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明朝贼盗罪:明朝盗贼为何屡禁不止?

引言:

早在先秦时期,中国的先贤就已经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思想。

以商鞅、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流派便主张“至治之国,有赏罚而无喜怒”,强调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的重要性。

贼盗作为一个古老的罪名,在历代法律典籍中皆有所提及。

及至明朝,封建统治者在法家思想的影响下,大改前朝“宽法省令”之风,以严刑峻法治理国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对于明朝贼盗罪及其司法实践的研究,告诉我们仅仅通过严刑峻法来试图改变社会风气是难以实现的。

可以认为,明朝的贼盗现象屡禁不止与明朝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阶级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刑乱国用重典”,明朝盗窃罪有多严厉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它的形态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

伴随着封建国家体制的逐渐完善,中国古代法治思想也出现了较大的改变。

相比于前朝,明朝时期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产生了较大的变化。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伦理思想与法家理论学说逐步融合,形成了“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大德小刑”的法治思想。

《孔子家语》中就曾记载了:孔子从轻处罚,大力赦免,疑罪从无的法治观念

这种宽法简刑的思想一直延续到唐朝时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及至明朝,封建王朝的法治观念为之一变,从原来的宽法简刑变为“轻其轻者,重其重者”。

刑在明朝法律中的地位逐渐上升,封建国家的司法更加强调用严刑峻法来使百姓畏服,不敢违法犯罪。

在法律上明代以唐代的《唐律疏议》为蓝本,在法律体系的架构上效仿了唐朝的法律。

但明朝政府为了加强自身统治,维护社会治安,在罪责判断和处罚方式上比之《唐律疏议》要更加严苛,体现出“刑乱国用重典”的法治思想。

在明朝诸多法律中,贼盗罪是社会生活中最常出现的的犯罪行为,也是明朝政府治理的重点之一。

与我们现行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是,明朝的“贼盗罪”涉及范围十分广泛,这与“贼盗”的古今异义有关。

现在我们往往认为贼与盗属于同一性质的犯罪,但在中国古代,这两者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别。

根据《春秋左传》记载:

“杀人不忌为贼”。

在历朝历代的法律文献以及法治观念中,也将“贼”定义为犯下谋反大罪,意图反抗封建政府统治之人。

“盗”的含义与我们现在所理解的意思有共同之处,但根据《大明律》的规定:

“盗”这一行为不仅包括盗窃,还包括抢劫、偷掘坟墓、拐卖人口等行为。

由此观之,明朝贼盗罪的概念远远超过我们现在对于盗窃罪的定义,它涵盖了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因此,对于贼盗罪的判决就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措施。

在大明律中,专列一部法律对于明朝的基本刑罚进行了记载,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五种基本刑罚。

其中,笞刑和杖刑都是用棍击打。我们在看古装电视剧的时候,往往听到皇帝说打多少多少大板。

徒刑则是将犯人押入监牢进行关押,根据罪责轻重决定时间长短。流刑是将犯人刺配边关,被判处流刑的人除了流放之外,也还要接受杖刑。

《水浒传》中以勇武著称的林冲,就因为带刀私入白虎堂被流配沧州。

死刑则是对犯罪情节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的判处。

明朝社会环境影响明朝盗窃罪

明朝政府在对于诸多犯罪行为的判决上,往往要比前朝的法律更加严苛。

其中“贼盗罪”成为明朝法律体系中的主要部分,必然与明朝的社会环境有着极大的关系。

《管子·牧民》中曾说过“仓禀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中国古代诸多思想家也提出“富而教之”的观点。

他们认为对于百姓的治理,要优先提高他们的经济生活水平,让他们能够供养自己,才能够为教化百姓奠定物质基础。

明朝的经济十分繁荣,但这种繁荣下隐藏着巨大的裂痕,它建立在一个脆弱的,以剥削为主要手段的经济基础之上。

明朝不抑兼并,同时广封诸王,给予同姓皇族以优渥待遇。

统治阶级以政治上的特权和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占据了全国大部分的土地,占有了国家的大部分财富。

加上明朝中后期以来,天子设置皇庄,带头兼并大量土地,引发诸多宗室效仿,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其次,明代后期的制度走向僵化 ,没有及时进行调整,不能适应逐渐变化的社会环境,反而引发了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

明朝统治者为了保证封建王朝的粮食安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粮长制”,规定由地方大户牵头,负责收集本地区内的赋税征收,并按照国家所规定的数额将粮食从地方运往京师,其中所有的费用都由粮长自己承担。

这一制度在推行之初尚能运行,但随着封建王朝的税赋逐渐增加,许多地方大户因为履行粮长职责而走向破产,就出现了豪强“逃粮”的现象。

封建地主将自身财产迁移到城镇之中,以迁居的形式避免承担粮长职责,但他们实际上还掌握着土地的所有权。

地方豪强逃避作为粮长的职责,这一行为引发了多米诺骨牌似的连锁反应。

封建政府的粮食存量不足,自然向治下百姓索取。此时尚在农村生存的农民就成为封建政府最好的盘剥对象。

他们不仅要承担对于封建国家的纳税义务,还要缴纳粮食银两作为租用地主土地的地租。一旦遭遇灾荒水火,他们便失去了立身之处,不得不出卖自己的财产和人身自由,或者落草为寇。

