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走在路上看手机 女大学生跑来称其变态尾随偷拍 律师:公然诽谤他人要负法律责任!

浙江杭州,某师范大学校园内,一名女大学生指责一名长头发、身穿白色上衣的男研究生,尾随并跟踪她,还直接说对方是变态。男研究生听到对方的指责后,很冷静的掏出手机给女大学生看自己的手机相册,自证清白,并声称自己刚刚是在看自己与导师合影而已。证明自己的清白后,女大学生又理直气壮的说,那可能是我认错人了!

男研究生自证清白后,没等来道歉,就再也压抑不住自己心中的怒火了,并情绪激动的用手指着女大学生怒斥道:“你叫什么名字:你叫什么名字、你是哪个学院的?”女大学生还是没有道歉,又指责男研究生说,“你为什么要那么凶啊!”

学校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后,男研究生第一时间解释了刚才发生了什么事,并也掏出手机给他们看了。女大学生随即又解释说“我刚才确认看到和他长得很像的人!”但就是没有主动道歉。



网友:造谣不能张嘴就来,有错就要认!

事发后有网友气愤的表示,大家看到没?这就是为什么说一定要严肃处理川大女研究生侮蔑农民工大叔偷拍、猥琐男的原因所在,不处理就没有成本。

也有网友表示,女生是弱势群体需要保护,男生难道就不用了么?现在的女生全凭一张嘴就可以随意指责男生,且即便是搞错了,还可以不道歉,什么世道啊?难道又想说抛开事实不说,你就没错么?

还有网友们,你侮蔑别人是恋态、偷拍、尾随,且还不道歉,难道别人就不能凶你了?你真是小仙女啊?这样的人以后当老师,绝对误人子弟!

那么法律如何看待这事,男研究生如何维权?

律师:公然诽谤他人要负法律责任!

针对此案,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首先,偷拍、尾随他人,涉及到民事侵权和违法两个方面。民事方面包括侵犯他人隐私权和肖像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用任何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第1018条同时还规定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但是,大家一定要清楚一点,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绝对不能随意指责他人,更不能骂人。至于为什么,大家可以参照川大女研究生侮辱农民工大叔偷拍事件。

其次,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就指责他人是恋态、偷拍、尾随,是民事侵权行为,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被侵权人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这里需要强调一点,虽然女大学生后来声称自己是认错人了。不管这个说法是真是假,从法律上讲,这种辩解是一点用都没有的,毕竟其已经侵权了。

民法典同时还规定民事侵权行为将承担包括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民事侵权责任。即女子最起码要公开道歉,难道她作为一大学生,真的不懂么?还是认为自己没错呢?

最后,从治安法角度来说,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随意指责他人,涉嫌诽谤;骂别人变态,更是涉嫌公然辱骂他人。对方要是不谅解的话,行为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综上,男研究生可以向女大学生提出包括公开道歉等主张,甚至是报警追究其公然辱骂他人和诽谤他人的法律责任。

最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不仅仅是女生,同时还包括男生。所以在没有搞清楚状况之前,提醒广大网友们千万不要先入为主,更不能凭自己的主观判断来指责、辱骂他人,否则即便你是女生,也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不信你问川大女研究生!

#律师来帮忙# #女生骂男生偷拍变态后称认错人了#头条热榜

(零度时评综合大河报、头条作者@娟姐看法、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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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1

标签:女大学生   偷拍   民法典   肖像权   名誉权   清白   侮辱   民事   证据   法律责任   随意   看法   研究生   男生   男子   律师   女生   网友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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