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偷走的人生:"我国宪法第一案"1999年齐玉岺被冒名上学

案件概述

1999年发生的齐玉岺案是我国法院首次以宪法作为直接依据做出的判决,那么在齐玉岺身上发生了什么故事呢?

齐玉岺出生于1977年的山东省枣庄市滕州鲍沟镇圈里村,是个地地道道的农村姑娘,跟众多农村孩子一样一边在学习读书,回家帮家里分担家务和农活,17岁的齐玉岺来到了自己人生的分岔路口——中考。

考上的话齐玉岺就可以上中专,那个年代的中专可是香饽饽,考不上的话齐玉岺可能就要早早的出来打工补贴家用。

齐玉岺左等右等没有等来自己的录取通知书,齐玉岺认为自己是没考上济宁商业学校,实在是想上学的齐玉岺借钱上了一个技校。

可是齐玉岺的人生似乎总是这么不顺畅,技校毕业后齐玉岺进厂打工,没过多久就遇上了下岗潮,齐玉岺失去了工作,为了生活,她只能靠卖早点、晚餐维持生计。

在1999年,齐玉岺偶然得知当地的银行储蓄所主任和自己同名同姓,甚至连名字中的“岺”都一模一样,这让齐玉岺很疑惑,自己名字的这个字很少有人会用,怎么这么巧。

随着齐玉岺的疑惑越来越多,齐玉岺心中渐渐有了一个想法,经过她四处的走访调查,得知真相的齐玉岺犹如五雷轰顶。

原来银行储蓄所主任“齐玉岺”原名叫陈恒燕,她的父亲是村支部书记陈克政。陈恒燕在她父亲的安排下顶替了自己姓名,进入济宁商业学校学习,毕业后顺利的进入银行工作,还成为了主任。

齐玉岺以为是自己运气不够好,才需要这么辛苦地奔波维持生计,没想到是有人顶替了自己的名字,偷走了自己的人生。

齐玉岺以自己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将陈恒燕及其父亲、济宁商校、滕州教委、滕州八中告上了法庭。200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根据宪法以及最高法作出批复支持了齐玉岺的诉求。齐玉岺最终获赔十余万元。

以案释法

对于姓名权和受教育权,我国宪法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姓名权",但根据宪法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的人身都不受非法拘禁和非法搜查的侵犯。”,

我们可以得出,每个人的个体权利,包括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权利,应得到尊重和保护,不得受到侵犯。

关于受教育权,我国宪法在第46条中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每个公民都有享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和社会有责任为公民提供教育服务,公民也有义务接受基础教育。

在齐玉岺案例中,陈恒燕冒用齐玉岺的姓名,实际上侵犯了齐玉岺的姓名权。陈恒燕和她的父亲使用齐玉岺的名义获得教育机会,剥夺了齐玉岺的受教育权。这两项权利都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种行为严重违反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

齐玉岺将这种侵权行为告上法庭,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个案例反映了我国法院对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显示出我国法院对侵犯公民权利行为的坚决打击。同时,这也向社会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每个人的权利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企图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直接用宪法作为依据做出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我国,宪法是法律体系的根基,是最高法律规范,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所有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都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

我国的法律应当遵循宪法至上原则,对于具体案件的处理,通常是直接引用具体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必须是符合宪法规定的。也就是说,宪法是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来实现其规定的。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例如在某些具体的法律法规不能完全覆盖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直接引用宪法来作为判决依据。

在齐玉岺案例中,由于涉及的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这些权利在宪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可能没有详尽的覆盖,因此法院选择直接引用宪法作为判决依据。

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直接引用宪法作为判决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随意解释宪法。在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院在引用宪法作为判决依据时,必须遵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的解释。

总的来说,直接用宪法作为依据做出判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是可以的,但是必须遵循宪法的解释和宪法至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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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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