可以说,明朝统治阶级的奢侈生活建立在对于普通民众的盘剥之上,明朝繁荣的经济背后实际上暗藏着“贼盗屡发”的危机。

明朝盗窃罪的得与失

纵观明朝历史,其“贼盗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得失兼有。

作为中国封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明朝法律并没有完全抛弃历代形成的“德法并用”传统,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缓和过于严苛的刑罚,体现出了中国古代传统的民本思想和伦理道德。

其一,便是赎铜、纳米作为一种刑罚的替代品出现。

这是明朝政府出台的一项特殊的处罚措施,“铜”即是铜钱,中国古代以铜钱作为基本货币,赎铜就可以理解为根据罪恶轻重,缴纳数额不同的铜钱以免除刑罚,除了铜钱以外,白银也可以用作缴纳的货币。

纳米即缴纳粮食。明朝时期,由于西北蒙古实力仍然十分强大,明朝政府在边关建立了一系列军镇屯堡。

边军长期驻扎西北,粮食消耗自然成了明朝政府要考虑的头等问题。

除了要求边镇军人自行开垦土地外,明朝政府还允许有罪之人通过以向边镇运送粮食的方式来代替刑罚。

这些措施起到了维持社会稳定,保证明朝社会正常运转的作用,是明朝统治者认识到了一味的严刑不能起效,试图通过提供更多较为和缓的处罚方式来缓解社会矛盾的尝试。

其二,便是明朝法律与儒家伦理思想的结合。

明代司法实践的过程受到儒家传统伦理道德的极大影响。

自明开国以来,朱元璋即颁布了农桑学校诏,将学校建设纳入地方官员的考课,以此达到迅速推广、复兴儒学的目的。

此后的明朝历代帝王不改祖宗之成法,以四书五经为模范推广于天下,使得儒学在经历元末战火摧折以后能够迅速复兴。

儒家强调孝道,仁爱的思想深刻影响了明代的司法实践。

在明朝的司法体系中,有一项极为特殊的规定“犯罪存留养亲”,规定犯罪之人若有需要供养的祖父母、父母,家中无人却可以承担供养职责时,可以允许犯罪之人减轻刑罚,判罪从轻以赡养老人。

对于明朝法律中的这一项规定,我们需要辩证的看待。

在中国古代伦理社会中,孝为百善之先,封建政府鼓励并支持百姓履行孝道,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亦有所偏向。

当然,在明朝统治者的一系列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其一,就是法律具有明显的阶级性,不同的阶级犯罪有着不同的惩处方式。

就其总体而言,皇室宗亲,文武官员等即使犯罪,法律也往往对其有所包庇。

在大明律中即有军官犯贼盗罪,交予总兵官处理的规定。而一般农民,商人犯下贼盗罪,所接受的处罚往往要重于官员。

这一现象的出现,是当时封建等级社会的必然现象,封建统治阶级往往享有各种各样的政治特权,能够“法外开恩”。

但这一规定实际上背离了立法的本意,本身就是对法律体系的一种反复,既有伤法律的威严,也给了一部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让他们在违法犯罪之后,能够用特权来为自己脱罪,助长了社会上的不良风气。

其二,便是明朝政府对于贼盗罪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漏洞。

中国古代是一个人治大于法治的社会,封建国家所制定的法律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法律在施行过程遭遇了许多挫折,这些都影响着明朝政府的司法实践。

除此以外,明朝中后期以来,吏治腐败,官场风气不良,官员尸位素餐、德不配位者比比皆是。

这一现象的出现也加剧了明朝司法实践中的不良风气。

可以说,尽管明朝政府十分重视贼盗罪的判决,为此出台了许多法律条文,但这些条文并没有起到设想中的作用,社会治安并没有因为严刑峻法而得到好转,反而滋生了更加隐晦的盗窃手段。

究其原因,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局限所导致。

这一社会问题得不到解决,明朝政府就不可能实现以严刑峻法遏制贼盗行为的设想。

结语:

总的来看,明朝政府为了更好的进行社会管理,对贼盗这社会常见现象进行了大力治理。

但并未取得预想中的效果,贼盗行为并没有因为严刑峻法而销声匿迹,反而愈演愈烈,与明代中后期的流民问题一道,成为明朝统治者不得不重视的社会问题。

正所谓物有本末,事有终始,未有厚末轻本而成事者,法律归根到底是为了方便社会治理而出现的,它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具有的独有现象。

法律实际上与社会息息相关,法律的调整是为了适应社会中新出现的问题,不能将解决社会问题的希望完全放在法律的制定与修改上。

明朝重视严刑峻法,却忽视了如何改善民生,轻徭薄赋,澄清吏治,使得百姓各有衣食,在解决贼盗问题上本末倒置,因此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这也启示我们溯本追源,拨开重重云雾,发现事实的真相。


参考文献:

《尚书》

《周礼》

《唐律疏议》

《大明律》

《御制大诰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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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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