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他来凑热闹猝死!凭啥要我赔62万?”且看法院如何判

案情简述

前几年的时间,广场舞风靡全国,每到夏天的晚上,都会有一群老人们聚在一起跳跳舞跳跳操,小苹果的歌曲至今还在小编的脑海中挥之不去。可在湖北武汉市,一名老人因为跳广舞猝死,而后续发生的事却让人大跌眼镜。

杨某是当地小区里的一名退休舞蹈教练,晚上小区里经常有人聚在一起跳,而她作为舞蹈教练,也很即兴的加入到广场舞的行业列之中,并慢慢的在里面当上了领舞者,经常带着大家一起下楼跳舞。大家慢慢的也以她为中心,学习舞蹈。

王某也是当地小区的,也经常随着广场舞的人群挥动身体,但是事发那一天,王某正在跳着跳着突然倒地不起。

杨某来到王某身边后发现他已经没有呼吸,为此,她给王某打了120急救,又趁着救护车来的时候为王某做人工呼吸,掐人中等。

救护车赶到后将王某送进医院,但是最终还是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

这下王某的家人不干了,早上还是好好的,跳了个舞人就没了,为此,王某的家人将杨某告上了法庭,认为杨某作为广场舞的领导者,应当对此承担责任。索赔王某的医药费、丧葬费等等共计62万元。

以案释法

王某的家人索赔的依据是什么?

王某的家人认为,杨某作为广场舞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对参与广场舞活动的人提供安全保障,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杨某作为领导者和组织者,并没有对王某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导致王某发生猝死后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因此,应当对王某的死承担责任,并赔偿。

那么杨某到底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杨某作为广场舞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对于自己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造成他人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王某的情况并不属于这一法条所解释的对象。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参与者如果是自愿参加活动,活动期间,因为其他参与者在非故意造成的损害,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从这条法律条文来看,杨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则完全看王某是否作为自愿加入的一份子,如果说,王某是在小区内临时起意加入的,那么杨某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杨某在事发前,联系王某,邀请王某加入广场舞,那么杨某则很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不承担责任,理由是:王某作为自愿加入的一份子,理应清楚自身的身体情况以及参与活动所带来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参与到广场舞的活动中,理应自行承担后果。

并且杨某在发现王某死亡后立刻对其进行了施救,拨打了120电话和进行了人工呼吸,按照法律的规定,她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必要的安全保障责任,对于王某的死亡,杨某也并未有过失、故意等目的,因此杨某对王某的死亡不构成侵权,亦不承担民事责任。依法驳回王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行为人存在过错;2、存在损害结果;3、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本案中,杨某组织领导大家来跳广场舞,并没有过错,虽然在跳广场舞中王某死亡,但是这与杨某组织广场舞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也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而杨某在没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依然为王某进行了安全保障责,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来看,杨某都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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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2

标签:民法典   行为人   人工呼吸   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   组织者   参与者   救护车   过失   领导者   过错   舞蹈   法院   家人   广场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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