

对此,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民间因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能够调解成功,并履行调解协议了,那么双方大概率就都不会被处罚。反之,公安机关就会以事实为依据,依法酌情作出处罚决定。

至于马某及其家属索要赔偿6万的诉求,其只能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但马某必须要能够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索要6万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从法律上讲,只要是趁财产所有权人不知情时,秘密将其财物据为己有的,就是属于盗窃。

注意!盗窃不以违法所得价值为定性依据,只影响认定违法情节以及性质、社会危害性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家属认为马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马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是没有异议的,家属即便有异议,也只能从警方对马某处以治安拘留4日,是否与其违法情节相适应来提出主张。

再次,法律明确规定,无论遇到任何纠纷,只能依法处置,绝对不能动手打人,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即便事出有因,也只能从轻处罚,但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具体而言,虽然马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在其没有要逃跑的情况下,史某、史某茂只能报警处理,绝对不能动手打人,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公安机关认为,鉴于两人如实供述、积极赔偿的认错态度,以及是由马某过错行为所引起等可从轻情节,故酌情对动手打人的史某处以拘留5日,并罚款200元;对史某茂处以罚款400元的处罚决定。

最后,如果马某或其家属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甚至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5条规定,公民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综上,企业在围墙内种植的枇杷,属于其公私财产,马某秘密窃取,构成盗窃,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史某动手打人也固然不对,也应当为此付出代价。

因此,在马某不接受调解方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酌情对双方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零度时评综合深圳新闻网、头条作者@娟姐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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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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