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的兴废

“井田”一词,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 。杜佑《通典》:“昔黄帝始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于中”。井田制的出现,尚无确切定论,参考上述杜佑《通典》及《左传·哀公元年》:“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即十里土地、五百人耕种。人们认为井田制在夏朝就已经出现,传至商周。

井田制首先把耕地划分成一定面积的方田,周围有井界,中间为水沟,阡陌纵横,像一个井字。一“夫”耕种大约100亩(约今天的70亩)。100亩一方块,称“一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便由此而来。九个“田”块摆在一起,恰好一“井”,一“井“面积为一里,由9人耕种。百井面积为一“成”,由900人耕种。万井面积一百里,为一“同”,由9万人耕种。九个田块,其中八块,由8户各自耕种,谓之“私田”,收入归民户所有;中间有“公田”1块,由民户共耕,收入归封邑贵族所有。实际上并不是每块井田都是900亩,还有诸如800亩,1000亩的情形。田与田、里与里、成与成、同与同之间,有大小不一的灌溉渠道,叫遂、沟、洫、浍。与渠道依存平行的,就是纵横分布的通行道路,叫径、畛、途、道。渠道大小、深浅,通道宽窄、高低,都有一定的规格讲究。

《诗·小雅·北山》所说:“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周王把土地分封给诸侯,诸侯又将受封的土地赐予卿大夫,卿大夫再分赐给子弟臣属。各级受封的贵族,对土地拥有使用权,世代享用,但不能转让。《礼记.王制》“田里不鬻”。私田收益归民户所有。民在20岁便受田百亩,到了60岁人已老,无力耕植,田归公家,变为“公田”。但从1975年陕西岐县董家村出土西周青铜器--裘卫四器铭文(金文)看,所谓“田里不鬻”的限制,已经从西周的穆王时期被打破了。

《孟子·滕文公上》:“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从孟子描述的井田制看:周王将土地分设为方块,中间一块“公田”,周围八块“私田”。“公田”所获,归公侯卿大夫所有;“私田”所获,归劳动者所有。“公田”由民代耕。“私田”的经营权属于老百姓,换取的代价就是无偿耕种“公田”。无论“公田”还是“私田”,都要从收益中拿出少部分向王室和诸侯交纳贡赋。故井田制也称作劳役地租制。“公田”由大家集体劳动,八家“同养公田”。在殷墟王宫旁,经发掘上千个石镰,曾有一起使用过的痕迹。《诗经·诗噫噫》:“十千维耦”。表明两万人同时耕作,可见“公田”集体劳动的宏大场面。“私田”的劳作,由一家一户独立进行,“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先“公田”后“私田”,完成“公田”耕作后,才能耕作“私田”。不管“公田”还是“私田”,均采用世袭制,人们不得迁移、不得更换,成为节制贵族和庶民产权稳定、居住稳定、生产生活稳定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西周灭亡后,周平王东迁洛邑。春秋战国开始,王室权威日渐衰落,诸侯各自为政,原本周天子私有财产的“国有”土地,渐渐沦落为诸侯、卿大夫、士这些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名义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实际上已变成自由使用处分的“私田”,相互置换、相互买卖司空见惯。西周末年到春秋之初的买卖主体还可限定在贵族官员之间,由官方勘定批准。大宗交易书面有约,刻于青铜。《周礼·秋官·司约》:"凡大约剂,书于宗彝"。保证土地交易的神奇效力。但春秋末期到战国时代,由于彻底“礼崩乐坏“,土地放开交易,不再由官方介入、刻入器皿,直接契约交易了。

到了东周时期,牛耕和铁制农具的推广,劳动技能的提高,“井田制”已不能适应和满足新型的劳动生产方式。随之而来大量开垦“私田”,归属新兴贵族和自耕农占有使用。而旧贵族原有的土地,即“公田”,因缺乏劳动力,收入相对减少,他们也不愿意向朝廷交纳贡赋。这些现象,既引发周天子与新旧贵族势力之间的矛盾,也引发了新旧贵族奴隶主、地主之间的矛盾,以及贵族势力与自耕农之间的矛盾。出现了《诗经》“人有土田,汝反有之;人有民人,汝复夺之”的极端不满与反抗。井田制的经济基础开始支离破碎。《春秋公羊传注疏》:“民不肯尽力于公田,故履践案行,择其善亩谷最好者,税取之”。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改革弊政,诸侯各国纷纷变换了税赋征收方式。鲁国实行了初税亩。《公羊传》载:“初税亩,初者何,始也;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开始以亩为单位征收赋税。不再区分公田私田,只要占有土地,就按实际占有的田地亩数缴纳赋税。这一举措,被晋、楚等大国参照使用,已经敲响了井田制的丧钟。

杜佑《通典》:“鞅以三晋地狭人贫,地广人寡,故草不尽垦,地利不尽,出故废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史记》载:“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废除井田制,鼓励开垦私田,承认土地私有,允许土地买卖。通过征收“赋税”手段,平抑土地兼并,防止巧取豪夺、增加财政收入。商鞅废除井田制的理由,大概有三条: 其一,“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大家先耕公田,将会使“私田”耕作受到严重影响,损害“私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尤其春旱无雨,一旦下雨,劳动者先忙“公田”,再去忙“私田”,等“公田”忙完,雨早已停止,错过耕耘的最佳时机。《诗经·小雅·大田》载:“雨我公田,逐及我私”。完全道出了延误私田、耽搁农时的情形 。其二,大规模集体劳动耕作“公田”,不易于管理。往往采用暴力驱赶,强制耕作。农民“不肯尽力于公田”,势必影响“公田”的耕种质量,进而影响庄稼收成。《诗经·齐风· 莆田》:“无田甫田,维莠骄骄” 。甫田即公田。《诗经》彻底揭示了公田长满野草,而劳动者消极怠工的生产现象。其三,“公田”与“私田”时常爆发对抗冲突。直至暴力械斗,矛盾难以平息。

因此,秦自商鞅变法,“令黔首自实田”。从公元前11世纪中叶到公元前216年,历经200多年,废井田,开阡陌、奖农耕,诸侯各国相继效仿,变革固有的土地制度,确立了地主私有制。直到秦始皇扫平六国、统一中国,一个全领域、大一统的封建经济社会王朝正式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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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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